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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8 01:57:0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80

  申请办理保释案子要合乎案件审理保释案的法律条文,即分辨“沒有再违法犯罪的风险”,除合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要求的情况外,还需要结合考量违法犯罪的主要剧情、原判酷刑状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主要表现,犯罪分子的年纪、健康状况、性格特点,保释后收入来源等要素,下边就由华荣律师事务所我在文中详细介绍案件审理保释案的法律条文专业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保释案子,分辨“沒有再违法犯罪的风险”,除合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要求的情况外,还应依据违法犯罪的主要剧情、原判酷刑状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主要表现,犯罪分子的年纪、健康状况、性格特点,保释后收入来源及其监管条件等要素结合考虑到。

  第十六条 刑期犯罪分子保释,实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之上的起止時间,理应从裁定实行之日起测算,裁定实行之前优先关押的,关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第十七条 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情况”,就是指与我国、社会发展权益有主要关联的状况。

  第十八条 对从犯及其因故意杀人罪、奸污、打劫、绑票、纵火、发生爆炸、推广风险化学物质或是有结构的暴力性违法犯罪被被判十年左右刑期、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可保释。

  因前述情况和违法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被减至有期徒刑、刑期后,也不可保释。

  第十九条 未满十八岁犯人的减刑、保释,能够对比成年人犯罪分子依规适度从轻。

  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能投案自首悔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工作的,应视作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减刑的力度能够适度放开,起止時间、时间间隔能够相对应减少。合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規定的,能够保释。

  前2款所称未满十八岁犯罪分子,就是指减刑时不满意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条 老年人、人体残废(没有自残伤残)、患比较严重病症犯罪分子的减刑、保释,理应关键重视悔过的具体主要表现。

  基本上缺失工作工作能力、日常生活无法自立的老年人、人体残废、患比较严重病症的犯罪分子,可以用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规,接纳文化教育更新改造,应视作确实有悔过主要表现,减刑的力度能够适度放开,起止時间、时间间隔能够相对应减少。保释后日常生活确实有下落的,除法律法规和本表述要求不可保释的情况外,能够依规保释。

  对人体残废犯罪分子和患比较严重病症犯罪分子开展减刑、保释,其残废、病症水平应由法律规定鉴定中心依规做出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实行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或是刑期后,合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要求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要求的,能够保释。

  第二十二条 犯罪分子减刑后又保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掉二年刑期后,决策保释的,时间间隔不可以低于二年。

  犯罪分子减刑后余刑不够二年,决策保释的,能够适度减少时间间隔。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从新案件审理的案子,检察院抗诉决、判决的,原减刑、保释判决法律效力不会改变;更改原裁定、判决的,应由刑罚执行行政机关按照重审裁判员状况和原减刑、保释状况,报请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再次做出减刑、保释判决。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减刑、保释案子,理应核查实行行政机关是不是移交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是保释建议;

  (二)终审法院的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年来减刑裁定书的影印件;

  (三)犯罪分子确实有悔过或是有功、重特大立功受奖表現的主要客观事实的书面形式证明文件;

  (四)犯罪分子审查鉴定材料、奖罚审核表等;

  (五)别的依据案情的案件审理必须移交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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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请保释的,理应附带安置帮教组织有关犯罪分子保释后对所生活小区危害的调研分析报告。

  检察院对报请减刑、保释案子明确提出的检查建议,理应一并移交审理减刑、保释案子的人民检察院。

  经核查,假如前三款要求的原材料完备的,理应立案侦查;原材料不完备的,理应通告报请减刑、保释的实行行政机关补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减刑、保释案子,理应一律给予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地址为犯罪分子拘役场地的公共区域。有标准的地区,应面向全国公示公告,接纳社会监督。公示公告理应包含以下內容:

  (一)犯罪分子的名字;

  (二)原判评定的罪行和有期徒刑;

  (三)犯罪分子历年来减刑状况;

  (四)实行行政机关的减刑、保释提议和根据;

  (五)公示公告限期;

  (六)反馈意见方法等。

  第二十六 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减刑、保释案子,能够选用书面形式案件审理的方法。但以下案子,理应开庭审判:

  (一)因犯罪分子有重特大立功受奖主要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止時间、时间间隔或是减刑力度不符一般要求的;

  (三)在当今社会上面有重要干扰或社会发展关注高的;

  (四)公示公告期内接到举报建议的;

  (五)检察院有疑义的;

  (六)人民检察院觉得有开庭审判必需的。

  第二十七条 在法院做出减刑、保释判决前,实行行政机关书面形式报请撤销减刑、保释提议的,是不是准予,由人民检察院决策。

  第二十八条 减刑、保释的判决,理应在判决做出之日起七日内送到相关实行行政机关、检察院及其犯罪分子自己。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觉该院或是下属人民检察院早已有效的减刑、保释判决确实有不正确,理应依规再次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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