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如何区分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遗弃罪?

发布时间:2022-04-15 10:09:38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37

  虐待罪是一种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犯罪,因此在定罪和处罚中具有特殊性。作为亲属犯罪之一,由于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联系,是否起诉,处罚可以由受害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自由决定,如果受害人不想起诉,没有必要处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受害人无法告诉,或因强制、恐吓不能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了6起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张的虐待案件令人惊叹。张(男,1979年出生)于2004年与李(死亡,41岁)结婚。经常酗酒的张经常因为李婚前的情感问题而拳打脚踢,多次受伤住院,跳水自杀。婚后第16年,张再次殴打李,用手抓住头发,扇了他一巴掌,锤了他的胸部和背部。被殴打的李把儿子放在父亲家里,自杀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因涉嫌虐待罪被逮捕,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张某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观察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如殴打、侮辱、咒骂等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遗弃罪构成要件相似,张殴打李导致住院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刑期不一致,为什么是虐待罪而不是其他罪?

如何区分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遗弃罪?

  一、如何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中国立法者专门设立虐待罪,主要是对弱势家庭成员进行特殊保护,目的是殴打、捆绑、针扎、火热、体罚等身体虐待、虐待、咒骂、讽刺等精神虐待行为本身还没有达到故意伤害、遗弃、侮辱的程度,但由于其非法性、频率高、可持续性长、一致性特点,应定罪量刑,部门处罚。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往往是一次性伤害,杀人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想故意伤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虐待罪虽然有故意伤害主观故意,但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质更明显,伤害行为长期、持续、频率高,单次伤害通常不能达到轻伤,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也不能剥夺他人生命。

  长期虐待家庭成员最终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同时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可以选择重罪处罚。行为人主观上想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只采取长期虐待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二、如何区分虐待罪和侮辱罪?

  虐待家庭成员,通过对家庭成员的身心虐待,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可以同时构成虐待和侮辱,但这两种罪行是不同的。

  (1)在侮辱他人的手段中,虐待罪强调行为人对家庭成员的身心伤害、折磨和迫害,包括身体伤害,如殴打、扇耳光、冻饿、禁闭、疾病不治疗等,以及精神迫害,如讽刺、虐待、侮辱人格、限制理解自由等。虐待罪更倾向于侵犯于侵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或者强迫他人侮辱人格尊严,如粪便、墨水、剪头发、吃垃圾等;或者嘲笑、虐待被害人,使其在公共场合丑陋,如传播被害人的隐私、生理缺陷;或者通过粘贴大字报纸、图片、信件、书籍或其他公开文字泄露他人隐私,诽谤他人人格或破坏他人名誉。

  (2)在侮辱行为的公开性方面,虐待罪的侮辱行为不需要公开,实际上往往在家庭空间,不公开;侮辱必须公开,必须在第三方甚至公众面前,或者用不特定的人或大多数人听到和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

  (3)不同的定罪标准。虐待罪中的侮辱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如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反复教学不变的,受害人为年轻、年老、病残、孕妇、产妇,造成受害人严重伤害、死亡或自杀。侮辱罪也必须在犯罪前达到严重情节,如手段恶劣、致人死亡、精神障碍、自杀死亡、多次侮辱他人,如当众撕毁受害人衣服、强迫受害人在街上展示公众、当众强迫受害人吞食污物、强迫受害人猥亵等。

  三、如何区分虐待罪和遗弃罪?

  虐待罪中不给予家庭成员治疗、不给予食物等行为与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相似,因此往往会产生混淆。两罪的区别如下:

  (1)在侵权对象身份上,虐待罪必须在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员,不仅侵犯了家庭成员正常家庭生活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受害人的健康;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有法律支持义务和履行义务的人,侵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在主观方面,虐待罪的主观心态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受害人施加身心上的破坏和折磨,遗弃罪是行为人明知有赡养义务,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

  (3)在客观行为方面,虐待罪的行为人长期、一贯、持续地折磨和摧毁家庭成员,而遗弃罪的行为表现为拒绝履行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支持义务。

  虽然该犯罪立法强调虐待家庭成员,但并非所有家庭成员的伤害都只能定为虐待罪。虐待罪可以与上述罪名竞争,可以单独评价为虐待罪,也可以与他罪数罪并罚。如何区分,应具体分析。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