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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1:32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87

  【实例】被告张某,原×省×县水利局厅长。被告张某在任×省×县水利局厅长期内,依次不法收授他财物总共2万余元。被告张某在被查办后,获知林某犯有故意伤害 (轻微伤)被检察系统拘捕在逃,张某根据做林某爸爸妈妈的工作中,后又随同林某到公安部门自首。

  回答:是!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要求“……帮助司法部门追捕别的嫌疑人,具备别的有益于我国和时代的主要表现的,理应觉得有立功受奖主要表现。”张某根据做林某以及亲属的工作中,亲自随同林某到公安部门自首,这类协助司法部门追捕林某的个人行为,是张某归案后为争得从宽处罚而积极做出的有利社会发展的主要表现,该个人行为能够定义

  有益于我国和时代的有功个人行为范畴内,合乎刑诉法惩治与宽松紧密结合的邢事现行政策,与此同时张某的手段也具有有功的三个要素,即行为主体、時间和本质要素。

  之上文章内容由华荣律师事务所 刑诉法 梳理所得的,如果有刑事诉讼法层面的情况能够具体资询北京市邢事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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