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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有哪些不一样

发布时间:2021-08-24 05:21:4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92

  贪污罪就是指我国工作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强占、盗取、骗领或是以别的方式非法侵占罪公共财物的个人行为。受党政机关、国有制企业、公司、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权委托管理方法、运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强占、盗取、骗领或是以别的方式非法侵占罪国有制钱财的,以贪污罪论。那麼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有哪些不一样,华荣律师事务所带您掌握下。

贪污罪不同

  与前2款所列工作人员串通,合谋受贿的,以共犯论处。

  受贿与贪污差别: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

  依据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可采用以下情况来给予评定:

  ①贪污后采用虚报税票“平帐”、消毁相关账目等方式,使所侵吞的公款私存已无法在企业会计账目上体现出去,且沒有偿还个人行为的。

  ②带上侵吞的公款私存外逃的。

  ③有工作能力偿还所侵吞的公款私存而不予偿还,并瞒报侵吞的公款私存动向的。

  ④提取企业收益不记帐,非法侵占罪,使所占据的公款私存无法在企业会计账目上体现出去,且沒有偿还个人行为的。

  贪污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二者侵害的行为主体不一样。二种违法犯罪尽管都侵害公共性财产权利,但侵害水平不一样,社会发展不良影响也就不一样。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物使用权中的占据、应用、盈利、处罚等所有权能,而挪用资金罪只侵害公款私存的占据、应用和收益权。

  第二, 二者主观性有意的內容不一样。贪污罪的主观性有意是非法侵占罪公共财物,不提前准备偿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性有意是临时占据并应用公款私存,准备之后给予偿还。分辨贪污是不是转换为受贿,理应依照主观因素相一致的标准,实际分辨和评定侵权人主观性上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公款私存的目地。

  第三, 二者的个人行为方法不一样。贪污罪在客观性上主要表现为应用强占、偷盗、骗领等方式 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因为侵权人通常采用消毁、修改、仿冒票据、账目等方式,故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发觉公共财物早已被不法强占;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为擅自决定使用本企业公款私存,尽管有时候也采用一些蒙骗方式,但一般不选用强占、偷盗、骗领方式。在贪污案子中,侵权人一般会在账面上留有印痕,乃至会留有借款凭证,沒有平账行为,因此根据查帐可以发觉公款私存被侵吞的客观事实。

  贪污罪与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是具备不一样社会发展不良影响的二种违法犯罪。这二种违法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性财产权利的侵害水平不一样。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物使用权中的占据、应用、盈利、支配权四种权能,而挪用资金罪只侵害公款私存的占据、应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所,二者的界线是非常容易区划的,但在一些独特的案子中,如侵权人贪污后造成了非法侵占罪有意的情况下,判定上很有可能产生搞混。

  理论上一般觉得,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一是二者主观性有意的內容不一样。贪污罪的主观性有意是非法侵占罪公共财物,不提前准备偿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性有意是临时占据并应用公款私存,准备之后给予偿还。

  二是二者的个人行为方法不一样。贪污罪在客观性上主要表现为应用强占、偷盗、骗领等方式 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因为侵权人通常采用消毁、修改、仿冒票据、账务等方式,故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发觉公共财物早已被不法强占;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为擅自决定使用本企业公款私存,尽管有时候也采用一些蒙骗方式,但一般不选用强占、偷盗、骗领方式。在贪污案子中,侵权人一般会在账目上留有印痕,乃至会留有借款凭证,沒有平账行为,因此根据查帐可以发觉公款私存被侵吞的客观事实。

  可以看出,这两层面差别,第一层面特别是在关键。换句话说,贪污罪与挪用资金罪的重要差别取决于侵权人主观性上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公款私存的有意和目地。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8年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贪污金额较大不退回的,以受贿论罪。依据有关法律条文,“补充规定”常说的“不退回”,既包含主观性上不愿还,也包含客观性上乏力退回。从实践活动中碰到的一些实例来看,确实有一些人贪污之后因为客观因素欠缺还款工作能力,但不可以体现侵吞人造成了非法侵占罪的有意。

  因而,这一要求的可接受性是不言而喻的,沒有被修定后的刑诉法所消化吸收。修定后的刑诉法执行之后,分辨贪污是不是转换为受贿,理应依照主观因素相一致的标准,实际分辨和评定侵权人主观性上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公款私存的目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要求,带上侵吞的公款私存外逃的,按照刑诉法有关贪污罪的要求判罪惩罚。假如侵权人带上所侵吞的所有公款私存外逃,则全额的评定受贿,实践活动中不会有异议。司法部门评定中存有艰难的是,侵权人带上一部分公款私存外逃时,对其沒有带上的一部分怎样判罪?

  对于此事有二种不一样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侵权人贪污后带上一部分所侵吞的公款私存外逃,表明其贪污的有意及个人行为早已产生变化,无论是外逃前的个人行为或是外逃后的个人行为,均合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解决总体个人行为评定贪污罪,违法犯罪金额为侵权人所侵吞的所有金额。第二种建议觉得,侵权人带上一部分所侵吞的公款私存外逃的,应以贪污罪论罪。对于侵权人外逃前的个人行为怎样评定,则应实际难题深入分析。大量的法律资讯,尽在华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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