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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行凶后穿走受害人的夹克外套,逃走中途因神情惊慌被警察清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0:5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09

  违法犯罪,就是指对违法犯罪各种各样本质、外在特性的高宽比、精确的归纳,是对违法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准确、简略的表明。

  说白了“与违法犯罪相关的物件”,就是指可以将侵权人与某一或某类实际的违法犯罪联络在一起的物件,如来历不明的钱财、冰毒等违禁物品,沾有血渍的东西等。

  必须强调的是,这类联络不用具备确定的目的性,只需足够让人合理怀疑侵权人实行了与该物件相关的违法犯罪就可以,不用确立偏向某一实际、特殊的犯罪行为。

  比如,边防武警例行检查时,发觉侵权人神情惊慌、鬼鬼祟祟,遂对其开展盘查,发觉其随身带的利刃上面有疑是新鮮血渍,这人无法自圆其说,遂交待了其持械打劫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尽管边防武警并不把握有关抢劫犯罪客观事实,有血利刃不可以将侵权人与其说执行的实际违法犯罪联络起來,但可以明确其因涉嫌与行凶相关的违法犯罪,仍归属于“与违法犯罪相关的物件”。

  再如,侵权人行凶后穿走受害人的夹克外套,逃走中途因神情惊慌被警察清查,遂交待了犯罪行为。尽管其的身上衣着受害人的夹克外套,但该夹克外套并无异常之处,不可以将侵权人与其说行凶违法犯罪联络在一起,故不属于“与违法犯罪相关的物件”。但假如侵权人行凶后已经有人报警,并将侵权人穿走的受害者的夹克外套特点向公安机关作了实际详尽的叙述,如夹克外套的知名品牌、色调、样式,或是衣袖上有受害人的标识或是衣服上面有血渍等,公安机关由此特点将侵权人做为嫌疑人开展盘查的,理应确认该夹克外套是“与违法犯罪相关的物件”。此类情况下,即便侵权人随后口供了犯罪行为,也不可以视作投案自首。又如以上常说的,公安机关设卡清查故意杀人罪在逃犯时,已从目击者处掌握到凶犯右胳膊有割伤,故侵权人因鬼鬼祟祟接纳清查时被发觉右胳膊有割伤的,不管其是不是交待犯罪行为,均不确认为全自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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