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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冒力不法侵吞的国企资产归自己应用

发布时间:2021-09-26 02:04:2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14

  一、案件

  被告冒力,男,1956年5月4日出世,原系国营企业如皋市发动机厂供销员(大集体特性职工)。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2年8月11日被如皋市检察院决策取保侯审。

  如皋市检察院以被告冒力犯挪用资金罪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审判查清,被告冒力于1997年3月,在出任国营企业如皋市发动机厂供销员期内,与山东冠县农机车服务中心张祥海签订工矿企业商品产品购销合同,向其 市场销售柴油发动机420台,借款累计RMB680595元 ,被告冒力于1997年3月23日、5月23日、6月21日三次扣除山东冠县农机车服务中心张祥海的借款共4345二十元,将在其中41730元未缴厂会计 科记帐,挪作自身家庭用,直到2002年8月事发。案发前,被告冒力撤出脏款,储存如皋市检察院。

  另查清,被告冒力系国营企业如皋市发动机厂大集体特性职工、供销员。

  二、审理

  如 皋市人民检察院觉得,被告冒力运用职位上的便捷,挪用资金罪归自己应用,金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其手段已触犯刑律,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被告冒力侵吞 资产的方式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前,应依据从旧兼从轻标准判罪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代表大会政协常委 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要求,裁定如下所示:

  1、被告冒力犯挪用资金罪,被判拘留三个月,判缓六个月。

  2、追讨的脏款四万一千七百三十元,归还遇害企业原国营企业如皋市发动机厂 。

  一审判决后,被告冒力沒有起诉,检察系统亦未抗诉,裁定产生法律认可。

  三、分析

  被 告人冒力行为主体地位的评定,从而引起被告冒力侵吞国企资产的刑事犯罪是继续犯或是状态犯;是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或是可用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要求来定义被告冒力行为主体真实身份,从而危害此案的判定。对于此事,此案在案件审理 中产生二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被告冒力不法侵吞的国企资产归自己应用,从1997年3月23日逐渐到2002年8月事发,期间侵吞国有制资产 的刑事犯罪与非法情况一直处在再次情况,是继续犯,其起诉限期需从刑事犯罪终结生效日测算。换句话说冒力刑事犯罪执行逐渐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 罪結果再次到1997年10月2日之后终结的违法犯罪,理应可用现行标准《刑法》追责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被告冒力归属于国企中从 事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应以我国工作员论,合乎挪用资金罪行为主体构成要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判罪定刑。

  第二种建议:被告冒力侵吞国有制资产归自己应用,金额 比较大,截至1997年9月22日,已满三个月未还,其实行行为这时已具有侵吞(含挪用资金罪与挪用资金罪)违法犯罪所有构成要件,创立侵吞犯罪既遂。而其之后 不法拥有挪开的资产个人行为仅仅非法情况的持续,是状态犯,其起诉限期需从犯罪既遂生效日测算,且理应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标准可用1979年刑诉法判罪惩罚。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被告冒力那时候不具备我国管理人员的真实身份,因此无法变成挪 用公款私存的行为主体,应以挪用资金罪惩罚。

  大家偏向于第二种建议,原因如下所示:

  1、被告冒力1997年9月22日后的行为表现是状态犯。

  我 国刑诉法明文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就是指我国工作员使用职位之便,贪污归自己应用,开展违法活动或是贪污金额较大开展营利性主题活动,或是贪污金额较大,超出 三个月未还的个人行为。而挪用资金罪,则就是指企业、公司或是其它部门的工作员使用职位上的便捷 ,侵吞本公司资产归自己应用,金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的,或是虽未超出三个月,但金额较大,开展营利性主题活动,或是开展违法活动。由此可见两罪的既遂形状都具备 三种表达形式:一是侵权人侵吞国有制资产归自己应用,而且完成了违法活动;二是侵吞国有制资产金额较大,而且完成了盈利主题活动;三是侵吞国有制资产归自己应用或是 借款给别人,金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在前面二种情形下,组成犯罪既遂只需要产生国有制资产被采用的結果。但在第三种状况下,法律是把侵吞国有制资产超出一定 限期做为构成要件的,换句话说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国有制资产被侵权人擅自操纵超出一定時间界线,这一期内以三个月为界。当侵权人侵吞金额较大的国有制资产归本人使 用,且另外具有超出三个月这一時间构成要件时,就创立侵吞违法犯罪(含挪用资金罪与挪用资金罪)既遂。

  说白了继续犯就是指功效于同一目标的一个刑事犯罪从 下手推行到个人行为终结,刑事犯罪与非法情况在一定时间段内与此同时处在再次情况的违法犯罪。说白了状态犯,就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导致的非法情况处在不断当中的犯 罪。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关键差别是:第一,继续犯的非法情况从违法犯罪推行即行产生,一直存有于刑事犯罪停止的全部违法犯罪全过程中;状态犯的非法情况则产生于违法犯罪行 为停止以后,而不会有于全部违法犯罪全过程中。第二,继续犯是刑事犯罪与非法情况与此同时再次;状态犯则仅仅非法情况的再次。

  此案中被告冒力自1997年 6月21日移动操纵金额较大企业资产归自己应用,至9月22日已满“三个月”,具有在我国刑诉法侵吞违法犯罪所有构成要件,这时即创立侵吞违法犯罪(含挪用资金罪与挪 用资产罪)既遂。犯罪既遂后,被告冒力不法拥有挪开的资产直到2002年8月的个人行为,仅仅非法情况的持续。而这类非法情况的继承是出现在“移动”这一实 行个人行为终结之后,合乎状态犯的构成要件。[page]

  2、被告冒力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法律主体。

  如前所述,此案被告冒力侵吞刑事犯罪执行终结的既 遂之日为1997年9月22日,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我国创立之后此方法实施之前的个人行为,如果当初的法律法规不觉得是违法犯罪的,可用那时候的法律法规;如 果那时候的法律法规觉得是违法犯罪的,按照此方法通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要求理应起诉的,依照当初的法律法规追责刑事处罚,可是假如此方法不觉得是违法犯罪或是处决比较轻的,可用本 法。”根据此条要求的从旧兼从轻的标准,融合此案实际案件(侵吞41730元)和那时候及现行标准刑诉法,无论是定挪用资金罪或是挪用资金罪,都应挑选1997年 10月2日前的刑事法律开展判罪惩罚。这类定义,反映在此案可用的含义上,主要表现为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运用,就是以“国企中从 事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确定被告冒力为国家工作员。

  最高法院1995年12月25日《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要求:“我国工作员就是指在国有制企业、公司或其它企业,公司中履行管理方法权力,并具备我国工作员真实身份的工作人员。”该解读将具备“我国工 作工作人员真实身份”做为区划我国工作员和非我国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不具备“我国工作员真实身份(国家干部)”的人,不可以变成刑诉法实际意义上的国家工作员。

  此案中,被告冒力虽为国有制如皋市发动机厂的销售人员,但其那时候用工性质归属于大集体特性职工,不具备“我国工作员真实身份”,当然不可以变成刑诉法实际意义上的国家工作员,因此其不符挪用资金罪独特行为主体地位的规定,不组成挪用资金罪。

  总的来说,被告冒力作为公司工作员,运用对回拢公司资产的管理职责,侵吞本公司资产归自己应用,金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其情形合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判罪惩罚。

  创作者企业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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