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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食用盐而后骗领举报奖励费的个人行为判定存有三种见解

发布时间:2021-09-03 05:41:0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75

[案件]

被告张世亮

被告张吉德

被告张世亮、张吉德获知向盐务监管管理方法单位检举别人不法售卖食用盐所得的奖赏费远远地高过调运食用盐成本费和盈利后,便蓄谋采用廉价调运食用盐,再向盐务行政机关检举以骗领巨额奖赏费(江苏地区一吨奖赏费RMB600元,广东地区一吨奖赏费RMB500元),二人并干了明确职责。自2003年1月至9月间,被告张世亮以拉运精饲料之名6次租赁别人大货车,从山东寿光市不法选购食用盐计94吨,在返还中途通电话告知被告张吉德走动時间和线路,由张吉德向盐务监管单位检举,依次被江苏省或山东省有关盐务局破获,在其中5次骗得举报奖励费计RMB33200元,被二被告均分放纵,此外行骗未遂犯1次,欲骗领RMB12500元。

除此之外,被告张世亮还独立犯案2次,总共非法经营罪食用盐48吨,行骗既遂1次,骗得举报奖励费RMB10000元,未遂犯1次,欲骗领RMB14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张世亮总共不法调运食用盐132吨,骗领奖赏费RMB69700元,在其中行骗未遂犯RMB26500元;被告张吉德不法调运食用盐94吨,骗领举报奖励费RMB45700元,在其中行骗未遂犯RMB12500元。

[矛盾]

此案中,对被告、张世亮、张吉德以借检举别人非法经营罪食用盐而后骗领举报奖励费的个人行为判定存有三种见解。

第一种见解觉得,被告张世亮、张吉德蓄谋以获得举报奖励费为目地,以调运私盐为方式,系方式和效果的牵涉违法犯罪,其个人行为各自违犯了非法经营和诈骗罪。被告张世亮、张吉德的个人行为若判定为非法经营,应在五年之上刑期内处决;若判定为诈骗罪,则应在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区域内处决。由于非法经营处决较重,依据牵涉违法犯罪择一大罪惩罚的基本原理,故应评定张世亮、张吉德调运私盐骗领举报奖励费的个人行为应列入非法经营。

第二种见解觉得,允许对被告张世亮、张吉德判定为非法经营,但原因与第一种建议不一样。觉得被告检举的具体内容是真實的,沒有采用欺诈方式蒙骗盐务管理方法单位,被告张世亮、张吉德仅是借助了盐务单位制定奖赏要求內容的缺点而获得检举费。由于在检举的阶段上沒有编造客观事实或是隐瞒事实实情,不具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无法确认为诈骗罪。二被告在沒有获得许可证的情形下调运私盐,应依照非法经营判罪惩罚。

第三种见解觉得,被告张世亮、张吉德的方式组成诈骗罪。原因是:被告张世亮、张吉德明知道检举费金额要高过非法经营罪食用盐的费用和盈利的的情形下,为做到非法侵占罪检举费的目地,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有意生产制造调运私盐的错觉,而后向盐务单位检举,其检举的內容表层看虽然是真實的,但该检举客观事实恰好是被告为做到骗领巨额检举费而采用的忽悠方式,依据主观因素相一致的标准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的方式组成诈骗罪。[page]

[分析]

小编允许第一种见解,即被告张世亮、张吉德的方式组成非法经营。原因是:二被告的方法个人行为已组成非法经营,而目地个人行为组成诈骗罪,依据牵连犯的惩罚基础理论,在该案中,非法经营惩罚较重,故应择大罪非法经营惩罚。原因是:

一、非法经营系行为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有关非法经营的要求“违背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罪个人行为之一,搅乱市场监管,情节恶劣的……(一)未经审批同意运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专营店、专卖店物件或是别的限定交易的物件的;(二)交易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进出口贸易原产地证明及其别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许可证或是许可文档的;(三)别的明显干扰市场监管的无照经营个人行为”,与此同时,最高检2002年9月4日施行、9月13日执行的《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要求“违背国家相关盐业管理规定,不法生产制造、贮运、市场销售食用盐,搅乱市场监管,情节恶劣的,理应按照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处罚”,从之上刑法条文和有关法律条文的要求,可以看出,非法经营是行为犯,即只需违背了国家规定,不法生产制造、贮运、市场销售食用盐的,一经执行,即组成本罪。此案中,被告张世亮、张吉德有意违背我国法律法规,未经审批同意贮运我国专营店物件食用盐,且剧情非常比较严重,已组成非法经营。以上第三种见解觉得只组成诈骗罪,忽略了非法经营是行为犯,被告不法贮运食用盐的个人行为已涉嫌犯罪。

二、被告张世亮、张吉德的方式组成了诈骗罪。

二被告结伙蓄谋,分工明确,以检举别人非法经营罪食用盐做到获得巨额检举费的目地。此案中,具体是被告本身在非法经营罪食用盐,在骗领盐务单位的巨额检举费时间,编造“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客观事实,瞒报了自身便是非法经营罪食用盐者的实情,使盐务单位深陷问题的认知而将检举费自行奖赏给被告。从诈骗罪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看来,各被告的手段又都组成了诈骗罪。因而,以上第二种见解觉得被告沒有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而不组成诈骗罪的原因是不可以建立的。

三、二被告的个人行为应依照牵连犯的基本原理判罪定刑。

纵观违法犯罪的所有全过程,被告虽然实行了非法经营罪个人行为,但追求完美的結果个人行为只有一个,便是骗领我国巨额检举费,非法经营罪仅仅一个方式个人行为罢了。因为被告的方法个人行为和目地个人行为各自违犯了2个不一样的罪行,符合实际在我国刑诉法所规范的牵连犯的法律特征和标示,因而产生了刑诉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依据传统式见解,牵连犯是裁判员上的一罪,因此推行从一重处断的标准。此案被告张世亮、张吉德的个人行为若判定为非法经营,应在五年之上刑期内处决;若判定为诈骗罪,则应在三年之上十年下列区域内处决。在各自确认了被告所犯非法经营和诈骗罪的剧情轻和重以及相对应的定刑力度后,根据较为,因为非法经营的法定刑较重,可用惩罚偏重的罪行非法经营,故应评定被告张世亮、张吉德调运私盐后再次检举以骗领检举费的个人行为判定为非法经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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