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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上没有执行蒙骗申蝇头小利的个人行为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2:0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50

关键点提醒

合同诈骗罪是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以捏造客观事实或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法,骗领另一方本人的钱财,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组成该罪的先决条件是主观性上是有意,且一定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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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西安临潼区人民检察院(2009)行刑初字第六5号(2009年4月23日)

案件

公诉行政机关西安临潼区检察院。

被告郑某某某,别名郑老二,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于西安临潼区,汉族人,初中学历水平,农户,住西安临潼区土桥乡房岩村马角组。因诈骗罪于1992年6月22日被原西安临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判刑期七年,1997年9月22日出狱。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刑拘,同一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临潼区拘留所。

西安临潼区检察院往西临检刑诉字(2008)172号民事起诉书控告被告郑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西安临潼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被告郑xx对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的合同诈骗罪不予以认同,编造谎言自身沒有非法侵占罪申蝇头小利建房款的有意,都没有执行非法侵占罪建房款的个人行为,其一直在和绅蝇头小利商议还贷,但因彼此在还贷金额上的差别沒有达成共识。

辩护律师周涛学觉得,被告郑xx在客观上不具备非法侵占罪申蝇头小利建房款的目地,客观性上沒有执行蒙骗申蝇头小利的个人行为,其于申蝇头小利中间的关联归属于显著的法律关联,申蝇头小利彻底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完成自身的债务。

西安临潼人民法院经审判查清:2006年3月,被告郑xx和所在区骊山社区服务中心东街村西北组申蝇头小利达到总工程造价35.2万元的建房合同,同一年3月29日动工,4月1日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申蝇头小利依次五交给郑xx建房款121340元,郑xx从3月29日起基坑开挖路基、打三七灰土井、打基座,至5月底,农民工规定放收麦假,施工工地遂停产。6月中下旬,申蝇头小利规定动工,郑xx因托欠一部分民工工资、一部分农民工收麦不可以动工。遂彼此承诺,各找农民工再次工程施工。后申蝇头小利与邓全球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由邓全球再次工程施工。郑某某某选购建筑装饰材料、租用建筑工程机械、付民工工资等共付款工程进度款计八万汪义。后郑xx与申蝇头小利商议偿还剩下建房款,彼此因分别评定的剩下数量差别很大未达成共识。申小有利于2006年8月7日向公安部门以合同诈骗报警,后经临潼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融洽,郑xx向申蝇头小利撰写了欠建房款55000元的借条,但期满后仍乏力还款。2008年3月18日,郑xx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审理

西安临潼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控告被告郑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核查,被告郑某某某在签署建房合同前后左右,即集结农民工、租用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选购工程材料,积极主动合同履行,后因收麦农民工放假了停产,其又涉及到打黑除恶案子逃走,欠一部分民工工资农民工不肯干活儿等各种缘故不可以修复工程施工,其客观上不会有不履行义务的有意。申蝇头小利经与郑某某某商议另找施工队伍以后,郑某某某曾多与其说商议偿还剩下建房款事项,但彼此因金额差别很大沒有达成共识,沒有非法侵占罪建房款的有意,所以不组成合同诈骗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法院有关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要求,裁定以下:被告郑某某某不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后,被告未起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裁定已起效。

分析

此案争论的重点便是被告郑某某某是不是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在我国《刑法》的相关要求,融合此案的客观事实,按照有关法律学基础理论,小编先从合同诈骗罪的寓意及特点对之上情况开展剖析:

合同诈骗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以捏造客观事实或隐瞒事实事实真相的方法,骗领另一方本人的钱财,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该罪关键特点是:

1、侵害的行为主体是合同管理方案和公与私财产的使用权。《民法通则》要求,签署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是“诚实信用原则”标准。以蒙骗个人行为为方式,以签署、合同履行为方式而实行的合同诈骗罪,违背了以上标准,毁坏了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纪律。

2、客观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以瞒报事实真相的忽悠方式骗领他钱物的个人行为。实际涉及下列方式:(1)以虚假的公司或是盗用别人为名签合同;(2)以仿冒、伪造、废止的单据或是别的编造的房屋产权证明作保证的;(3)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以先执行小额贷款合同书或一部分合同履行的方式 ,哄骗另一方被告方再次执行和签合同的;(4)私收另一方被告方计付的货品、借款、订金或是贷款担保资产后潜逃的;(5)以其它方式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

3、主观性层面由有意组成,并具备非法侵占罪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目地。

公诉部门觉得被告郑某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履行全过程中采用蒙骗方式骗领他财物,金额较大,其方式组成合同诈骗罪,理应依规惩治。被告郑某某某的辩护律师觉得,被告郑xx在客观上不具备非法侵占罪申蝇头小利建房款的目地,客观性上沒有执行蒙骗申蝇头小利的个人行为,其于申蝇头小利中间的关联归属于显著的法律关联,申蝇头小利彻底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完成自身的债务。

在案审中,紧紧围绕郑某某某是不是组成合同诈骗罪产生二种不一样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被告郑某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在履行合同全过程中,采用先执行小额贷款一部分的办法骗领超大金额建房款,无端托欠民工工资、不进建筑装饰材料,金额较大,其手段已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的合同诈骗罪;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的罪行创立,应为此判罪定刑。

第二种建议觉得,被告郑某某某在签署建房合同前后左右,即集结农民工、租用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选购工程材料,积极主动合同履行,后因收麦农民工放假了停产,其又涉及到打黑除恶案子逃走,欠一部分民工工资农民工不肯干活儿等各种缘故不可以修复工程施工,其客观上不会有不履行义务的有意。申蝇头小利经与郑某某某商议另找施工队伍以后,郑某某某曾多与其说商议偿还剩下建房款事项,但彼此因金额差别很大沒有达成共识,沒有非法侵占罪建房款的有意,所以不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其与申蝇头小利中间的债务纠纷归属于履行合同全过程中的债务纠纷,彻底能够利用是民事诉讼认为自身的支配权。

小编允许第二种建议。原因是,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1)以虚假的公司或是盗用别人为名签合同;(2)以仿冒、伪造、废止的单据或是别的编造的房屋产权证明作保证的;(3)沒有具体执行工作能力,以西安市执行小额贷款合同书或一部分合同履行的方式 ,哄骗另一方被告方再次执行和签合同的;(4)私收另一方被告方计付的货品、借款、订金或是贷款担保资产后潜逃的;(5)以其它方式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产的。从之上五种合同诈骗方法看,并不是编造,便是冒充,并不是沒有企业创新能力,便是获得他财物后即行躲避掩藏。而经济发展合同纠纷案的被告方是以合同履行,开展产、供、销等经济发展手段为立足点。即便 因为某类客观因素,合同书无法执行乃至给一方导致巨大损失,但经济发展合同纠纷案的特性仍沒有更改。在签署合同时,一方被告方为了更好地可以顺利签订,很有可能会误导自身的企业创新能力或一定水平地瞒报我方的商业服务缺点。乃至一方被告方会徇私舞弊,引诱另一方被告方在违反其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签合同。但以上情形均是以勤奋践约做为自身的总体目标,并不是以行骗钱财为目地,不具备非法侵占罪他钱物的目地。针对这类以被告方夸张个人行为或民事诉讼诈骗个人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不可以以合同诈骗罪论罪。此案中被告郑某某某在签署建房合同前后左右,即集结农民工、租用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选购工程材料,积极主动合同履行,后因收麦农民工放假了停产,其又涉及到打黑除恶案子逃走,欠一部分民工工资农民工不肯干活儿等各种缘故不可以修复工程施工,其客观上不会有不履行义务的有意。申蝇头小利经与郑某某某商议另找施工队伍以后,郑某某某曾多与其说商议偿还剩下建房款事项,但彼此因金额差别很大沒有达成共识,后还经公安机关西安临潼大队经侦大队融洽达到了还款协议书,但在这段时间郑某某某涉嫌别的刑事案被公安部门口头传唤,其一直避开在外面,期满后仍乏力还款,其客观上也不会有非法侵占罪建房款的有意。所以不组成合同诈骗罪。

创作者:西安临潼人民法院 邓东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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