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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组织卖淫罪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22-04-18 09:50:4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64

  1.如何确定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要件

  组织卖淫罪的主要特为特征是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理。

  本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卖淫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招聘、就业、收集等方式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超过三人的,应当予以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组织卖淫罪怎么判刑)

  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主要行为特征。有许多具体的管理或控制手段,如招聘。

  募集、雇佣、诱惑、保留和收集。在司法实践中,卖淫犯罪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犯罪的本质,如设立洗浴中心、保健中心,特别是一些行为人,不参与组织卖淫的具体管理或控制活动,而只投资所谓的洗浴中心、保健中心等,同意分享,卖淫嫖娼活动的日常管理很少甚至不直接干预。那么,这种投资行为能被认定为组织卖淫吗?

  只要投资者知道实际经营者。管理控制人正在组织卖淫活动。即使不直接参与经营,不直接管理和控制卖淫活动,也应确定其投资行为。

  它是组织卖淫的一部分。主要原因是实际经营者。如果管理控制人离开投资者的投资,组织卖淫的规模就会受到影响,甚至是否有实施组织卖淫的经济实力。

  淫秽行为可能有问题。当然,只有投资没有实际经营行为,没有管理控制行为,投资行为才不会自动转变为组织卖淫。因此,投资行为与实际经营行为和管理控制行为共同构成组织卖淫。有时候,投资者既是实际经营者,也是管理控制者。行为人集三个角色于一体,充分体现了其组织卖淫的特点。

  为组织卖淫而设立的固定卖淫场所,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经营,

  但也通过查看日常账单或查看来掌握卖淫情况。他们都是组织卖淫犯罪的实施者。组建、管理卖淫女团队、安排卖淫交易、使用微信、支付宝出纳、通过微信和出租车司机吸引嫖客等行为也是组织卖淫犯罪的表现。需要注意的是,明知是组织卖淫和投资,是投资者组织卖淫的前提。

  二、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卖淫刑案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卖淫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六项。

  情况:(1)卖淫人员10人以上;(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5人患有严重性病。

  人以上的;(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四)非法获利100元。

  1万元以上;(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归根结底,这六种情况是组织卖淫罪的法律加重。

  在《卖淫刑事案件解释》出台之前,一些省级法院或检察院规定,卖淫次数也作为确定组织卖淫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大多数法院不同意用组织卖淫次数来衡量情节是否严重,而是应该管理和控制卖淫人数,导致组织卖淫。

  人员伤亡后果和卖淫人员自身情况确定情节是否严重。主要原因是卖淫的次数通常很难取证,往往缺乏证据。

  此外,与组织卖淫次数相比,人数的危害明显大于人数。基于上述原因,涉卖淫刑案解决。

  解释没有以组织卖淫的次数作为认定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依据,而是在解释第十条中特别规定:组织。强迫诱惑。保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情情节。

  考虑一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席登松.郭晨.郑利华.陆根武组织10多名卖淫女共卖淫1400多次,席登松.郭晨组织10名卖淫女共卖淫20次。

  其次,组织卖淫人数作为组织卖淫“严重情节”的依据,卖淫人数不作为组织卖淫“严重情节”的依据,仅作为法定刑事范围内量刑的参考。

  三、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两种密切相关的犯罪。从本质上讲,大多数协助组织卖淫属于组织卖淫共犯的性质,但也有一些行为人设立了专门的培训。

  机构、交通组织等。,专门从事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这部分行为非常独立,处理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不符合这类行为的本质。因此,1997年刑法单独规定。

  协助组织卖淫罪已经确定。这说明这种行为有具体的罪行和单独的法定刑罚,应当认定为独立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罚,不再适用刑法对共犯的处罚原则。

  《涉卖

  《淫秽刑事案件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处理原则:明知他人组织卖淫罪,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担任保镖、打手、管理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从犯论处。当然,《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在有营业执照的俱乐部、洗浴中心等营业场所担任清洁工和收银员。

  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和劳务工作,只领取正常工资,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特别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后,不影响组织卖淫共同犯罪。

  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主从犯;同样,协助组织卖淫本身也有主从犯。如果一些犯罪分子成立了专门的卖淫女团伙,团伙中就有主从犯。总之,只要是共犯。

  故意犯罪,可能存在主从犯的问题。

  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应区分主从犯。如何区分主从犯的地位?就投资者而言,除了调查投资比例外,还应调查是否直接参与经营或参与经营的程度。

  这是区分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

  1.主要投资者的地位明显高于仅投资而不参与经营者,主要经营者比不参与经营者更突出;

  2.虽然只投资而不参与经营管理,但处于控股地位的,其地位不一定低于实际经营者和控制者;

  3.仅投资且投资比例未达到控股地位的,其地位作用明显低于的从犯;接近控股地位的,可以认定为主犯,但与主犯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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