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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追诉期限延长的认定和适用(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

发布时间:2022-04-18 09:52:5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73

  诉讼期限延长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二是指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立案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目前,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立案标准包括人(嫌疑人、被告人)和事(发现的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事实往往先确定,然后确定嫌疑人,同一案件中的人和事往往不能同时确定,也不能同时记录在案件中。

刑事犯罪中追诉期限延长的认定和适用(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

  对人立案,因为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时,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问题是,侦查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并立案时,如何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因为他们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实施相应的逮捕行为?具体犯罪嫌疑人能否产生不受起诉期限限限制的效果?未列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产生不受起诉期限限限制的效果?

  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主要有三种观点:

  首先,立案侦查只是指对人立案。通过侦查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后立案的,行为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二是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立案侦查没有明确相应的规定。立案侦查原则上是指对人立案,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侦查活动已经耗尽,也可以立案,即不能排除行为人在立案时逃避侦查的可能性,否则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已经逃跑,起诉期限无法计算;

  第三,不区分人或者事立案,因为人或者事立案,行为人可能构成逃避侦查。因此,只要侦查机关知道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逃避侦查,就会产生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

  首先,对人立案时,只有侦查机关未能逮捕行为人,与行为人逃避侦查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逃避侦查,从而产生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律效力;

  其次,由于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不可能,不能指望他们不逃跑,因此,在案件中,在侦查机关没有确定具体嫌疑人的身份,嫌疑人不被列为侦查对象,也没有实施逮捕行为,行为人逃避追查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未确定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也受到立案侦查活动的约束。只要行为人知道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逃避侦查,就能产生延长侦查期限的法律后果。

  目前,由于对立案侦查和逃避侦查的看法不同,侦查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没有统一明确的指导标准,不利于正常司法活动的开展。与争论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相比,应强调嫌疑人逃避侦查的行为,因为这意味着行为人不认罪悔过,自愿伏法,从而产生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律效力,给侦查机关足够的侦查时间,更好地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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