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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减刑的另一半是被判罪管控、拘留、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

发布时间:2021-08-30 03:08:0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17

  1 、可用减刑的另一半是被判罪管控、拘留、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刑诉法所规范的 5 种主刑中,除开死罪之外的别的种主刑都能够可用减刑。

  2 、可用减刑的实质性标准。犯罪嫌疑人只需在刑罚执行期,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确实有悔过或是有功主要表现,能够可用减刑。具备以下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之一的,就应该可用减刑:( 1 )阻拦别人重特大犯罪行为的;( 2 )举报牢房內外重特大犯罪行为,经核实确实的;( 3 )有创造发明或是有重特大技术创新的;( 4 )在日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的;( 5 )在抵抗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有表现的;( 6 )对我国和时代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为了更好地维护保养酷刑的权威性,确保实施的实际效果,减刑不可以超出必需的程度。减刑之后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被判管控、拘留、刑期的,不可以低于原判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被判有期徒刑的,不可以低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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