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打劫抢夺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行为主体

发布时间:2021-09-26 02:04:3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970

  抢夺罪,就是指以不法为目地,以暴力行为、威逼或是别的方式,现场强制劫取钱财的个人行为。抢夺罪的首要特点是:

  1)侵害的行为主体是繁杂行为主体,即既侵害企业资产使用权,又侵入了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客观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对企业财产的任何人、代管人或是守卫者现场恐吓威胁、威逼或是别的方式,夺走钱财或是驱使受害人拿出钱财的个人行为;

  3)打劫抢夺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行为主体,已满14岁不满意16周岁以上的人犯抢夺罪的,理应负刑事处罚;

  4)主观性层面也只能是有意,并且具备非法侵占罪公与私财产的目地。

  非常值得强调,以不法目地占据枪械、子弹、爆款为目标而实行的打劫,不组成抢夺罪,而应依照刑诉法第127条定打劫枪械、子弹、爆款罪。

TAG标签: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