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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押期内,属实交给了自个的偷盗犯罪行为,当司法人员问其有没有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1:0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92

  [引言]文中根据一则偷盗被拘捕,拘押期内,属实交给了自个的偷盗犯罪行为,当司法人员问其有没有举报告发别人违法犯罪时,姚某告发了卢某、蔡某对其开展奸污的犯罪行为,对姚某应确认为有功。那此案是不是能够参考该实例分析评定邵某组成有功呢?小编觉得不可以,尽管两实例有相同点:即从某些方面讲,邵某和姚某全是受害人,但2个实例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姚某案其告发卢某、蔡某对其开展奸污的犯罪行为早已超过了其被盗案如实供述的范畴,邵某口供的则归属于如实供述的范畴,故不可以生搬硬套套入。

  总的来说,邵某积极向公安部门报警(自首)并如实供述自身选购伪钞的罪刑和被范某行骗的历经,系投案自首,但不组成有功。

  论文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446-447.

  [2]潘庸鲁.有功之功利主义导向性科学研究[J].林公安机关高专科院校学刊,2009,(3),70-74.

  [3]沈军.贪污受贿犯口供其受贿款被别人勒索的个人行为可否评定为有功[J].人民检察,2007,(15),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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