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数次全自动自首后又数次逃走能不能评定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1:0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68

  自首后又逃走的能评定为投案自首吗?《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一书也明确提出:《解释》第一条要求的‘全自动自首后又逃走的,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理应就是指‘全自动自首后又逃走,最后被抓获归案’的情况,而不包括‘全自动自首后逃走,又再度自首’的情况。

  【案件】

  2010年6至10月,林某独立或伙同他人数次聘请采伐职工,在沒有申请办理花草树木砍伐证的情形下盗伐松木人工林,后于2010年10月被公安部门当场抓获。林某于2010年至2013年9月,发生3次不断积极自首如实供述,又于取保侯审期内经口头传唤未归案,公安机关决策对其刑拘、人民检察院拘捕的情形下又逃走、自首被拘捕的状况。

  【矛盾】

  林某在取保侯审期内数次逃跑是不是能够评定投案自首?

  第一种建议觉得,不可以确认为全自动自首,由于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67条第一款要求的典型性投案自首个人行为的全自动自首要素作了详细的优化,它例举了7种理应被确认为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与此同时也提出了一个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的自首情况,那便是嫌疑人自動自首后又逃走的,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而该案的状况便是这类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的情况。

  第二种建议觉得,能够确认为投案自首,由于吴恩华合乎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方式要素,尽管半途逃跑三次,但最后均为全自动自首,理应视作全自动自首。

  【管析】

  小编允许第二种见解,关键原因如下所示:

  侵权人再度自首是对其逃走个人行为的改善和填补,使其又修复到逃走以前放置司法部门操纵下,等候刑事追究的情况,合乎全自动投案自首的“自觉性”和“非强制性”的本质属性,因此理应确认为投案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一书也明确提出:《解释》第一条要求的‘全自动自首后又逃走的,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理应就是指‘全自动自首后又逃走,最后被抓获归案’的情况,而不包括‘全自动自首后逃走,又再度自首’的情况。因而在评定全自动自首是否的情况上需把是不是处于被动抓捕归案做为判断规范,即被告一旦处于被动抓捕归案,即失去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期限基本,反过来,只需被告在被采用限定人身自由权的邢事强制执行措施以前沒有处于被动抓捕归案的,即便中途数次逃跑,也不危害对其全自动投案自首的评定。

  (原文章标题:数次全自动自首后又数次逃走能不能评定投案自首)

TAG标签: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