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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的行为表现是组成敲诈勒索罪或是抢夺罪?

发布时间:2021-09-26 02:04:31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89

  [案件]

  2004年1月3日,被告王x与李x、吴x、宋x等一起在酒店赌钱。被告王x输了了2万元赌资,李x获胜在其中的1.五万元。第二天,被告王x听闻李x在赌钱抽出“千王”做假,便寻找李x,问责李x在赌钱中做假,骗领了自身的1.五万元,规定李x偿还其输了的钱。李x否定在赌钱中造假,不同意还款。之后王x又数次听闻李x在赌钱抽出“千王”造假,因而他更坚信李x骗了他的钱。2月5日,被告王x和被告许军、谢国辉一起饮茶,王说自身赌钱败给李x1.五万元,李x在赌钱中做假。因此三被告搭车赶到酒店寻找李x,斥责李x赌钱造假,一定要李x偿还王x1.五万元,遭受李x的回绝。三被告便对李x开展施暴。李x挨打后,即通电话叫人送过来1.五万元现钱,交到了王x。王x取得钱后,三被告一起搭车逃出了酒店。李x的身上的黄金项链和手机上未被夺走,那时候当场也有几名李x的盆友到场。经伤情鉴定,李x受损害为轻伤甲等。

  [矛盾]

  此案在处置中存有三种不一样的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三被告的行为表现不涉嫌犯罪。原因是:三被告主观性上无非法侵占罪别人财物的有意,仅仅在索要王x在赌钱中被骗领的赌资,其索取钱财的目标特殊、金额特殊,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客观性上尽管她们采用了施暴等不规范的方式,但对受害人并沒有导致很大的损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客观原因。但可按突发事件应对惩罚规章开展惩罚。

  第二种建议觉得,三被告的方式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是:三被告主观性上具备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客观性上尽管采用了暴力行为施暴的方式 ,逼使李x拿出了金额较大的资产(1.五万元)。但其程度小(受害人李x只遭受轻度损害),达不道使受害人害怕抵抗、不可以抵抗的水平,且现场也有李x的盆友到场,因此只有评定为一种威协或威胁的个人行为。

  第三种建议觉得,三被告的方式组成抢夺罪。原因是:三被告主观性上具备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客观性上三被告现场应用了暴力行为施暴的方式,驱使李x现场拿出1.五万元的个人行为。

  [评价]

  此案三被告的情形是不是涉嫌犯罪?组成哪一种违法犯罪?

  大家分辨某一个人行为是不是涉嫌犯罪,不可以简单地从个人行为的主观性、客观性、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去剖析,而因融合实际某一违法犯罪构成要件来分辨。由于一切个人行为仅有合乎某类违法犯罪的实际构成要件才可以创立违法犯罪。从此案的第一印象分辨,三被告的手段侵害的目标是他人的身体和钱财,那麼就需要从侵犯财产罪去剖析。三被告客观性上采用施暴李x的方法要回赌资,从外表上看,三被告主观性目地是要想回王x在赌钱中被李x“骗领”的赌资1.五万元,好像是正规的个人行为,不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但这1.五万元是王x用于赌钱并败给李x的,将其明确为赌资是没有错的。赌钱的行为表现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个人行为,做为赌资在法规上是不予以维护的,这1.五万元无论李x是采用蒙骗的方式获得,或是一切正常获得,三被告要回这1.五万元赌资是沒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因而三被告的方式在事实上具备违法性;主观性上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行为主体上是侵害了其他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行为主体上三被告是一般行为主体。三被告的方式合乎侵害资产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三被告应用了施暴等暴力倾向,因此产生了暴力性的资产违法犯罪。

  三被告的行为表现是组成敲诈勒索罪或是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夺罪全是侵犯财产罪,二者的相同之处是主观性上基本都是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客观性上面能够应用威协的方式 ,侵害的主客体全是繁杂行为主体(即公与私财产使用权和其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或别的利益),行为主体全是一般行为主体。二者的不同之处:1.抢夺罪只有暴力行为损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协內容大部分沒有限定;2.抢夺罪只有是现场开展威协,而敲诈勒索罪既能够现场威协,还可以根据第三人开展威协;3.抢夺罪的危害水平是,假如不符合侵权人的规定,威协的具体内容是现场完成,而敲诈勒索罪的危害水平为,假如不符合侵权人的规定,威协內容在今后的某一時间完成或现场完成非暴力的恶害;4.抢夺罪是现场获得钱财,而敲诈勒索罪既能够现场获得钱财,还可以过后获得钱财。此案三被告客观性上对受害者(李x)现场推行了暴力行为施暴个人行为,尽管只致受害人为轻伤,但受害人是在挨打后才通电话叫人送钱来的,在此之前受害人或是拒绝了三被告的规定。因而能够评定三被告的个人行为精神世界早已足够使受害人造成害怕、害怕抵触。尽管当初有受害者的盆友到场,但它们并沒有表态发言,因此精神世界并沒有缓解受害人的恐惧心理;不然,受害人不容易随便就将钱交到三被告。因此三被告的个人行为威协水平非常大,并非一般的威协,因此三被告的行为表现不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现场执行了暴力行为施暴个人行为,并现场驱使受害者拿出了1.五万元现钱,其情形合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组成抢夺罪。此案与一般的抢夺罪有二个层面的独特性,但此案的类型并沒有更改。第一个独特是三被告打劫的目标特殊、金额特殊(只抢去李x1.5万余元现钱,与王x输了的相配),对李x的身上的黄金项链和手机上沒有夺走,与一般的打劫不一样。第二个独特是违法犯罪侵害的行为主体独特,即对受害者的自身和不法资产的损害。一般抢夺罪侵害的行为主体包含2个层面,即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的损害和对受害者的合法财产或利益的损害。而此案除开对李x的人身安全损害外,并不能说对李x的合法财产的损害,由于这1.5万余元李x也不是合理合法占据的。但我们不能由于违法犯罪所侵犯的目标自身的非法性而否认违法犯罪创立,就如打劫别人偷回来的物品不可以否认其组成抢夺罪一样,我们可以评定为损害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由于这1.5万余元应当收走为国有制。

  综上所述,小编允许第三种建议。

  江西吉水县人民法院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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