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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66条要求:伤害国防安全的犯罪团伙

发布时间:2021-09-13 02:39:37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96
 刑法典第66条要求:“伤害国防安全的犯罪团伙在刑罚执行结束或是特赦之后,在任何时刻再次发生伤害国防安全罪的,都以从犯论罪。”这也是有关伤害国防安全从犯的要求。它具备如下所示组成标准:

  (1)前罪与后罪都一定是特殊之罪即伤害国防安全罪。这也是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性标准。

  (2)前罪被被判的酷刑和后罪理应被判的刑罚的种类以及轻和重不受到限制。即便 前后左右两罪或是在其中之一被被判或是理应被判拘留、管控或是单处附加刑,都不危害特殊累犯的创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结束或是特赦之后,一切時间再次发生伤害国防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组成对应的特殊累犯。也就是说,组成特殊累犯不会受到前后左右两罪距离時间长度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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