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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能否变成诈骗罪的目标?

发布时间:2021-09-26 02:04:2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68

  房产能否变成诈骗罪的目标?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是只有仅限于动产抵押,这个问题未被我国邢事法律所明文规定。

  在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觉得房产不可以变成偷盗的目标。但极少数专家学者觉得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

  大家觉得含糊的说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另一半或不可以变成诈骗罪的目标,全是不合理的。民法典理论上一般都觉得, 房产就是指不能挪动,或挪动后会更改其主要用途或使用价值的东西。其范畴一般包含土地资源和土地资源上的定着物。在我国《担保法》第92条要求:“房产就是指土地资源及房子树木等土地资源上定着物”。依据在我国民法典基础理论和《担保法》的要求,我曾将房产分成两大类:即绝房产与相对性房产。肯定房产,就是指肯定不可以挪动,挪动后便会 更改其特性、使用价值等。如土地资源,房子。将土地资源上的土挪动,就变成了土壤而不是土地资源。将房子上的砖瓦窑等挪动,就变成了建筑装饰材料而不是房子。说白了相对性房产,是 指依物主含意归属于永久性固定物或在一定期内相对性固定物。但能够挪动,挪动后一般不危害原使用价值或危害并不大。如土地资源上的树木,农作物,蔬菜水果等定着物。相对性房产 与动产抵押差别并不大,可视性其具备动产抵押特性,因此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即便将诈骗罪目标限制于动产抵押的我国,判例上也觉得相对性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

  在我国司法部门实际中事实上也是如此做的,相关法律条文也是有这些方面的要求。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要求:“偷砍别人屋边,自留地栽种的零星山林,金额较大的,按照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要求,以偷盗判罪惩罚。”在这儿,花草树木是相对性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 目标。由此可见,含糊地说房产不可以变成诈骗罪的目标,显而易见是偏面的。

  应当说,在房产中,相对性房产是彻底能够变成诈骗罪目标的。

  对于肯定房产能不能变成诈骗罪目标,这需从2个层面来考察:

  一是法律的要求。

  假如法律明文规定诈骗罪的目标,包含房产,那麼对房产则能够变成偷盗的目标;假如法律上明文规定偷盗目标为动产抵押,或是法律上专业开设了窃占房产罪,则肯定房产不可以变成偷盗的目标;在法律法规既沒有要求偷盗目标不包括房产,又沒有专业开设窃占法房产罪时,对关键以秘密方式窃占别人房产的,还可以组成诈骗罪。

  如在刑诉法修定以前,有那样一个经典案例:某侨民在内地有祖宅房子数间空置,其远处侄儿身背该侨民将其盗取,合同款归己并已放纵贻尽。在那时候在我国刑诉法理论上有些人认为对本案定诈骗罪。大家觉得这也是恰当的。

  二是买卖方法和财产的占据情况的发展状况。

  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钱财的买卖方法和钱财占据情况持续转变,房产的买卖方法和买卖方式也不断地进步转变 ,违法犯罪的当然方式也因社会发展意识的变动而产生变化,违法犯罪的技术方式也在持续提升。假如我们能够根据密秘方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时,则房产能够变成偷盗的目标。因而,大家觉得,从理论上讲,不可以肯定地说房产不可以变成诈骗罪的目标。但从国内现阶段司法部门实际看来,相对性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肯定房产一般不可以变成诈骗罪的目标。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肯定房产还可以变成诈骗罪的目标。如1998年10月27 日,被告李某笔名林某,称房屋所有权已归自身,要许某将位于在江苏吴江市松陵镇原松陵化工企业(现属中国建设银行吴江市分行)旧工厂拆除。至11月4日,许某已拆卸房子480平方米及一部分院墙。被告李某将在其中一幢90平方米的写字楼拆卸后卖给松陵镇人李某,得款180零元,又把铁主梁卖给松陵镇回收废品的杜某,得款2000元。经对拆卸后的建筑物原材料开展定价,使用价值39000汪义。

  对以上案子,检察系统提起诉讼评定李某犯诈骗罪、诈骗罪,人民法院审判觉得李某只组成诈骗罪,故对李某以盗窃被判了酷刑。

  对李某的手段怎样判罪定刑?存有以下几个不一样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房产不可以变成偷盗的目标,因此,李某的行为表现不组成诈骗罪,但李某的方式组成诈骗罪。原因是:李某具备不法占的有意,选用笔名并编造房屋所有权已归自身的客观事实,使松陵镇人李某、杜某造成假象,认为李某是房子任何人,因此自行选购了被拆卸的房子原材料。李某最后骗得了380零元,侵害了上海市农业银行的房屋产权和选购人的权益,其方式组成了诈骗罪。

  第二种建议觉得,李某的方式既组成诈骗罪,又组成诈骗罪,是想象竞合犯,应以诈骗罪 一罪判罪定刑。出自于一个犯罪故意,执行一个危害行为,与此同时违犯了多个罪行的,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实际上的个人行为,它和出自于好多个目地,好多个犯意而执行多个互无关的手段所造成的数罪是不一样的。此案中,被告李某出自于一个非法侵占罪的有意,执行了运用笔名,以房子任何人的为名密秘拆卸并售卖了房子材 料那样一个危害行为。说白了“密秘”,是对于真真正正的房屋产权人来讲。被告李某恰好是乘房屋产权人沒有发现的情形下,悄悄地拆卸并售卖了房子原材料,侵害了其他人的个人财产的使用权,其方式组成诈骗罪。与此同时,被告李某为了更好地真真正正非法侵占罪他财物,顺利地完成其现金价值,选用编造房屋所有权人真实身份和笔名林某的方式,骗领李某和杜某的信赖,获得销售款,组成了诈骗罪。此案恰好是一个危害行为组成了实际上的数罪,刑诉法基础理论和司法部门实践活动觉得,想象竞合犯尽管违犯了多个罪行,但它没有一般的多个单独的违法犯罪,也不是单犯一罪,其社会发展不良影响超过一罪,低于数罪,应“从一重处”,就是以诈骗罪判罪定刑。

  第三种建议觉得,此案应定诈骗罪,以具体偷盗金额对应的定刑力度对被告判罪定刑。

  原因是:

  (一)房产能不能变成偷盗违法犯罪的立即行为主体?就偷盗违法犯罪所侵害的公与私财产使用权来讲,一般就是指动产抵押使用权,房屋建筑等房产一般不会有被盗的很有可能,但针对房产上附属物,可与房产分离出来的,却可变成偷盗的目标。此案拆卸房子所得的的装饰建材正归属于这类特性。

  (二)李某的行为表现不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客观层面尽管也具备非法侵占罪公与私财产的目地,但在理性层面则主要表现为编造客观事实或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式 ,使钱财任何人、管理员造成假象,深信不疑,进而“自愿地”拿出钱财。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骗领的是公与私钱财任何人的信赖,其方式对于的全是资产任何人或代管人,而该案中不会有这个状况。此案中,做为房子任何人的上海市农业银行对李某的个人行为一无所知,被告李某笔名及假冒任何人真实身份的目地,是骗领第三者即李某和杜某的信赖,以到达售卖的目地,因而不符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此案应单定偷盗一罪。第一,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假称自身是房屋所有权人,在不以房子任何人孰知的情形下,密秘占据本为上海市农业银行全部的旧工业厂房,并获得别人每日任务售卖财 脏物,以达到其偷盗的最后目地获得销脏后的现钱。李某的一系列个人行为适用诈骗罪的主观因素要素。第二,因为此案偷盗立即行为主体的独特性,对房子只有先拆卸,后售卖装饰建材。因而,此案严苛地说被盗的是房屋拆迁后的建筑装饰材料,其使用价值的判定也要以建筑装饰材料的定价,即3900零元使用价值来测算。此案中,李某仅将拆卸后一的部 分原材料售卖掉,绝大多数被拆卸的房子原材料未都还没售卖,但房子任何人已具体缺失了房子换句话说失去工业厂房的总体使用价值,导致了真真正正任何人具体的经济损失,是有意损毁公与私财产的个人行为。拆卸住宅的效果是为了更好地化整为零便于顺利销脏和迁移,是最后完成其意义的准备个人行为。因而,李某的方式属吸收犯的范围,有意损坏钱财的预 备个人行为被偷盗个人行为所消化吸收,应要一剧情依规以诈骗罪从重处罚。第三,因为偷盗的金额是判罪量刑标准的主要标准,此案中要以总拆卸总面积480平米和拆卸后的装饰建材定价为根据测算具体偷盗的使用价值。对拆卸后未都还没从生产地售卖和迁移的建筑装饰材料,李某仍有非法侵占罪的有意,仅仅因为客观因素沒有彻底摆脱失主操纵,被告无法彻底具体占据,应按盗窃未遂做为剧情在定刑时考虑到。被告李某的偷盗金额,按拆卸480平米总损害3900零元测算,其拆卸的90平米房子使用价值 7300汪义,已为其具体占据,对其应为此金额判罪定刑。他的个人行为导致公与私钱财损坏,应依规从重处罚 [page]

  从以上矛盾实际意义看来,此案的重点关键牵涉到那样一些难题:1、怎样判罪,即到应底定诈骗罪或是诈骗罪?2、此案的罪数形状,就是一罪或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或是吸收犯?3、此案的偷盗金额怎么评定?

  下边遂一开展分析:

  一、此案究竟怎样判罪?

  要处理此案的判定难题,务必最先处理2个难题:一是此案的基本上违法犯罪特点到底是行骗或是偷盗?二是房产能不能变成偷盗的目标?

  首先看第一个难题。大家觉得,李某的行为表现不符诈骗罪的特点。

  诈骗罪与诈骗罪尽管在客观上基本都是以非法侵占罪他钱物为目地,但在理性层面则有显著的差别,即诈骗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骗领他财物,诈骗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盗取他财物。骗领钱财的客观性特点是侵权人应用骗局,使钱财任何人或持有者陷入错误观点后,而自动将钱财交到侵权人。因此,骗领钱财的个人行为有三个因素组成:一是侵权人应用骗局。 其骗局的方法各种各样,包含应用语言表达,文本和姿势等。二是钱财任何人或持有者根据错误观点而坚信了骗局。即对骗局沒有察觉而深信不疑。三是钱财任何人或持 有些人自身将钱财交到侵权人。即侵权人获得钱财是根据钱财任何人不正确处分行为得到的。而诈骗罪在理性层面则不一样,侵权人彻底是在钱财任何人或持有者不清楚的 状况下,自身密秘盗取的,因此,区划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一个主要标示,便是需看侵权人获得钱财是根据钱财任何人或持有者的不正确处分行为获得的,或是由自身密秘盗取的。前面一种为了更好地行骗,后面一种为偷盗。那麼,从此案看,李某并不是根据钱财任何人上海市农业银行的不正确处分行为得到的。而彻底是在上海市农业银行不清楚的情形下,由李某密秘盗取的。因此,此案的基本上违法犯罪特点是偷盗,而不是行骗。

  再看第二个难题,即房产能不能变成诈骗罪的目标?

  房产能不能变成诈骗罪的目标,在中国刑诉法理论上大部分持否认心态。仅有知名的刑法学家王作富等极少数专家学者觉得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觉得房产不可以变成诈骗罪目标的关键原因是:1、房产因其不能移动化,不能用“盗取”手 段占据,只有“窃占”。而盗取与窃占,在个人行为特点上面有突出的差别。2、房产不太可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简易偷盗个人行为而多方面占据并为此而清除原每个人的占据。房产的改变或变动,务必经过严谨的司法程序才有可能进行。大家觉得,无论是从理论上看,或是从操作看来,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

  依据在我国《担保法》第93条和民法典基础理论的通说,说白了房产,就是指土地资源及房子树木等土 地定农作物。由此,我曾将房产分成“肯定房产”与“相对性房产”两大类。肯定房产,不可以挪动,挪动后便会更改特性和使用价值。如土地资源,房子。而“相对性房产”,就是指依物主含意归属于永久固定不动或在一定期内相对性固定物,但能够挪动, 挪动后一般不毁坏特定物使用价值或毁坏并不大。如树木,盆栽花卉,蔬菜水果等土壤上的附属物。相对性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应该是无可置疑的。即便将偷盗目标限制于动产抵押的我国,判例上也觉得相对性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在中国,200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要求:“偷砍别人屋边、自留地栽种的零星花草树木,金额较大,按照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要求,以诈骗罪判罪惩罚。”由此可见,从理论上和实践活动上看,房产是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最少可以说,相对性房产是彻底能够变成诈骗罪的另一半的。因此,含糊地说房产不可以变成诈骗罪的目标,是断章取义的。

  那麼,肯定房产能不能变成诈骗罪的目标?从此案看来,肯定房产还可以变成诈骗罪的目标。如前所述,此案的基本上违法犯罪特点是偷盗,而偷盗的另一半是房子,房子也是肯定房产,因此,肯定房产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大家不同意以上第三种建议,觉得此案窃取的另一半是建筑装饰材料。由于被告李某并不是偷盗别人已拆卸的建筑装饰材料,也不是偷盗不危害房子总体存有的某一部分建筑装饰材料(如铝合金窗等), 只是将别人整幢房屋拆迁盗取。其偷盗目标显而易见是房子而不是建筑装饰材料。并且从此案所侵害的实际犯罪客体看来,也应该是别人的房屋产权,而不是别人的建筑物材 料使用权。建筑装饰材料仅仅房子的一种裁体,不可以觉得是此案的立即犯罪对象。这就好似侵权人在放养山顶偷盗别人耕牛售卖牛羊肉盈利,因为将耕牛总体领走或运出不方便,便将耕牛就地屠宰后拿走牛羊肉。对于此事,我们不能觉得侵权人是偷盗牛羊肉,而不是偷盗耕牛。

  根据以上剖析,我们可以发觉,觉得房产不可以变成诈骗罪的另一半的2个原因不是紧密结合不 动产抵押的具体情况的,并且也不符别的偷盗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况。如觉得“不能用盗取方式占据的”,就无法变成诈骗罪的目标。事实上是把“盗取”了解为“拿走”或 “取走”了。实际上,很多偷盗目标是难以用“拿走”或“取走”等办法获得的,如电力工程等动能。也有一些偷盗,侵权人不用应用“拿走”“取走”的方式 ,就可以 以将别人资产化为己有。如盗通电话等。因此,大家觉得,“盗取”不可以解释为“窃走”或“取走”等,而应解释为占为己有或他有”,即更改原本的任何情况或持 有情况,将别人资产据给自己全部或别人全部。对于觉得房产所有权转移,必须经过司法程序才可以进行,而否定其能够变成诈骗罪的另一半的原因,不但不适感用以不 动产抵押(如此案),也不适感用以动产抵押。倘若法律法规车辆必须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备案,才产生所有权转移,那麼,车辆也是不是不可以变成诈骗罪的另一半呢?回应或许是全盘否定的。

  大家觉得,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趋势,偷盗违法犯罪的目标在逐渐扩张,偷盗违法犯罪的专业技能化方式已经持续提升。与此同时,伴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大家观念的变化,偷盗违法犯罪的生物性方式也在不断地转变 。因此,有一些偷盗目标用传统式的偷盗方式不可以非法侵占的, 但现在可以运用高新科技科技进步开展密秘侵吞;也有一些偷盗目标,以往从来没有采用过的方式,如今也有可能有些人采用了。这就需要我们在评定偷盗目标时,不可以拘于 于传统式的见解,更不可以限于动产抵押或房产。只需是犯罪嫌疑人采用密秘方式获得别人的资产,都能够变成诈骗罪的目标。 [page]

  二、此案的罪数形状怎样评定

  最先,大家觉得,李某不属于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李某向李某和杜某假称自已是房子全部公民权利人,目地是要其选购他偷盗上海市农业银行房子所拆卸的建筑装饰材料。这具体是偷盗全过程中的一种独特的销脏个人行为,不属于诈骗罪的事实要素个人行为,不可以组成诈骗罪。与此同时,李某向李某、杜某售卖建筑装饰材料,其立即受害人依然是上海市农业银行。从这种视角看来,骗销建筑装饰材料的个人行为,事实上是诈骗罪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 大家觉得,骗销建筑装饰材料与偷盗房子不可以组成想象竞合犯。

  次之,大家也不同意李某拆卸住宅的行为表现是诈骗罪的准备个人行为,进而评定此案属吸收犯,即损坏公与私财产的准备个人行为消化吸收偷盗个人行为。大家觉得,因为此案偷盗目标的独特性,拆卸住宅的历程便是偷盗的全过程,因此,拆卸住宅的个人行为其实是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而不是准备个人行为。

  大家觉得,被告李某为了更好地非法侵占罪别人资产,置别人住宅的总体使用价值于不管不顾,采用损坏性方式开展偷盗,事实上是是诈骗罪与损坏公与私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依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标准,对李某理应以诈骗罪判罪惩罚。

  三、此案的偷盗数怎样评定?

  被告李某偷盗的总额金额为39000元,既遂金额为7300元,得赃金额 3800元,对刘应按哪些金额判罪定刑呢?大家觉得,对李某应依照偷盗总额金额判罪定刑,即按39000元判罪定刑。既不可以按销脏额定值罪定刑,也无法仅 按既遂额定值罪定刑。由于被告李某偷盗违法犯罪的金额是39000元,如果我们只按当中的一部分金额判罪定刑,这不符判罪量刑标准的一般标准。有一种看法觉得,对未遂犯额不测算为偷盗金额,但做为判罪量刑标准的剧情考虑到。大家觉得,这类见解非常值得科学研究。假如盗窃未遂额不测算为偷盗金额,在判罪定刑时考虑到又将如何考虑到?即然 沒有把它确认为偷盗金额,在判罪定刑时就难以考虑到。仅有将其测算为偷盗金额后能够在判罪定刑时获得切实可行的考虑到。与此同时,将未遂犯额不当作偷盗金额,不但不 能科学研究定刑,并且可能使盗窃未遂案子无法得到解决。以此案为例子,李某市场销售了7300元,就按7300元测算。假如李某所有拆卸后一分钱的原材料都没有销出来, 是否就觉得李某沒有偷盗金额而不觉得是违法犯罪呢?显而易见不可以。由此可见,彻底按既遂额定刑是不合理的。未遂犯额理应参加判罪定刑,并应做为差别罪与非罪和可用不一样定刑力度的一基本上根据。不可以将未遂犯额抛下无论或“悠着点”。因此,此案的偷盗金额应确认为39000元。但充分考虑此案的关键金额是未遂犯额,理应可用未遂犯条款给予从宽或降低惩罚,并考虑到李某损坏公与私财产的剧情,综合性均衡,做出科学研究地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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