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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xx的个人行为定诈骗罪以及他行骗违法犯罪的界线重点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2:06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50

[案件]

被告郭xx,男,1954年9月1日出世,河南灵宝市阳平镇xx村长,农户。涉嫌犯诈骗罪于2003年1月9日被刑拘,同一年2月17日被拘捕。

2002年9月,被告郭xx持一份仿冒的河南省省农业厅豫农(2002)36号文件和一份仿冒的河南财政厅豫财(2002)76号文档,称河南省省农业厅、河南财政厅已批件给其并未申请注册的灵宝市鼎原育华科学研究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育华企业)拔付免息贷款1200万元。但是使该笔款及时,其企业务必依规申请注册。被告郭xx以急缺三百万元注册资本之名,骗领受害人xx信赖,于2002年11月28日与受害人xx签署了一份用款协议书。协议书承诺:由xx注资三百万元供郭xx公司注册,工商局企业营业执照办完后,郭xx即偿还xx外借的三百万元。协议书签署第二日,受害人xx将其三百万元汇到农业银行灵兽分行第二业务部(下称农业银行业务部)郭xx并未申请注册的育华企业临时性账号上。当天,灵宝市永林会计公司为被告郭xx出示了育华企业验资报告(资金证明)。2002年12月4日,被告郭xx在受害人xx不了解的情形下将受害人xx为其汇到的三百万元注册资本作质押贷款,从农业银行业务部贷款50万元,自称为用以跑1200万元借款等开销。2002年12月16日,被告郭xx到三门峡市工商管理局将注册公司结束。受害人xx获知后按协议书多催收,被告郭xx不理不睬,不偿还其三百万元。2002年12月23日,农业银行业务部从被告郭xx作为申请注册的三百万元中划款其贷款50万元。12月25日,受害人xx到公安部门报警,27日,被告郭xx退回受害人xx202万元。2003年1月9日,被告郭xx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当日将其企业账号上多余的500440.05元所有偿还受害人xx,后又讨回现钱40零元。受害人xx上当受骗479159.95元迄今未讨回。

[审理]

灵宝市检察院以被告郭xx犯诈骗罪,向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历经公开审判,于二00三年九月十日做出裁定,以诈骗罪被判郭xx刑期十四年,夺走民事权利四年,并罚款15000零元。

判决后,被告郭xx沒有明确提出起诉,检察院都没有明确提出抗诉。

[分析]

此案在诉讼全过程中,对被告郭xx的个人行为定诈骗罪,或是合同诈骗罪?产生分歧。

一种见解觉得,郭xx的方式组成合同诈骗罪。觉得差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以及他行骗违法犯罪的界线重点在于行骗个人行为是不是在合同签订、执行全过程中形成的。是,则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组成合同诈骗罪。此案中,郭xx在行骗全过程中,与受害人xx签署了一份用款协议书,这一份协议书的特性归属于贷款合款。因而,被告郭xx的方式组成了合同诈骗罪。

另一种见解觉得,本案被告尽管是运用合同书这一方式开展行骗,但沒有搅乱市场监管,并沒有侵害我国对协议的管理方法纪律,不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在中国是1997年修定后的刑诉法新提升的罪行,在过去的司法部门实际中合同诈骗的个人行为都按诈骗罪解决。同别的金融诈骗罪一样,合同诈骗罪也是以诈骗罪提取的,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合同诈骗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初从一般行骗中提取,但并没像别的金融诈骗罪那般,发展趋势为单独的罪行,直至改动后的97刑诉法,才将合同诈骗罪列项出去。合同诈骗罪理应说成诈骗罪的一种独特方式,诈骗罪的特点在合同诈骗罪中也应具有。从形式逻辑视角讲,合同诈骗罪也是诈骗罪,是一种包括与被包括的关联,从法律学视角讲。归属于法律条文竟和。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差别,一是是不是运用了合同的特殊方式开展行骗,二是是不是搅乱和损害了市场经济体制纪律的行为主体。在实际案例中,侵权人尽管运用了能够 反映市场监管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书在那时的标准,自然环境下并不具备市场秩序个人行为的特性,对侵权人都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罪。

此案中,被告郭xx与受害者xx签署的用款协议书,归属于借款协议。从合同书而言贷款的效果是因为蒙骗工商局,开展虚报申请注册。而申请注册是因为骗领我国的免息贷款,这也是一份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维护的合同书,那样的合同书不管从哪一个领域而言。也不具备市场秩序个人行为的特性。以这类合同书开展行骗,显而易见不容易搅乱和损害市场经济体制纪律这一行为主体。

总的来说,小编允许第二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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