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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发觉犯罪分子不符减刑、保释标准的,理应书面形式撤销减刑

发布时间:2021-08-30 03:07:53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70

  在法院做出减刑、保释判决前,拘留所发觉犯罪分子不符减刑、保释标准的,理应书面形式撤销减刑、保释建议;在减刑、保释判决起效后,拘留所发觉犯罪分子不符减刑、保释标准的,理应书面形式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明确提出撤消判决提议。

  拘留所接到人民检察院保释裁定书后,理应申请办理犯罪分子派出所办理手续,发送给保释证明文件,并且于三日内将犯罪分子的相关原材料邮递犯罪分子住地的市级公安部门。

  被保释的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决撤消保释的,拘留所理应在接到撤消保释判决后将犯罪分子收监。

  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未违背有关要求的,假释考验期满时,拘留所理应为犯罪分子申请办理出狱办理手续。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身亡的,拘留所理应将实行地公安部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归于犯罪分子档案资料,并在申请表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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