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犯罪嫌疑人、激励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维护保养社会稳定,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等层面作用重特大,并有利于完成酷刑目地。投案自首应合乎三个标准:1、犯罪嫌疑人务必积极自首;2、犯罪嫌疑人务必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这也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要素和本质属性;3、犯罪嫌疑人想要接纳我国的核查和起诉。这三个标准并且具有就可以判定为投案自首。但在违法犯罪的真实情况中,复杂多变,会碰到各式各样的难题。为了更好地准确的评定投案自首,在这儿文中对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投案自首定刑的一般标准、在我国刑诉法看待投案自首的几类状况、准投案自首、不适合从轻处理或缓解处分的几类状况,投案自首与挑明中间的影响多方面论述,浅显讨论。次之,文中对独特历史时间情况下的独特投案自首方式多方面阐述,尤其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主体是法律法规的独特犯罪主体时的投案自首评定。
关键字:投案自首全自动自首准投案自首挑明
投案自首能够缓解或是清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危险因素;降低司法部门起诉的压力和司法部门成本费;促进犯罪嫌疑人悔过善行。【1】可是要进行基础理论到操作的转换,结合实际完成基础理论预置,则是一项繁杂严峻的司法部门工作中。应对投案自首的各种各样实际形状开展科学合理的种类区划,有利于精确了解现行标准刑事法律及对投案自首组成的精确分析。
在我国刑法典要求的投案自首规章制度,是以惩治与宽松紧密结合的邢事现行政策为依据的一种酷刑案件评查规章制度,说明在我国刑诉法在处罚犯罪行为的根基上,根据投案自首从轻标准的执行,得到有益于我国和时代的犯罪预防結果。文中对于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外在表达形式、准投案自首、独特情况下的独特投案自首方式、在我国刑诉法对投案自首的定刑惩罚等领域开展了简洁的论述。
一、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外在表达形式
在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之后全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罪刑的个人行为,或是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和已经坐牢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部门还未了解的自己其他罪刑的个人行为,是投案自首。”由此可见,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之后,全自动自首,积极属实交待自个的犯罪行为,接纳我国的核查和封禁的个人行为。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中要求:“针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违法犯罪比较轻的,能够免去惩罚。”投案自首者获得从宽处罚,是惩治与宽松紧密结合的邢事现行政策在中国刑诉法中的主要反映。对投案自首者从轻是一条合乎我国基本国情且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有益于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给犯事的人一个改了的机遇,激励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推动其认罪服法,使案子尽早破获,降低社会发展不良影响,做到一般防止和独特防止的目地。
(一)依据中国刑诉法有关投案自首的要求,组成投案自首务必具有下列三个标准:
1、犯罪嫌疑人务必全自动自首。
说白了全自动自首,就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均未被发现,或是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并未遭受司法部门了解、口头传唤或并未被司法部门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之时,全自动投案自首的个人行为。全自动自首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查验、司法审判行政机关自首,并自行放置其操纵下,等候进一步交待犯罪行为,并最后接纳我国的核查和裁判员。假如犯罪嫌疑人就近原则向所属单位、城镇底层行政机关或其它相关工作人员自首,也可觉得是全自动自首,但其主观性上务必出自于自行、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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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投案自首的评定还可以从2个层面来开展核查:一是時间;二是方法和动因。
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時间既能够是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还可以是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后,重点在于犯罪嫌疑人务必全自动自首。犯罪嫌疑人全自动自首表明其有投案自首悔过的心,想要接纳惩治,有悔过念头。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如将投案自首時间太过的限定,将不利分裂违法犯罪及犯罪嫌疑人积极投案自首。
全自动投案自首的方法和动因是丰富多彩的。只需犯罪嫌疑人出自于真心实意悔过,全自动自首,有自首的诚心,即便因为种种原因自己不可以到相关行政机关讲清案件,但只需自己授权委托别人委托自首,或是以电信网等方法自首,都归属于自首。不难看出,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之后的一种积极主动个人行为,它说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早已了解到自身方式的违反规定和需负强行性,进而了解到自身的违法犯罪。但对于被公安部门、人民群众围堵、走头无路现场自首的,或被司法部门提审,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抓捕归案的,都不属于全自动自首。
2、犯罪嫌疑人务必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
这也是投案自首的本质属性。犯罪嫌疑人务必依照具体情况完全口供自身执行并由自身担负法律责任的犯罪行为。【2】一同犯罪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时,不但规定口供自个的犯罪行为,并且要交待孰知的共犯的客观事实,如果是首犯务必交待、告发同案犯的罪刑,不然,构不了投案自首。假如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是自身耳闻目睹的其他人的罪刑,则是举报告发,应是有功而不是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如犯数罪的,自首时只交待了一种罪刑,对其所口供的罪刑应确认为投案自首。假如数罪中的一种罪刑已被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提起诉讼、审理全过程中或被裁定之后,又将并未被司法部门发觉的别的罪刑积极口供出去,对其交待的罪刑能够视作投案自首。【3】犯罪嫌疑人假如只交待主次罪刑,瞒报关键罪刑,或是以虚报状况遮盖其真正罪刑,都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
3、犯罪嫌疑人想要接纳我国的核查和起诉。
嫌疑人、被告、犯罪分子务必保证随传随到,积极接纳司法部门的侦察、提起诉讼和审理。犯罪嫌疑人积极的听候司法部门的侦察、提起诉讼、审判活动是考量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悔过的主要主要表现之一。假如自首后,又逃跑司法部门对他采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或仅以电信网方法交代罪行,久不抓捕归案的;或悄悄把脏物送至司法部门大门口,不愿讲清真实身份,这种显著是不肯接纳我国的经济制裁的主要表现,不可以以投案论,只有视作悔过的一般主要表现。犯罪嫌疑人积极自首,如实供述自身的恶行后,给自己开展答辩,明确提出起诉,或更改和填补一些客观事实的全是容许的,不可以视作不接受审查和起诉。
总的来说,之上标准是中国现如今刑诉法对投案自首所规范的投案自首必不可少标准,缺一不可,合乎了才能够判定是投案自首。仅有那样了解,投案自首才算是完善的,系统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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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成投案自首的外在主要表现有下列几个方式:
1、违法犯罪之后的人积极向相关企业自首;
2、违法犯罪之后的人因病伤等不能反抗的借口不可以自首,为了更好地缓解违法犯罪不良影响,而授权委托别人先委托自首或先以电信网自首;
3、罪刑并未被发觉,仅因踪迹异常,被相关企业盘查、文化教育后,积极坦白自身罪刑的;
4、犯罪分子在逃走、被追捕、抓捕全过程中,积极自首的;或经查证已提前准备自首,或在自首路上被公安部门抓捕的;
5、被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后,如实供述并未了解的不一样类犯罪行为的。
这种并不是包含一切投案自首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了解投案自首还需要从实际的司法部门实际中考虑到。恰当评定投案自首,对投案自首者恰当可用从轻处理、缓解惩罚起着关键性的功效。
二、在我国刑诉法司法部门实际中的准投案自首
准投案自首就是指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和已经坐牢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部门还未了解的自己别的罪刑的个人行为。【4】它是新刑法提升的內容,扩张了投案自首的范畴,对进一步掌握投案自首干了需要的填补。仅有如此才能够在司法部门实际中进一步激励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后全自动自首,为司法部门给予了有益的标准,尽早侦破、审理。
准投案自首实际的应满足下列标准:
(一)准投案自首的另一半有三种:准投案自首的人一定要是早已被司法部门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和已经坐牢的犯罪分子(包含被采用拘押、取保侯审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已经强制执行死刑缓期、有期徒刑、刑期、夺走民事权利或判缓的已决犯),这也是准投案自首创立的行为主体要素。这儿的“强制执行措施”就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公安部门(包含对独有刑事案具有侦查权的国防安全行政机关、部队护卫机构和牢房)、老百姓查验院和人民检察院依规对嫌疑人、被告的人身自由权强制夺走或是多方面一定限定的强制方式。“已经坐牢的犯罪分子”就是指人民检察院早已裁定,已经实行所判酷刑的犯罪分子。对被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或是收容教养等别的限定人身自由权的人,也应该做为准投案自首的行为主体对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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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实供述的內容:一是司法部门还未了解的犯罪行为,假如司法部门早已把握则不可以作准投案自首看待;二是所口供的别的罪刑,既包含同类型罪刑,也涉及他类型罪刑。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要求中的“还未把握”是评定准投案自首是不是创立的主要要素。说白了“还未把握”就是指司法部门还未把握足够有效的,有客观性依据的猜疑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和已经坐牢的犯罪分子还执行有别的罪刑的案件线索、直接证据。“还未把握”包含两类情况:一是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平均未被发现;二是犯罪行为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并未被发现。司法部门对嫌疑人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以致判处,是由于她们犯事;追责刑事处罚,是由于司法部门早已熟练掌握了其犯罪行为和直接证据,假如其自己出自于悔改,如实供述了司法部门并未了解的类似罪刑,只有评定为认罪态度不错,如不属类似罪刑,则属投案自首,仅有如此才可以真正的反映法律法规的公平和公平公正。但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也有除外,例如犯罪嫌疑人因偷盗被采取有效的惩罚后,又口供自身也有一起偷盗的行为表现的,不属于该类。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偷盗“潜力股”单车被刑拘后,其又口供偷盗“飞月”单车个人行为的,对于此事个人行为评定为投案自首,显属不合理。
(三)对非出自于嫌疑人原意,而经亲朋好友劝诫,随同自首的,或经公安部门通告其亲朋好友,其亲朋好友积极自首后,又将嫌疑人送去抓捕归案的,也应视作全自动自首,明确为标准投案自首。
(四)嫌疑人自動自首后,又逃走的,不可以视作投案自首。自首路上被公安部门抓捕也应视作自首。针对同案犯的投案自首,在向司法部门交待自个的罪刑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刑事犯罪,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嫌疑人、被告悔过务必先由观念的变化后,才有可能发生悔过的个人行为,有悔改的冲动到司法机关或基层党建去体现务必有一定标准才可以完成,这就须要给其有一定的时长和标准。看待自首路上被抓捕的嫌疑人、被告,对其个人行为不确认为自首,从实质上已违反了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投案自首规章制度的法律实质。
现阶段,有关准自首的认定,不论是在理论上或是结合实际,都犹存在一些必须进行留意或非常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难题。针对准自首的认定,大家一定要严苛依照现行标准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来严苛分辨。此条要求:“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和已经坐牢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部门还未了解的自己别的罪刑的,以投案论。”这就为标准自首的认定给予了确切的根据。从而,我们可以看得出,法律法规指向自首的认定关键从法律主体和实际罪刑口供2个层面评定,大家结合实际务必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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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样了解独特历史时间情况下的独特投案自首方式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法律法规也需要随新时代的提高而逐步完善。投案自首也是刑诉法中主要的规章制度之一,它一起也面对许多新的课题研究。在新的方式下,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能不能评定为投案自首拥有不一样的见解。
(一)在渎职犯罪中,“双规”期内能不能评定为投案自首。
运用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法律法规的独特犯罪主体。她们在被政治纪律查验行政机关推行“双规”期内,在党建组织纪律性监管部门积极自首,如实供述了自个的关键犯罪行为和相关状况,想要接受审查和起诉,能否评定为投案自首呢?对于此事有2种见解,一种觉得不可以确认为投案自首。由于投案自首的定义很显著,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要求:犯罪嫌疑人要向司法部门如实供述,积极自首,接纳司法部门的核查和起诉。司法部门是投案自首全过程中的核心和目标,而推行“双规”的党政机关工作员向统战部门的如实供述不可以彻底评定为投案自首。第二种见解是能够确认为投案自首,但要政府机关将原材料转送司法部门评定后,作出对其投案自首剧情的决策。由于“双规”事实上是变向夺走了被“双规”者的人身自由权,然后积极交待了罪刑。由此可见,这二种见解全是有一定原因的,实际的案子也需要妥善处理,我觉得第二种见解是合理的。仅有司法部门听从党的分配,才可以做到合理的管理决策,才算是体现党、我国、人民意志的,掌握好这一点才会妥善处理这一难题,才可以基础理论联络实践活动,解决各种不一样的投案自首。
(二)投案自首与挑明的关联。
投案自首与挑明都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之后对自身的刑事犯罪心态的范围。说白了挑明就是指嫌疑人和被告其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发现后,在被口头传唤、了解时,或在被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后,在法院案件审理中属实交待其刑事犯罪。【6】投案自首有别于挑明,但又具有着数不清的联络。二者往往非常容易搞混是由于他们有一定的差不多点,一般觉得主要是:1、两者都以执行了刑事犯罪为前提条件,全是违法犯罪之后对自身所违法犯罪行的具体心理状态心态的外在主要表现;2、都能属实坦白交代,并能协助司法部门解决案子;3、都可以获得从轻惩罚;4、犯罪嫌疑人都需要接纳我国司法部门的核查和裁判员。但投案自首和挑明又具有着显著的差别:1、二者抓捕归案方式不一样,投案自首是违法犯罪的人积极交待自首,挑明是被动技能的;2、投案自首是明确规定在刑诉法之中能够从轻处理,而挑明则沒有,仅仅包括在惩治与宽松紧密结合的邢事现行政策当中;3、投案自首比挑明的悔过水平深;4、从轻力度不一样,挑明要比投案自首从轻力度浅许多。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之中,一定要多方面区别,不可以一概而论,坚持不懈挑明是投案自首组成的一部分,在定刑的度上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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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我国刑诉法中对于对投案自首的定刑惩罚
在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要求:“针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从轻处理或是缓解惩罚。在其中,违法犯罪比较轻的,能够免去惩罚。”依据相关法律条文,针对自主犯可用该要求,实际明确从轻处理、缓解或是免去惩罚,理应依据违法犯罪轻和重,并考虑到投案自首的主要剧情。
(一)有关投案自首的从轻惩罚,世界各国的权威专家说法不一致。有的认为相对性从轻标准,有的认为肯定从轻标准。在我国刑诉法事实上是实行了相对性从轻的标准,把投案自首分成了三种状况有所差异:
1、违法犯罪之后投案自首的,能够从轻惩罚。这也是在我国刑诉法对投案自首之后给予从宽处罚所做的原则问题要求。对于此事要求的正确理解有2种见解:第一种见解认为无论剧情,只需是投案自首,一律从轻惩罚、从轻处理、缓解。这很明显是肯定的从轻惩罚标准,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见解不一致。第二种见解便是认为依据剧情,认罪态度。这也是在我国刑诉法所采取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发展的损害是理性的,自首能够从轻处理,但决不是务必从轻处理,看待特殊情况,也出现有除外,如暴力性犯罪嫌疑人知错不改,社会影响极端,不杀不能平民愤这类状况,即任其自首,也决不能从宽处理,由此可见在我国对投案自首采用相对性从轻现实主义标准,是有效的,有益于避免犯罪嫌疑人钻法律法规的空档,同犯罪嫌疑人作斗争。
2、违法犯罪比较轻的投案自首,能够缓解或是免去惩罚。违法犯罪比较轻是缓解或从轻处理处分的前提条件,主要是对违法犯罪比较轻开展评定。什么是比较轻的违法犯罪?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见解认为用法定刑或违法犯罪特性做为差别比较轻之罪或偏重之罪的规范。第二种见解则觉得需从违法犯罪所应被判的酷刑为规范来区划罪的轻和重。由于违法犯罪的轻与重是一个归纳的指数值,它是对违法犯罪的各层面如违法犯罪剧情、违法犯罪特性、犯罪行为,违法犯罪对社会发展不良影响考核评价,而违法犯罪的深浅决策酷刑的轻和重。一般 觉得最少法定刑为三年之上的为偏重之刑。为此为规范,来考量投案自首的剧情用于决策惩罚的。
3、违法犯罪偏重而投案自首的。“如果有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还可以缓解或是免去惩罚”,就是,犯偏重罪刑而投案自首的,一般只有从轻处理惩罚。仅有当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与此同时又有有功表現的,才能够缓解或是免去惩罚。有功主要表现是违法犯罪偏重而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处理处分的唯一前提条件。说白了有功是犯罪嫌疑人有举报揭露别人重特大罪刑,经核实确凿;给予破获别的大案要案的关键案件线索,核实确凿;阻拦别人从业重特大犯罪行为;帮助司法部门抓捕重特大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对我国和时代有其它突出贡献的,如抗洪抢险、重特大创造发明等。在司法部门实际中,犯罪嫌疑人犯有偏重的罪刑,在投案自首时,又与此同时拥有以上一切一种有功表現的,都能够缓解或免去惩罚。那样不但能使司法部门节约很多的人工和物力资源,提升审理案件品质,还能够激励别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犯罪预防,降低社会发展伤害。由此可见这也是切实可行的,是司法部门实际中需要注意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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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投案自首者的适度定刑是投案自首从轻规章制度得到恰当开展的确保,依据中国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要求的定刑和司法部门社会经验,一般觉得:投案自首的定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键依据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自首能够使其违法犯罪所产生的伤害社會的连续情况完毕,可是给社会发展产生的危害并不会因投案自首而解决。犯罪嫌疑人自首,只是说明对自身所违法犯罪行的心态,并不会更改其原先犯罪行为。因而,审理工作人员在决策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定刑,务必以其犯罪行为为关键依据。在司法部门实际中,审理工作人员最先依照投案自首者罪刑的轻和重对比相关法律法规,拟订一个酷刑力度,然后融合投案自首的从轻剧情,因此要掌握好分寸,保证严宽适当,不负不纵。
2、实际考虑到投案自首状况。
关键包含:1、投案自首的時间。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時间迟早,表明其悔过時间的迟早;与此同时也表明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犯罪,对社会发展危害的连续情况长度。2、投案自首的缘故及动因。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以后的投案自首、悔过、悔过心理状态是投案自首动因的三大因素,悔过态度好的情形下,自首的,也表明了其醒悟的水平,定刑时还要考虑到;3、交代罪行的状况。交代罪行是不是完全,是不是积极,也表明了自首者是不是真心实意醒悟的;4、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积极主要表现。这四大剧情,审理工作人员在定刑时一定要留意。
(三)不适合从轻处理或是缓解处分的几类状况:
1、针对从业暴力性违法犯罪且剧情、社会影响尤其极端的,不杀不能平民愤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也需要以法律法规的规章为根据,可以不考虑到投案自首为定刑的从轻处理、缓解标准。嫌疑人自首后想运用投案自首瞒报其担任的更加极端的犯罪行为的,都不理应确认为投案自首等。从而能够看得出投案自首的详细应用还需要以实际的司法部门实践活动来考虑到。【7】
2、嫌疑人,交待自个的恶行后,务必听候、接纳司法部门的侦查、提起诉讼和核查才可以最后评定为投案自首。【7】犯罪嫌疑人将自身的人身安全放置司法部门的调节下,是悔过的主要表现,也是对其从宽处罚的依据。假如其自首后,又畏罪潜逃,或是授权委托他人而自身拒不上案的,不可以组成投案自首;针对同案犯的刑事犯罪,在司法部门交待,如实供述了自个的恶行后,又口供同案犯的刑事犯罪,对司法部门解决案子给予了重特大案件线索,加速了审结速率,才确认其为投案自首。
3、投案自首是务必贯串全部法律程序的,在每个环节投案自首的信息务必同样,而且是案子的准确体现,针对那种在侦查、提起诉讼环节屈打成招的难题,到法院又反供的,该怎么评定投案自首剧情呢?比如,X省X市,一个叫张平的犯罪嫌疑人,打劫后,经亲人劝诫到公安部门自首,可到审理环节,他诉称自身是被公安部门哄骗的,自身从来没有违法犯罪,后经核实,被告李怀确实有打劫个人行为,人证、证据俱在。对这一例子中的被告,大家就应当评定其投案自首失效。由于他不符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沒有接受审查和起诉。有的投案自首之后在候审期内又违法犯罪的,可以不给予从宽惩罚,由于这个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天性不变,若对其从宽惩罚将不利犯罪嫌疑人的更新改造。
自主要与刑诉法的服务宗旨一致。制订刑诉法便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共同利益,维护保养社会发展社会秩序,维护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公司的合法权利;而投案自首是一项分裂、分裂犯罪团伙及其更新改造犯罪嫌疑人合理的邢事现行政策,也是惩治与宽松紧密结合的刑诉法精神实质的重特大反映。惩治是依规判罪定刑,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实际客观事实、剧情及悔过心态而定。它并非关键目地,宽敞也并并不是宽大无边,是依据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的积极状况而定,是以惩治为条件的,沒有惩治的工作压力,挑明投案自首的路面就难以实现。越发严厉打击不到位,挑明投案自首越会降低。深刻认识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惩罚,有益于中国的社会秩序和我国基本建设,有益于民主与法制基本建设;仅有坚持不懈投案自首现行政策,才可以真真正正的分裂、文化教育和更新改造犯罪嫌疑人。不难看出,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之后的一种积极主动个人行为,它说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早已了解到自身方式的违反规定和需负强行性,进而了解到自身的刑事犯罪与目前的执政相对性立的,恰好是根据这样的了解,犯罪嫌疑人得到造成一种积极处理这一分歧的心愿。简而言之,投案自首的本质就取决于积极报请司法部门起诉犯下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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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投案自首规章制度是长期性司法部门实际中归纳下来的合乎中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坚持不懈投案自首现行政策对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法治基本建设拥有实际的实际意义。真真正正了解并在真实中应用是这篇文章的目地。投案自首从轻是惩治和宽敞紧密结合的刑诉法现行政策,实际展现了刑诉法的立即目地,因而掌握好这一现行政策才可以真真正正的了解刑诉法的初心,审理案件中才会事倍功半。提升这一现行政策的了解,有益于分化瓦解犯罪团伙,有益于犯罪预防,进一步平稳社会发展,降低老百姓的损害。总而言之,投案自首现行政策是促进刑诉法健全、详细、提升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法治基本建设的关键章节。
注解:
【1】孙光妍,《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黑龙江省人文科学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第72页—75页
【2】王艳,《论自首的认定与处罚》当代法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3月版,第一45页—148页
【3】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2000年版,第205页
【4】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92页
【5】杨文杰,《论准自首》,甘肃人文科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版,第29页—33页
【6】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三18页、393页
【7】胡康生,《刑法》释意,1997年4月版,第74页—78页
论文参考文献:
①高铭暄小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②赵秉志小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③潘浩《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载《法学》1993年第三期
④黄曙《以“自首论”的司法认定》,载《中国刑事杂志》总第44期
⑤甘正培小编《浅论自首的几个问题》,法学评论,1999年第六期
⑥赵天红小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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