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在我国刑诉法对被判管控、拘留、刑期、有期徒刑的犯人在实行过程中有立功受奖主要表现或悔过主要表现时缓解原判刑罚执行時间的一种要求。为维持裁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应严肃认真把握减刑。历经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被判管控、拘留、刑期的,不可以低于原判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被判有期徒刑的,不可以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减刑为刑期的,有期徒刑应自判决减刑之日起测算,减刑前已实行的有期徒刑不予以折抵;刑期、拘留、管控减刑的,有期徒刑应自原判酷刑之日起测算,已实行的部位应测算在减刑后有期徒刑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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