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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17 03:10:4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08

  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对渎职犯罪企业投案自首难题给予了明文规定。

  企业投案自首分成三种状况:

  一是团体科学研究后全自动自首。违法犯罪企业经团体科学研究决策由可以意味着企业信念的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全自动自首并属实交待企业所执行的所有罪刑的,或是企业经团体决策委任别的普通合伙人去自首并属实交待企业所执行的所有罪刑的,应评定企业的投案自首。在这里情形下,全部参加单位犯罪的普通合伙人,只需能认可企业投案自首信念,随时随地接受组织调查并属实交待本人参加企业犯罪行为的,均可与此同时评定为本人投案自首。

  二是没经团体科学研究后全自动自首。可以意味着企业信念的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追究其全自动自首,如实供述单位犯罪及其其本人所有犯罪行为的,应确认为企业投案自首和其本人投案自首。可是别的参加单位犯罪的人如沒有积极自首并属实交待自身罪刑的人,则不可以评定她们的本人投案自首。

  三是某些自首。单位犯罪是由企业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人一同执行的,别的立即责任人中有些人自主积极自首并属实交代单位犯罪以及本人参加企业犯罪行为的,只对此人评定投案自首。不可以评定企业投案自首和别的参加单位犯罪管理决策和执行人的本人投案自首。一样,不具备意味着企业信念真实身份的或未参加单位犯罪的企业內部人检举单位犯罪的,也无法评定企业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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