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文中根据一则偷盗被拘捕,拘押期内,属实交给了自个的偷盗犯罪行为,当司法人员问其有没有举报告发别人违法犯罪时,姚某告发了卢某、蔡某对其开展奸污的犯罪行为,对姚某应确认为有功。那此案是不是能够参考该实例分析评定邵某组成有功呢?小编觉得不可以,尽管两实例有相同点:即从某些方面讲,邵某和姚某全是受害人,但2个实例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姚某案其告发卢某、蔡某对其开展奸污的犯罪行为早已超过了其被盗案如实供述的范畴,邵某口供的则归属于如实供述的范畴,故不可以生搬硬套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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