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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数量的测算

发布时间:2021-08-30 03:07:3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75

  在我国刑诉法对减刑的适合情况和限定情况作了详尽要求,对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的违法行为人,给予理应减刑的决策。而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数量的测算正常情况下要分三种情况差别评定:一是被判管控、拘留、刑期的;二是被判有期徒刑的;三是被判死刑缓期的,下边就由华荣律师事务所我在文中详解有关减刑的适合情况和限定情况。

  一、理应减刑的违法行为人

  被判罪管控、拘留、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行期内,假如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的,或是有立功受奖表現的,理应减刑:

  1、阻拦别人重特大犯罪行为的;

  2、举报牢房內外重特大犯罪行为,经核实确实的;

  3、有创造发明或是重特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制造、日常生活舍己为人的;

  5、在抵抗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有表现的;

  6、对我国和时代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二、减刑后具体有期徒刑的限定

  1、被判管控、拘留、刑期的,不可以低于原判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

  2、被判有期徒刑的,不可以低于十三年;

  3、人民检察院按照此方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要求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的犯罪嫌疑人,缓期执行满期后依规减为有期徒刑的,不可以低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满期后依规减为二十五年刑期的,不可以低于二十年。

  减刑有关常识详细介绍:

  1、减刑的程序流程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减刑,由实施行政机关向初级之上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理应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对确实有悔过或是有功客观事实的,判决给予减刑。非经法定条件不可减刑。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测算

  有期徒刑减为刑期的有期徒刑,从判决减刑之日起测算。

  (责编: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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