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律师团队

做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协议赔偿后能否起诉对方敲诈?(协议补偿后告敲诈)

发布时间:2022-04-15 10:07:2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1055

  协议赔偿后能否起诉敲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胁迫的方式强行索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以威胁或胁迫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是相关立法规定。司法文件和刑事政策的一致要求。协议赔偿后能否起诉敲诈勒索?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处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道歉、精神慰藉等民事责任事项,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宽大处理达成协议。

协议赔偿后能否起诉对方敲诈?(协议补偿后告敲诈)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四十条还规定:检察机关对可以公诉或者自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定罪处罚。

  对民间纠纷造成的轻微伤害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批准和记录。人民法院也可以尝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促进和解。可见,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有关司法文件不仅不反对当事人自行和解,而且大力倡导和解,要求司法机关促进和解。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自诉案件的和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区分是非的基础上,调解告知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起诉。虽然这是对已提起的自诉案件的自我和解的规定,但可以看出立法对自诉案件和解的态度:双方可以在起诉前后自行和解。

  在侵权纠纷中,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模糊的区别。周垂坤律师刑事辩护小组认为,在划清两者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从索赔过程中,是否经过正当的程序处理。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被侵权人通过法定渠道或者声称通过刑事控告渠道索赔的,不得视为敲诈勒索。被侵权人经正当程序处理后,继续以胁迫、威胁手段索赔的,还应当结合案件其他情节确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从违反被索赔人意志的程度来看,是否有明显违反被索赔人意志的表达和行为。

  民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主体具有行为自愿性。如果行为人没有明显违反被索赔人意愿的表达和行为,双方都愿意讨论赔偿问题,往往被认定为民事纠纷。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利用威胁、胁迫等方法对对方造成精神强迫,明显违背被害人意愿。

  3.从索赔的客观表现来看,手段行为是否合适。

  为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应当认定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要求。具体分析以下两种常见的索赔方法,准确把握。

  (1)实施媒体曝光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视为胁迫和威胁。被侵权人可以选择通过媒体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由于媒体和互联网传播信息的快速性和普遍性,一些商业行为的曝光可能会给商家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甚至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受害人通过向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曝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结合其主观目的是否非法占有,客观上是否能达到威胁和胁迫的程度来判断其手段是否符合犯罪构成。

  (2)索赔中虚构事实的情节对威胁和胁迫行为的影响。在侵权纠纷中,一些被侵权人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除了权利保护的基本事实外,还经常虚构一些事实,作为向企业索赔的筹码。虚构事实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素。行为人虚构事实的情节是否会引起对方的恐惧、恐惧等精神强制性影响,是构成威胁、胁迫行为的因素。

  4.从索赔人的损害结果来看,看索赔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索赔金额与损害的比例是否明显不平衡。

  对于小损害或无明显损害,要求大量赔偿,应结合损害性质、损害因果关系等情节,综合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仅仅是根据数额来确定。具体来说,一是看损害是否实际发生;二是看损害性质,是造成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三是看损害后果是否明确。损害程度不明确,特别是人身损害后果,人身损害程度不评估,不得提出过高的权利保护要求,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TAG标签: 协议赔偿 敲诈
华荣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华荣律师事务所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