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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又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1:5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97

  近日,江西东乡县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逃逸又投案自首的被告蔡某交通事故一案开展了判决,一审判决其刑期三年,判缓五年。

  2009年元月20日零晨1时左右,被告蔡某安全驾驶一小轿车,由抚州驶向鹰潭市,方式东邻一级公路9KM 500M道路时,与正前方在高速公路上走动的不明身份的人产生撞击,致这家银行人撞出车挡风玻璃从车顶端掠过摔倒在高速公路上。被告蔡某未泊车,继续前行一段路后再倒回当场周边,因此致这家银行人被来往汽车辗压致头部、腹腔裂开身亡。

  案发前,蔡某开车回家了,直到当日21时左右,到抚州交警队直属机关一中队自首。经交通部门评定,蔡某负此次意外的所有义务。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被告蔡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安全驾驶机动车,产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致一人身亡,并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其手段已组成交通肇事逃逸。签于蔡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能积极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所有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过主要表现,决策对其可用判缓。

  人民法院遂做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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