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有关申请办理侵害专利权刑事案详细运用法律法规若干个现象的表述二 【公布企业】最高法院、最高检 【公布批准文号】法释〔2007〕六号 【公布日期】20070405 【起效日期】20070405 【无效日期】 【隶属类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文档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最高法院、最高检有关申请办理侵害专利权刑事案详细运用法律法规若干个现象的表述(二) (法释〔2007〕六号 2007年4月4日最高法院裁决联合会第一422次大会、最高检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大会根据) 最高法院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法院裁决联合会第一422次大会、最高检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大会根据,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5日起实施。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为维护保养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纪律,依法惩治侵害专利权犯罪行为,依据刑诉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现就申请办理侵害专利权刑事案详细运用法律法规的许多现象表述以下: 第一条 以盈利为目地,没经著作人批准,拷贝发售其文本著作、歌曲、影片、电视机、录影著作、计算机技术以及他著作,仿制品总数累计在五百张(份)之上的,归属于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的“有其它情况严重剧情”;仿制品总数在二千五百张(份)之上的,归属于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的“有其它非常比较严重剧情”。 第二条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权罪中的“拷贝发售”,包含拷贝、发售或是既拷贝又发售的个人行为。 侵权行为商品的持有者根据广告宣传、征订等方法推销产品侵权行为商品的,归属于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的“发售”。 非法出版、拷贝、发售别人著作,侵权涉嫌犯罪的,依照侵权罪判罪惩罚。 第三条 侵害专利权违法犯罪,合乎刑诉法明文规定的判缓标准的,依规可用判缓。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一般不适合判缓: (一)因侵害专利权被刑事处分或是行政许可后,再度侵害专利权涉嫌犯罪的; (二)不具备悔过主要表现的; (三)拒不上交非法所得的; (四)别的不适合可用判缓的情况。 第四条 针对侵害专利权违法犯罪的,人民检察院理应綜合考量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非法经营罪金额、给买受人导致的损害、社会发展不良影响等剧情,依规判刑罚款。罚款金额一般在非法所得的一倍之上五倍下列,或是依照非法经营罪金额的50%之上一倍下列明确。 第五条 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侵害专利权刑事案,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依规审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主权的侵害专利权刑事案,由检察院依规立案侦查。 第六条 企业执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要求的个人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表述要求的相对应本人违法犯罪的判罪量刑标准判罪惩罚。 第七条 之前发表的法律条文与本表述不一致的,以本表述为标准。 |
最高法院、最高检有关申请办理侵害专利权刑事案详细运用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9-09 02:36:01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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