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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9 02:36:1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定)

  第八十一条 被判刑刑期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之上,被判罪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实行十年之上,假如用心遵循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保释后不至于再伤害社會的,能够 保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审批,能够 不会受到以上实行有期徒刑的限定。

  对从犯及其因行凶、发生爆炸、打劫、奸污、绑票等暴力性违法犯罪被被判十年左右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保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情况”,就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安全、外交关系等层面独特需用的状况。

  第十二条 依据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从犯及其因行凶、发生爆炸、打劫、奸污、绑票等暴力性违法犯罪中的一罪被被判十年左右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保释。

  [剖析表明]

  (1)从犯;

  (2)因行凶、发生爆炸、打劫、奸污、绑票等暴力性违法犯罪中的一罪被被判十年之上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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