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证确已提前准备去自首”的情况视作全自动投案自首的,务必具有下列标准:第一,在客观上,嫌疑人要有真正的自首意向,即无论出自哪种动因嫌疑人自己务必具备全自动投案自首的信念。第二,在事实上,嫌疑人要有全自动投案自首的客观性主要表现,这也是评定提前准备自首的重要。 1、从客观上讲,嫌疑人要有真正的自首意向,即无论出自哪种自首动因,嫌疑人自己务必具备全自动投案自首的信念。 2、从事实上讲,嫌疑人要有提前准备自首的客观性主要表现,这也是评定提前准备自首的重要,如在自首以前提前准备钱财,妥当分配丧事,在突发状况下维护当场、救治受害人等候警察在场等,当确实有直接证据充分说明其有所为自首而作打算的行为,才可评定提前准备自首。 3、嫌疑人沒有执行全自动自首个人行为是由于被公安部门立即抓捕,换句话说,要是没有公安部门的立即介人,嫌疑人可能执行向相关行政机关积极自首的个人行为。 4、以上关键点务必有直接证据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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