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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10)

发布时间:2021-09-06 02:34:1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1

上海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徐刑初字第2511号

    

  公诉行政机关上海徐汇区检察院。

  被告XXX,女,19XX年3月27日生,汉族人,高中文化,待业,住(略)。2010年1月18日因此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大队刑拘同一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徐汇区拘留所。

  上海徐汇区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192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XXX犯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该院立案侦查。该院依规构成仲裁庭,公布开庭了此案。上海徐汇区检察院分派代理商检察员XXX到庭适用公诉。被告XXX出庭参与起诉。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上海徐汇区检察院控告:2008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内,被告XXX应用受害人XX的身份证件、驾照影印件等原材料,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光大等金融机构领取户名叫“XX”的透支卡,并持以上透支卡在当地徐汇区苑耀鞋厂店铺、当地闵行联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地开展TX、消費等,将资金用以本人开销,总共透现本钱RMB13.9余万元。实际分述以下:

  1、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被告XXX领取并应用浦东发展银行透支卡(信用卡卡号为XXXXX),总共透现本钱RMB3.0371八万元。

  2、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被告XXX领取并应用中信透支卡(信用卡卡号为XXXXX),总共透现本钱RMB7.817一万元。

  3、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被告XXX领取并应用光大法瑞儿贷记透支卡(信用卡卡号为XXXXX),总共透现本钱RMB3.1182一万元。

  被告XXX亲属现阶段根据公安部门退缴了脏款RMB五万元。

  公诉行政机关评定被告的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要求,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罪追究刑事处罚。提议对被告被判五至七年刑期,并罚款的酷刑。报请依规审理。

  经审判查清,上述事实,除被告XXX的口供外,也有受害人XX的阐述询问笔录;见证人XXX的证词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件、文档明细、报案材料、透支卡申请表格、买卖明细、对账单、买东西税票、催款纪录等直接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XXX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冒充别人透支卡总共RMB13.9余万元,金额极大,其手段已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应予以惩罚。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罪行创立。由于被告XXX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不错,撤出一部分脏款,酌情考虑对其从宽惩罚。公诉部门的定罪量刑提议合乎刑诉法罪行相一致标准,该院给予采取。依据此案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及被告的认罪态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要求,裁定以下:

  一、被告XXX犯信用卡诈骗罪罪,被判刑期六年,并罚款RMB五万元。

  (有期徒刑从裁定实行生效日测算。裁定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款自裁定起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二、非法所得进行追讨;涉案人员物件给予收走。

  如不服气本裁定,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根据该院或是立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起诉。书面形式起诉的,理应递交上诉书原件一份,团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x

审 判 员 罗x

人民陪审员 裘xx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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