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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所长理应在犯罪分子减刑、保释审核表上签定建议

发布时间:2021-09-09 02:35:5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13

  犯罪分子合乎减刑、保释标准的,由教导公安民警提意见,报拘留所所务会科学研究决策。所务会理应有书面形式纪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

  拘留所所务会科学研究允许后,理应将拟报请减刑、保释的犯罪分子名册及其减刑、保释建议在拘留所内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为七个工作中日。公告期内,若有公安民警或是犯罪分子对公示公告內容提出质疑,拘留所理应再次举办所务会核查,并告之核查結果。

  公示公告结束,看守所所长理应在犯罪分子减刑、保释审核表上签定建议,盖上拘留所公司章,制做报请减刑、保释建议,经隶属公安部门审批后,连着相关原材料一起报请所在城市初级人民检察院判决。

  实行地公安部门向拘留所明确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减刑、保释提议的,理应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确实有悔过或是有功、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真相原材料。拘留所收到有关提议和原材料后,理应举办所务会科学研究,报检隶属公安部门审批后,报请所在城市初级人民检察院判决。

  拘留所报请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减刑、保释案子时,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减刑、保释建议;

  (二)审核人民检察院的判决、裁定书、历年来减刑裁定书的影印件;

  (三)犯罪分子确实有悔过或是有功、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证明文件;

  (四)犯罪分子审查鉴定材料、奖罚审核表等相关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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