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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打劫钱财,与此同时躲避法律法规处罚,暴力倾向早已比较严

发布时间:2021-09-26 02:04:2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80

  [简略案件]:

  嫌疑人温某为劫取金钱,事前在某汽车站旅店预定两个屋子,接着结伙此外九名嫌疑人,带上无缝钢管、小刀等作案工具,分2组在汽车站內外找寻打劫总体目标。后在汽车站城市广场将四名游客送到预订的屋子里,十嫌疑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轮流用无缝钢管和拖布施暴、威协四人,欲打劫四人资产,但四平均未带上钱财。

  [矛盾建议]:

  针对此案的判定存有下列二种不一样建议:一种建议觉得,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犯以是不是获得钱财为规范,此案中十被告以不当得利为目地,现场恐吓威胁、威逼的方式 ,妄图强制夺得他财物,但因为信念之外的缘故而未获得钱财,其个人行为应组成抢夺罪(未遂犯)。

  另一种建议觉得,抢夺罪侵害的是繁杂行为主体,只需具有获得钱财或比较严重侵害别人人身自由权二者之一,即属打劫既遂。因而十被告的方式组成抢夺罪(既遂)。

  [分析]:

  小编允许后一种建议,其原因是:

  (一)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犯的差别

  有关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犯的规范一直存有异议,只需有下列三种见解:

  1、应以侵权人是不是非法侵占罪公与私钱财做为区别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犯的规范。针对侵权人而言,他的基本意义是要打劫会计,侵害人身自由权仅仅其采用的一种方式。

  2、抢夺罪分成基本上组成的抢夺罪(刑诉法第263条前半部,以暴力行为、威协或是别的办法抢夺公与私钱财)与加剧造成的抢夺罪(法律条文后半部,)。抢夺罪的前半部以是不是获得钱财区别既遂与未遂犯,后半部不会有未遂犯(亦有些人以为在后半部的八种加剧剧情也存有未遂犯)。

  3、抢夺罪侵害的是繁杂行为主体,既侵害财产权又侵害人身自由权,具有占据他财物或导致别人意外伤害不良影响二者之一的,均属打劫既遂;既未占据钱财,又未导致别人意外伤害不良影响的,属打劫未遂犯。

  小编觉得,依据中国刑诉法,违法犯罪是不是既遂,既无法以是不是实现了违法犯罪目地为规范,也无法以个人行为造成了侵权人所寻求的、刑事犯罪的特性所规定的结果显示为规范,而要以个人行为是不是拥有了刑诉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为规范,因而区别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犯应以抢夺罪构成要件是不是彻底具有为规范。在我国刑诉法第263条要求抢夺罪是“以暴力行为、威逼或是别的办法抢夺公与私钱财”为基本上构成要件,这款法律法规并没有说明以抢得钱财做为其违法犯罪构成要件是不是齐全和犯罪既遂与未遂犯区别的规范,因而只需该个人行为具有了获得钱财或比较严重侵害了别人人身自由权二者之一的,就可以觉得其早已齐全了抢劫犯罪组成的所有要素进而组成既遂。

  (二)十名嫌疑人的方式合乎抢夺罪(既遂)的客观原因

  抢夺罪是由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罪行和客观性刑事犯罪的具体内容与特性所确定的,其犯罪客体主要表现为双向行为主体,既侵害了公与私财产权,又侵入了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此案中,十名嫌疑人欲打劫钱财,将四受害人送到预订的屋子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轮流对其实行了施暴、威协的个人行为,仅仅在暴力倾向进行后,发觉受害人的身上并无资产,受害人资产未遭到侵害并不是由于被告沒有工作能力,而单单是因受害人未带上钱财。尽管受害人财产权利未遭受侵害,但这时人身权与财产权利对比,人身权已处在首要影响力,遭受了比较严重侵害。依据当代司法部门核心理念,相对性财产权利来讲,法律法规更偏重于维护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权。此案中,被告的刑事犯罪早已进行,其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具体表现在侵害人身权层面,而这也是抢夺罪在定刑上比诈骗罪重的直接原因,因而侵害人身自由权变成关键行为主体,与法与理均应予以惩处,从这种含义上讲此案应确认为打劫既遂。

  (三)从定刑上看来,以抢夺罪(既遂)对定刑合乎刑诉法的标准和法律精神实质

  对于此案,被告的情形早已侵入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假如以抢夺罪(既遂)务必要侵害2个行为主体为由,而评定此案是打劫未遂犯,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要求:“针对未遂犯,能够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就需要对此案的被告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而综合性此案案件,我们可以看得出:被告为打劫钱财,与此同时躲避法律法规处罚,欲使犯罪行为隐敝化,不被别人发觉,事前预订了2个屋子做为执行犯罪行为的场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数次施暴、威协受害人,而且是十名嫌疑人共犯,总数诸多,伤害极大,若按未遂犯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显而易见不当之处。大家可以假定此案例在其它标准一样的情形下,十被告在暴力倾向执行结束后,从受害人的身上抢去仅有的一角钱,那麼結果依照第一种见解肯定是定打劫既遂,难道说就是因为这角一分钱就可以在判罪定刑上具有较大差别?显而易见不可以。且违反了国内的法律原意,不利对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

  因而,小编觉得,当被告的攻击行为早已执行结束,暴力倾向早已比较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被告有工作能力抢得受害人钱财,但鉴于其沒有钱财而未成功,此类情形应确认为打劫既遂。仅有那样,才更合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原意和当今法律法规核心理念创新发展的发展趋势,才可以准确进行刑诉法的每日任务即处罚违法犯罪,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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