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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8 01:57:0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65

从犯及其因行凶、发生爆炸、打劫、奸污、绑票等暴力性违法犯罪被被判十年左右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保释。
  对“不至于再伤害社会发展”的了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0条的要求: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規定的“不至于再伤害社会发展”,就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内 一贯主要表现好,确已具有本要求第一条第(一)项列出情况,不至于违反规定、重新犯罪的,或是是老年人、人体有残废(没有自残伤残),并缺失犯案工作能力的。
  法律条文中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1条的要求: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情况”,就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安全、外交关系等层面独特需用的状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要求:依据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从犯及其因行凶、发生爆炸、打劫、奸污、绑票等暴力性违法犯罪中一罪被被判十年左右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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