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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减刑假释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30 03:07:2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23

  改动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确立了减刑、保释的特性及可用规定。下边由华荣律师事务所的我们在文中详解2017年减刑假释最新政策。

  2017年减刑假释最新政策

  最高法院

  有关申请办理减刑、保释案子具体的运用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6年9月19日最高法院裁决联合会第一693次大会根据,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 依规公平申请办理减刑、保释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融合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制订本要求。

  第一条 减刑、保释是鼓励犯罪分子更新改造的酷刑规章制度,减刑、保释的可用理应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案件现行政策,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酷刑的作用,完成酷刑的目地。

  第二条 针对犯罪分子合乎刑诉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要求“能够减刑”标准的案子,在申办时理应综合性调查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特性和实际剧情、社会发展危害性水平、原判酷刑及起效裁判员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状况、交货实行后的一贯主要表现等要素。

  第三条 “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就是指与此同时具有下列标准:

  (一)投案自首悔过;

  (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

  (三)积极参加观念、文化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文化教育;

  (四)积极参加工作,认真完成工作每日任务。

  对职务犯罪、毁坏商务管理纪律和金融诈骗违法犯罪、机构(领导干部、参与、袒护、放任)黑势力特性安排违法犯罪等犯罪分子,不积极主动退赃、帮助追讨赃款赃物、损失赔偿,或是拘役期内运用本人知名度和人际关系等不恰当方式用意得到减刑、保释的,不评定其“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内的投诉支配权理应依规维护,对其就在投诉不可以不加分析地觉得不是投案自首悔过。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评定为有“有功主要表现”:

  (一)阻拦别人执行犯罪行为的;

  (二)举报、告发牢房內外犯罪行为,或是给予至关重要的侦破案件线索,经核实确实的;

  (三)帮助司法部门追捕别的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制造、科学研究中开展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

  (五)在抵抗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主要表现充分的;

  (六)对我国和时代有别的很大奉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创新或是别的很大奉献理应由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内单独或是为主导进行,并经省部级主管机构确定。

  第五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评定为有“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

  (一)阻拦别人执行重特大犯罪行为的;

  (二)举报牢房內外重特大犯罪行为,经核实确实的;

  (三)帮助司法部门追捕别的重特大嫌疑人的;

  (四)有创造发明或是重特大技术创新的;

  (五)在平时生产制造、日常生活舍己为人的;

  (六)在抵抗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中,有表现的;

  (七)对我国和时代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创造发明或是重特大技术创新理应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内单独或是为主导进行并经我国主管机构确定的专利发明,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和产品设计专利权;第(七)项中的别的杰出贡献理应由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内单独或是为主导进行,并经我国主管机构确定。

  第六条 被判刑刑期的犯罪分子减刑起止時间为:不满意五年刑期的,理应实行一年之上即可减刑;五年之上不满意十年刑期的,理应实行一年六个月之上即可减刑;十年之上刑期的,理应实行二年之上即可减刑。刑期减刑的起止時间自裁定实行生效日测算。

  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或是有立功受奖表現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刑期;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并有立功受奖表現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刑期;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并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刑期。

  被被判不满意十年刑期的犯罪分子,2次减刑时间间隔不能低于一年;被被判十年之上刑期的犯罪分子,2次减刑时间间隔不能低于一年六个月。减刑时间间隔不能小于之前减刑减掉的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不会受到以上减刑起止時间和时间间隔的限定。

  第七条 对合乎减刑标准的职务犯罪犯罪分子,毁坏商务管理纪律和金融诈骗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机构、领导干部、参与、袒护、放任黑势力特性安排违法犯罪犯罪分子,伤害国防安全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恐怖主义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公司的首要分子及冰毒再次发生,从犯,确实有执行工作能力而不执行或是不所有执行起效裁判员中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被被判十年下列刑期的,实行二年之上即可减刑,减刑力度理应对比本要求第六条 严格把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刑期,2次减刑中间理应间距一年之上。

  对被被判十年之上刑期的前述犯罪分子,及其因故意杀人罪、奸污、打劫、绑票、纵火、发生爆炸、推广风险化学物质或是有结构的暴力性违法犯罪被被判十年之上刑期的犯罪分子,数罪且在其中两罪之上被被判十年之上刑期的犯罪分子,实行二年之上即可减刑,减刑力度理应对比本要求第六条严格把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刑期,2次减刑中间理应间距一年六个月之上。

  犯罪分子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不会受到以上减刑起止時间和时间间隔的限定。

  第八条 被判罪有期徒刑的犯人在刑罚执行期内,合乎减刑标准的,实行二年之上,能够减刑。减刑力度为: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或是有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为二十二年刑期;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并有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为二十一年之上二十二年下列刑期;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为二十年之上二十一年下列刑期;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并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为十九年之上二十年下列刑期。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减为刑期后再减刑时,减刑力度按照本要求第六条的要求实行。2次减刑时间间隔不能低于二年。

  犯罪分子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不会受到以上减刑起止時间和时间间隔的限定。

  第九条 对被判罪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犯罪分子,毁坏商务管理纪律和金融诈骗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机构、领导干部、参与、袒护、放任黑势力特性安排违法犯罪犯罪分子,伤害国防安全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恐怖主义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公司的首要分子及冰毒再次发生,从犯及其因故意杀人罪、奸污、打劫、绑票、纵火、发生爆炸、推广风险化学物质或是有结构的暴力性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确实有执行工作能力而不执行或是不所有执行起效裁判员中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数罪被判罪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合乎减刑标准的,实行三年之上即可减刑,减刑力度理应对比本要求第八条严格把握,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最少不能低于二十年刑期;减为刑期后再减刑时,减刑力度对比本要求第六条严格把握,一次不超过一年刑期,2次减刑中间理应间距二年之上。

  犯罪分子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不会受到以上减刑起止時间和时间间隔的限定。

  第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后,合乎减刑标准的,实行三年之上即可减刑。减刑力度为: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或是有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为二十五年刑期;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并有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为二十四年之上二十五年下列刑期;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为二十三年之上二十四年下列刑期;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并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减为二十二年之上二十三年下列刑期。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刑期后再减刑时,对比本要求第八条的要求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犯罪分子,毁坏商务管理纪律和金融诈骗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机构、领导干部、参与、袒护、放任黑势力特性安排违法犯罪犯罪分子,伤害国防安全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恐怖主义违法犯罪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公司的首要分子及冰毒再次发生,从犯及其因故意杀人罪、奸污、打劫、绑票、纵火、发生爆炸、推广风险化学物质或是有结构的暴力性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确实有执行工作能力而不执行或是不所有执行起效裁判员中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后,合乎减刑标准的,实行三年之上即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刑期,有立功受奖表現或是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对比本要求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之上二十五年下列刑期;减为刑期后再减刑时,减刑力度对比本要求第六条严格把握,一次不超过一年刑期,2次减刑中间理应间距二年之上。

  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历经一次或是几回减刑后,其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不可低于十五年,死刑缓期实行期内不包括以内。

  死刑缓期实行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内不听从管控、抵触改 造,并未涉嫌犯罪的,在减至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理应适度严格。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后,合乎减刑标准的,实行五年之上即可减刑。减刑时间间隔和减刑力度按照本要求第九条的要求实行。

  第十四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犯罪分子,减为刑期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刑期,2次减刑时间间隔不能低于二年。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时间间隔能够适度减少,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刑期。

  第十五条 对被被判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实行满期依规减为有期徒刑的判决中,理应确立终身监禁,不可再减刑或是保释。

  第十六条 被判罪管控、拘留的犯罪分子,及其裁定起效后剩下有期徒刑不满意二年刑期的犯罪分子,合乎减刑标准的,能够酌情考虑减刑,减刑起止時间还可以适度减少,但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不可低于原判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被判刑刑期犯罪分子减刑时,对额外夺走民事权利的时间能够酌减。酌减后夺走民事权利的限期,不可低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刑期时,理应将额外夺走民事权利的限期减为七年之上十年下列,历经一次或是几回减刑后,最后夺走民事权利的时间不能低于三年。

  第十八条 被判刑拘留或是三年下列刑期,并宣布判缓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合减刑。

  前述規定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能够按照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要求给予减刑,与此同时理应依规减缩其缓刑考验期。减缩后,拘留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可低于二个月,刑期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可低于一年。

  第十九条 对在请示减刑前的拘役期内不满意十八周岁,且所违法犯罪行不属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情况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悔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工作,理应视作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

  对以上犯罪分子减刑时,减刑力度能够适度放开,或是减刑起止時间、时间间隔能够适度减少,但放开的力度和减少的時间不能高于本要求中相对应力度、時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老年人犯罪分子、患比较严重病症犯罪分子或是人体残废犯罪分子减刑时,理应关键调查其投案自首悔过的具体主要表现。

  对基本上缺失工作工作能力,日常生活无法自立的以上犯罪分子减刑时,减刑力度能够适度放开,或是减刑起止時间、时间间隔能够适度减少,但放开的力度和减少的時间不能高于本要求中相对应力度、時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判刑刑期、有期徒刑的犯人在刑罚执行期内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刑刑期的,自新罪裁定明确之日起三年内不予以减刑;新罪被判罪有期徒刑的,自新罪裁定明确之日起四年内不予以减刑。

  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实行期内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的期内再次测算,减为有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以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第一款要求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保释案子,评定“沒有再违法犯罪的风险”,除合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要求的情况外,还应该依据违法犯罪的主要剧情、原判酷刑状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主要表现,犯罪分子的年纪、健康状况、性格特点,保释后收入来源及其监管条件等要素结合考虑到。

  第二十三条 被判刑刑期的犯罪分子保释时,实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的時间,理应从裁定实行之日起测算,裁定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被判罪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保释时,刑诉法中有关具体实行有期徒刑不可低于十三年的時间,理应从裁定起效之日起测算。裁定起效之前优先关押的時间不予以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或是刑期后,具体实行十五年之上,即可保释,该具体实行時间理应从死刑缓期实行满期之日起测算。死刑缓期实行期内不包括以内,裁定明确之前优先关押的時间不予以折抵。

  第二十四条 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特殊情况”,就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安全、外交关系等层面独特需用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对从犯及其因故意杀人罪、奸污、打劫、绑票、纵火、发生爆炸、推广风险化学物质或是有结构的暴力性违法犯罪被被判十年之上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可保释。

  因前述情况和违法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被减至有期徒刑、刑期后,也不可保释。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下犯罪分子可用保释时能够依规从轻把握:

  (一)过失犯罪的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犯罪分子、被威逼参与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

  (二)因防卫过当或是自力救济过当而被判刑无期徒刑之上酷刑的犯罪分子;

  (三)违法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犯罪分子;

  (四)基本上缺失工作工作能力、日常生活无法自立,保释后日常生活确实有下落的老年人犯罪分子、患比较严重病症犯罪分子或是人体残废犯罪分子;

  (五)拘役期内更新改造主要表现尤其凸出的犯罪分子;

  (六)具备别的能够从轻保释情况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既合乎法律规定减刑标准,又合乎法律规定保释标准的,能够优先选择可用保释。

  第二十七条 针对起效裁判员中有财产性判项,犯罪分子确实有执行工作能力而不执行或是不所有执行的,不予以保释。

  第二十八条 犯罪分子减刑后又保释的,时间间隔不能低于一年;对一次减掉一年之上刑期后,决策保释的,时间间隔不能低于一年六个月。

  犯罪分子减刑后余刑不够二年,决策保释的,能够适度减少时间间隔。

  第二十九条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有关保释的监管要求的,做出保释判决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接到请示行政机关或是检察系统撤消保释建议后立即核查,做出是不是撤消保释的判决,并送到请示行政机关,与此同时密送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原刑罚执行行政机关。

  犯罪分子在逃的,撤消保释裁定书能够做为对犯人开展抓捕的根据。

  第三十条 按照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要求被撤消保释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可再保释。但按照此条第二款被撤消保释的犯罪分子,假如犯罪分子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作评定,或是漏罪系其投案自首,合乎保释标准的,能够再保释。

  被撤消保释的犯罪分子,收监后合乎减刑标准的,能够减刑,但减刑起止時间自收监之日起测算。

  第三十一条 法定年龄八十岁、患有病症或是日常生活无法自立、沒有再违法犯罪风险的犯罪分子,既合乎减刑标准,又合乎保释标准的,优先选择可用保释;不符保释标准的,参考本要求第二十条相关的要求从宽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从新案件审理的案子,判决检察院抗诉决、判决的,原减刑、保释判决再次合理。

  重审裁判员更改原裁定、判决的,原减刑、保释判决全自动无效,实行部门理应立即请示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再次做出是不是减刑、保释的判决。再次做出减刑判决时,不会受到本要求相关减刑起止時间、时间间隔和减刑力度的限定。再次判决时要整体考量各层面要素,减刑力度不可超出原判决减掉的有期徒刑总数。

  重审重判为死刑缓期实行或是有期徒刑的,在新裁定减为刑期之时,原裁定早已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一并扣除。

  重审裁判员宣告无罪的,原减刑、保释判决全自动无效。

  第三十三条 犯罪分子被判决减刑后,刑罚执行期内因故意犯罪而数罪时,经减刑判决减掉的有期徒刑不记入早已运行的有期徒刑。原判死刑缓期实行减为有期徒刑、刑期,或是有期徒刑减为刑期的判决再次合理。

  第三十四条 犯罪分子被判决减刑后,刑罚执行期内因发觉漏罪而数罪的,原减刑判决全自动无效。如漏罪系犯罪分子积极交待的,对其原减掉的有期徒刑,由实行机关报请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再次做出减刑判决,给予确定;如漏罪系相关行政机关发觉或是别人举报告发的,由实行机关报请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在原减刑判决减掉的有期徒刑总数以内,酌情考虑再次判决。

  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限内被发觉漏罪,根据刑诉法第七十条要求数罪,决策实行死刑缓期实行的,死刑缓期实行期内自新裁定明确之日起测算,早已运行的死刑缓期实行期内记入新裁定的死刑缓期实行期内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实行满期后被发觉漏罪,根据刑诉法第七十条要求数罪,决策实行死刑缓期实行的,交货实行时对犯罪分子具体实行有期徒刑,死刑缓期磨练期不会再实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外。

  在有期徒刑减为刑期时,前罪死刑缓期实行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止新裁定起效之日止早已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理应测算在减刑判决决策实施的有期徒刑之内。

  原减刑判决减掉的有期徒刑按照本要求第三十四条解决。

  第三十七条 被判罪有期徒刑的犯人在减至刑期后因发觉漏罪,根据刑诉法第七十条要求数罪,决策实行有期徒刑的,前罪有期徒刑起效之日起止新裁定起效之日止早已具体运行的有期徒刑,理应在新裁定的有期徒刑减为刑期时,在减刑判决决策实施的有期徒刑内扣除。

  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减为刑期后因发觉漏罪被判三年刑期下列酷刑,数罪决策实行有期徒刑的,在新裁定起效后实行一年之上,合乎减刑标准的,能够减为刑期,减刑力度按照本要求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实行。

  原减刑判决减掉的有期徒刑按照本要求第三十四条解决。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刑事判决、判决产生效力后,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要求将犯罪分子交货实行酷刑时,假如起效裁判员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检察院应该将体现财产性判项实行、执行状况的相关原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行政机关。犯罪分子在坐牢期内自己执行或是其家属委托执行起效裁判员中财产性判项的,理应立即向刑罚执行行政机关汇报。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要随案移送之上原材料。

  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减刑、保释案子时,能够向原一审人民检察院核查犯罪分子执行财产性判项的状况。原一审人民检察院理应出示有关证实。

  刑罚执行期内,承担申请办理减刑、保释案子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帮助原一审人民检察院实行起效裁判员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 本要求所指“老年人犯罪分子”,就是指请示减刑、保释时法定年龄六十五岁的犯罪分子。

  本要求所指“患比较严重病症犯罪分子”,就是指因身患病重,治不好,而无法一切正常日常生活、学习培训、工作的犯罪分子。

  本要求所指“人体残废犯罪分子”,就是指因人体有身体或是人体器官残缺不全、作用不全或是缺失作用,而基本上缺失日常生活、学习培训、工作工作能力的犯罪分子,可是犯罪分子违法犯罪后自残伤残的以外。

  对刑罚执行行政机关给予的证实犯罪分子身患情况严重病症或是有人体病残的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理应核查,必需时能够授权委托相关企业再次确诊、评定。

  第四十条 本要求所指“裁定实行之日”,就是指犯罪分子具体提交刑罚执行行政机关之日。

  本要求所指“减刑时间间隔”,是指前一次减刑判决送到之日起至此次减刑请示之日止的期内。

  第四十一条 本要求所指“财产性判项”就是指裁定犯罪分子担负的附加民事诉讼赔偿义务判项,及其追讨、责令退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发表的法律条文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标准。

  (责编: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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