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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操作实务中对减刑案子的明确要合乎法律条文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1-08-30 03:07:3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70

  案件审理操作实务中对减刑案子的明确要合乎法律条文的要求,依据刑诉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被判罪管控、拘留、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行期内,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的,或是有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刑;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理应减刑,下边由华荣律师事务所我在文中详解案件审理减刑案的法律条文。

  一、“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就是指与此同时具有下列四个层面情况:

  (一)投案自首悔过;

  (二)用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

  (三)积极参加观念、文化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

  (四)积极参加工作,认真完成工作每日任务。

  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内明确提出投诉的,要依规维护其投诉支配权,对犯罪分子投诉不可不加分析地觉得不是投案自首悔过。

  犯罪分子积极主动实行资产刑和执行附加民事诉讼赔偿义务的,可视作有投案自首悔过主要表现,在减刑、保释时能够从轻把握;确实有实行、执行工作能力而不实行、不承担的,在减刑、保释时应该严格把握。

  二、视作“有功主要表现”的情况:

  (一)阻拦别人执行犯罪行为的;

  (二)举报、告发牢房內外犯罪行为,或是给予至关重要的侦破案件线索,经核实确实的;

  (三)帮助司法部门追捕别的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制造、科学研究中开展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

  (五)在抢险救援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表現明显的;

  (六)对我国和时代有别的奉献的。

  三、视作“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的情况:

  (一)阻拦别人执行重特大犯罪行为的;

  (二)举报牢房內外重特大犯罪行为,经核实确实的;

  (三)帮助司法部门追捕别的重特大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

  (四)有创造发明或是重特大技术创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舍己为人的;

  (六)在抵抗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有尤其主要表现的;

  (七)对我国和时代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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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刑期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内,合乎减刑标准的,减刑力度为: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或是有立功受奖表現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刑期;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并有立功受奖主要表现,或是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刑期。

  第六条 刑期犯罪分子的减刑起止時间和时间间隔为:被被判五年之上刑期的犯罪分子,一般在实行一年六个月之上即可减刑,2次减刑中间一般理应间距一年之上。被被判不满意五年刑期的犯罪分子,能够对比以上要求,适度减少起止和时间间隔。

  确实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不会受到以上减刑起止和时间间隔的限定。

  刑期的减刑起止時间自裁定实行之日起测算。

  第七条 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内,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或是有立功受奖表現的,拘役二年之后,能够减刑。减刑力度为: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或是有立功受奖表現的,一般能够减为二十年之上二十二年下列刑期;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为十五年之上二十年下列刑期。

  第八条 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历经一次或几回减刑后,其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不可以低于十三年,起止時间应该自有期徒刑裁定明确之日起测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实行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后,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或是有立功受奖表現的,拘役二年之后能够减为二十五年刑期;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拘役二年之后能够减为二十三年刑期。

  死刑缓期实行犯罪分子历经一次或几回减刑后,其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不可以低于十五年,死刑缓期实行期内不包括以内。

  死刑缓期实行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内抵触更新改造,并未涉嫌犯罪的,自此减刑时还可以适度严格。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满期后依规被减至有期徒刑的,或是因为有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被减至二十五年刑期的,理应对比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犯罪分子在减刑的起止時间、时间间隔和减刑力度上严格把握。

  第十一条 被判管控、拘留的犯罪分子,及其裁定起效后剩下有期徒刑不满意一年刑期的犯罪分子,合乎减刑标准的,能够酌情考虑减刑,其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不可以低于原判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刑期犯罪分子减刑时,对额外夺走民事权利的时间能够酌减。酌减后夺走民事权利的限期,不可以低于一年。

  第十三条 被判拘留或是三年下列刑期并宣布判缓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合减刑。

  前述規定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按照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要求,给予减刑,与此同时应依规减缩其缓刑考验期限。拘留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可以低于二个月,刑期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可以低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被判十年之上刑期、有期徒刑的犯人在刑罚执行期内又违法犯罪,被判刑刑期下列酷刑的,自新罪裁定明确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以减刑;新罪被判罪有期徒刑的,自新罪裁定明确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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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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