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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用水果刀打死 投案自首个人行为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1:5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57

  老板欧某与职工邓某发生争执,用水果刀将邓某打死。为了更好地证实欧某行凶后规定警报,有投案自首个人行为,见证人王先生从千里赶来市一中院做证,向受害者亲属讲清案发后的状况。昨日,市一中院对本案开展判决,采取了王先生的证词,被判欧某有期徒刑,。

  上年7月23日中午,欧某请邓某等五人到康西草原骑着马。在骑着马全过程中,欧某和“马官”因价钱难题发生了争执,但邓某等却立在一旁沒有吭声,沒有获得“援助”的欧某很是发火。

  当天22时,一行人返回北京市。欧某和邓某住在同一寝室。欧某喝过三四两二锅头,越想越气邓某当天的个人行为。而此时的邓某在床上也没入睡,一直愁眉苦脸。欧某因此从餐厅厨房用来水果刀,冲到卧房内,对着邓某的颈部便是一刀。听见声音的王先生等赶来后发觉,邓某早已倒在了血珀中。

  在案件审理中,欧某认可了全部控告,但辩护律师称欧某有投案自首个人行为,并提供了证据。为了更好地可以查明欧某案发前是不是具备自首剧情,市一中院依次2次开庭审判本案,并通告见证人——欧某的好朋友王先生出庭。

  3月19日,见证人王先生当晚从深圳市赶来北京市。王先生详细介绍说,案发前欧某并沒有惊慌,他进餐厅厨房先泡了手和脸,又换了衣服裤子,与同事讲了一句“通电话警报”后就蹲在了地面上。王先生还进行了受害人家人的咨询。

  市一中院案件审理后觉得,欧某已组成杀人罪,融合在案别的证据和有关直接证据,评定欧某有自首的意思表示并能如实供述关键犯罪行为,可视作投案自首,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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