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审逃走后又自首算投案自首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全自动自首,就是指犯罪行为或是嫌疑人未被司法部门发现,或是虽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并未遭受审讯、未被实行强制执行措施,积极、立即向公安部门、检察院或是法院自首。 【案件】 2015年1月21日,被告林某醉驾被查获。取保侯审期内,其收到开庭审理法院传票后外逃。一年后,林某在被公安民警抓捕全过程中,经亲属劝导后向公安部门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矛盾】 一种建议觉得,林某在取保侯审期内尽管外逃,但经亲属劝导后仍能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合乎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另一种建议觉得,林某外逃后的抓捕归案个人行为是对以前逃走个人行为的改善和填补,而其以前的个人行为系被公安民警现场破获,并不是全自动自首,故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 【分析】 小编允许后一种建议。 1、林某不符理应视作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全自动自首,就是指犯罪行为或是嫌疑人未被司法部门发现,或是虽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并未遭受审讯、未被实行强制执行措施,积极、立即向公安部门、检察院或是法院自首。 该表述与此同时要求,违法犯罪后逃走,在被追捕、抓捕全过程中,积极自首的,理应视作全自动自首。必须特别注意的是,该表述中的“违法犯罪后逃走”理应就是指抓捕归案前的个人行为,林某在取保侯审期内收到开庭审理法院传票后外逃已归属于抓捕归案后的个人行为,所以在被抓捕全过程中自首的情形不属于该表述中要求的理应视作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2、林某的方式不可以被确认为投案自首 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违法犯罪之后全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过的,是投案自首。仅有与此同时具有全自动自首和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2个标准,才可以被确认为投案自首,二者缺一不可。林某在取保侯审期内,违背取保侯审强制执行措施理应遵循的法定义务,私自外逃,不但耽误刑事诉讼法主题活动,还造成 增多了追捕、抓捕的司法部门成本费。其以后的抓捕归案个人行为是对以前逃走个人行为的改善和填补,使之又修复到逃走以前已放置司法部门操纵下、等候刑事追究的情况,而其第一次抓捕归案的个人行为系被公安民警现场破获,并无全自动自首剧情。 如前所述,其第二次抓捕归案的个人行为亦不属于法律条文中要求的理应视作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因而林某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但因欠缺全自动投案自首的剧情,都没有理应视作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不具有评定投案自首理应另外拥有的2个标准,故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但林某在外逃后能积极抓捕归案,具备悔过主要表现,能够酌情考虑从宽惩罚。 (创作者企业:福建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章标题:取保侯审期内外逃后又自首能不能评定为投案自首) |
取保侯审期内外逃后又自首能不能评定为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0:5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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