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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对减刑的要求 减刑分成一般

发布时间:2021-08-30 03:07:5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71

  刑诉法中对减刑的要求
  减刑分成一般减刑(或称“能够”减刑)与理应减刑(或称肯定减刑);二者可用的重要标准(或称本质标准)各有不同,所减刑期力度也不一样。?

  “能够”减刑的实质性标准是在处决期内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或是有立功受奖主要表现,犯罪嫌疑人只需具有“悔过主要表现”与“有功主要表现”之一者,即能够减刑,并不规定二者务必另外具有。“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规定并且具备“用心遵循监规”与“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的情况,而“有功主要表现”偏重于犯罪嫌疑人客观性层面有益于我国和时代的个人行为。?

  “理应”减刑的实质性标准是具备“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此方法条已作了例举式要求,其依然偏重于犯罪嫌疑人客观性层面有益于我国和时代的行为,并不务必规定犯罪嫌疑人与此同时具有“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

  有关减刑的程度,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不可以低于十年,刑期犯、拘留 犯、管控犯不可以低于原判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死刑缓期犯则不少于14年(包含2年死刑缓期磨练期内以内——见以上最高法院法律条文第9条第2款之要求)。?

  刑诉法第七十八条所要求减刑的目标仅限有期徒刑、刑期、拘留与管控四种主刑,而死刑缓期实行的减刑《刑法》第50条现有要求,他们的实质性标准是不一样的。判缓犯的减刑以上最高法院法律条文第5条有一定的要求,额外夺走民事权利的减刑《刑法》57条第2款、以上最高法院法律条文第4条也有一定的要求,这种特别的减刑与此方法条的减刑在可用目标、本质标准这方面都各有不同,不必搞混。?

  同判缓、保释不一样,减刑适用于的目标标准沒有严令禁止、清除性的要求,即无论是不是归属于从犯,无论是长期性刑期犯或是短期内刑期犯,无论是一般一般违法犯罪或是特性极端、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都很有可能依规得到减刑(自然,死罪马上实施者以外)。这一点,都不应同判缓、保释的可用相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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