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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程序流程如何走?

发布时间:2021-08-30 03:07:32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04

  减刑的程序流程如何走?刑诉法第79条要求,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减刑,由实施行政机关向初级之上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理应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对确实有悔过或是有功客观事实的,判决给予减刑。非经法定条件不可减刑。下边由华荣律师事务所我在文中梳理详细介绍。

  针对被判罪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案子由拘役地高级法院所管。针对被判刑刑期、拘留、管控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案子由拘役地初级人民检察院所管。

  针对被判罪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实行部门理应明确提出经省、自治州、市辖区牢房管理方法行政机关审批允许的牢房减刑建议;针对被判刑刑期(包含减为刑期)、拘留、管控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实行部门理应明确提出减刑建议;被宣布判缓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实有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必须给予减刑,并相对应减少缓刑考验期限的,理应由承担调查的公安机关会与犯罪分子的工作单位或是基层党建明确提出书面形式建议,由初级人民检察院依规判决;针对公安部门拘留所管控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由犯罪分子所属的拘留所明确提出建议,并由初级人民检察院依规判决。

  人民检察院审理减刑案子,理应核查实行行政机关移交的原材料是不是包含以下內容:

  (1)减刑建议;

  (2)终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历年来减刑裁定书的影印件;

  (3)犯罪分子确实有悔过或是有功、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主要客观事实的书面形式证明文件;

  (4)犯罪分子审查鉴定材料、奖罚审核表等。

  经核查,假如以上原材料完备的,理应收案;原材料不完备的,理应通告报请减刑的实行行政机关补送。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减刑案子,理应依规构成仲裁庭。人民检察院应该自接到减刑建议起一个月内案件审理结束做出判决;针对有期徒刑、刑期(包含减为刑期)的减刑案子,因为案子比较复杂或是状况特别的,能够增加一个月。

  减刑的判决,理应立即送至实行行政机关、平级检察院及其犯罪分子自己。检察院觉得人民检察院的减刑判决不合理,理应在接到裁定书团本后20日内,向法院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改正建议。人民检察院接到书面形式改正建议后,理应再次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并在一个月内做出最后判决。

(责编: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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