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程度标准 被判罪管控、拘留、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行期内,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的,或是有下列有功表現的,能够减刑: (1)举报、告发监內外犯罪行为,或是给予至关重要的侦破案件线索,经核实确实的; (2)阻拦别人犯罪行为的; (3)在生产制造、科学研究中开展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 (4)在抢险救援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主要表现充分的; (5)有别的有益于我国和时代的突显个人事迹的 有以下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之一的,理应减刑: (1)阻拦别人重特大犯罪行为的; (2)举报牢房內外重特大犯罪行为,经核实确实的; (3)有创造发明或是重特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舍己为人的; (5)在抵抗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有表现的; (6)对我国和时代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减刑之后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被判管控、拘留、刑期的,不可以低于原判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被判有期徒刑的,不可以低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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