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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亲人早已报警而等待公安部门前去解决,能不能评定为投案自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1:3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42

异议难题:明知道亲人早已报警而等待公安部门前去解决,能不能评定为投案自首?

基本上案件:

  被告王某因欠欠债,避开至南京市其业务流程关联巨魔某的运营场所,因见该点置放有麦芽糖浆,遂蓄谋偷盗偿还欠债。后王某雇车将以上场所内41桶麦芽糖浆(使用价值RMB29000汪义)窃走,并运到安徽省家乡隐匿。过后王某的爱人潘某出现异常,在潘某的询问下,王某告之真实情况,潘某遂与家属前去南京市与受害人马某商议处理,在获知马某早已报警的情形下,又帮助公安部门前去王某安徽省家乡执行追捕。王某获知后,在其家属家里等待公安部门前去解决。抓捕归案后王某属实交待了以上犯罪行为,并紧密配合公安部门将窃得的脏物所有讨回。

  对王某自己并没有自首,明知道亲人早已报警而等待公安部门前去解决,能不能评定为投案自首?

王某具备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意思表示。分辨能否创立全自动自首,关键是看自首个人行为是不是出自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信念,最少规定也务必不违反自己的信念。此案中,王某在出事后,在亲人的询问下,立即通知亲人犯罪行为,在亲人积极去南京找受害人马某商议处理时,王某并沒有抵制。自此,在获知亲人帮助公安部门前去追捕自身后,王某在还有机会逃走的情形下,沒有挑选躲避,视作其具备自首的信念,应确认为全自动自首。

  王某具备全自动投案自首的具体个人行为。对全自动自首来讲,自首是关键个人行为。因而,评定全自动自首,除开要出自于自己的信念外,还需要有自首的个人行为。此案中,分辨王某是不是全自动自首,不可以机械设备地看其是不是直接到司法部门自首。从其犯案后的一系列行为分析,能够确认其存有自首个人行为。其全自动自首性不仅仅表现在王某在犯罪后并没有逃走且等着追捕,并且表现在其多次积极主要表现了以具体个人行为将自身交给公安部门解决的意向。在潘某询问其有没有违法犯罪时,他立即交待了犯罪行为,之后潘某去南京与受害人商议处理并帮助公安部门前去追捕王某的环节中,王某明知道这种个人行为的结果却沒有抵抗,应视作其默认设置了老婆潘某的行为,意向将自身交给公安部门解决的心态。尽管王某的方式并不是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常见的全自动自首,但司法部门实际中常常会出現送亲人抓捕归案的情况,一般并不是出自于犯罪嫌疑人的积极,只是经亲人、亲朋好友劝诫、随同自首的,能够视作其归案具备自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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