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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投案自首,是违法犯罪后全自动自首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1:2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25

  具体内容:法律法规的投案自首,是违法犯罪后全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即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定,是在违法犯罪后抓捕归案前,且要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下列由华荣律师事务所刑诉法我融合实例给你梳理的有关专业知识,谢谢你对文中的阅读文章。

  [案件]:

  被告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03年8月17日被公安部门刑拘,同一年9月24日对其取保侯审。2003年9月29日,某人民检察院依据公安部门的申请办理,觉得评定于某违法犯罪直接证据充足,允许以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针对某执行逮捕。但于某在取保侯审期内隐匿,公安部门根据各种方法均无法找到于某。2004年3月18日,于某在亲人和辩护律师的劝诫下,到某人民检察院自首,其对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的口供,与之前口供一致。

  [矛盾]: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针对某已造成故意伤害情况属实,但对其自首的个人行为,是不是应确认为投案自首,有2种见解:

  第一种见解是于某的方式组成投案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中“违法犯罪后逃走,在被追捕、抓捕全过程中,积极自首的;……理应视作全自动自首”。第三目“并不是出自于嫌疑人积极,只是经亲朋好友劝诫、随同自首的;公安部门通告嫌疑人的亲朋好友,或亲朋好友积极报警后,将嫌疑人送去自首的,也应视作全自动自首”,于某的方式既合乎上边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地要求,也合乎上边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地要求,故于某的个人行为应视作投案自首。

  第二种见解是于某的行为表现不组成投案自首。

  [分析]:

  小编允许第二种见解,原因如下所示:

  法律法规的投案自首,是违法犯罪后全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即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定,是在违法犯罪后抓捕归案前,且要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而此案嫌疑人在违法犯罪后,犯罪行为早已被公安部门查明并被抓捕,故早已不会有投案自首的前提和概率。其在公安部门取保侯审期内为避开处罚而隐匿,系违背了取保侯审的要求,与此同时导致了躲避司法部门对其故意伤害罪刑事犯罪进一步追责的可观不良影响。因而,其之后向检察系统全自动自首,是对违背取保侯审要求的挽救个人行为,该情形的作用也只具有使其修复到接纳司法部门再次依法追究刑事处罚的模式中,因此不组成犯故意伤害的投案自首。

  相反,如评定其在该案中有投案自首的个人行为,则在定刑上产生分歧,即取保侯审期内没有脱管个人行为的依照一切正常剧情定刑,而有脱管个人行为再自首的还能够从轻处理或缓解惩罚,在結果上就发生不合理的状况,无形之中也造成放任取保侯审的人潜逃后再自首,以造就从轻处理或缓解处分的“定刑剧情”的时代实际效果。故于某的该个人行为不可以确认为犯故意伤害的投案自首剧情对其从轻处理或缓解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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