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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抢红包赌博是刑事案件嘛(微信红包赌博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3 10:50:12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93

  在互联网上,利用微信网络社交平台建立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活动。对于这种网络赌博案件,是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罪?在司法实践中,以赌场为中心的认定标准更多,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场所;有的案件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有的案件被认定为赌博罪。两种犯罪的区别需要探讨这种犯罪与另一种犯罪的犯罪逻辑,从而有针对性地为微信群红包赌博案件提供最佳的辩护策略。

  一、微信红包群能否理解为赌博场所。

  微信红包赌博案例,无论是开设赌场还是聚众赌博,组织者都可以决定是否开展赌博活动,何时开展。如果赌徒不遵守群规则,管理员将被踢出群,单方面终止赌徒的赌博资格和赌博行为,有效管理和控制微信红包赌博群。从微信红包群的管理可以判断其赌博场所的性质。

网上抢红包赌博是刑事案件嘛(微信红包赌博案例)

  阐述微信红包群的特点:

  (1)成立微信红包赌博群,聚集赌徒:被告郝某6等7人成立微信聊天群,名称为1群10包1.1倍30-100、2群10包1.1倍30-100、3群10包1.1倍30-100。微信群以抢微信红包扫雷的方式开展赌博活动,并以各种方式聚集了冀某等100多名赌徒。

  (2)制定微信红包群规则:建立龙城免死号微信群,王1等安装作弊程序软件的微信号通过抢红包在群内盈利。为了避免腾讯对微信群红包赌博行为的限制,每天在三个群体中开展赌博活动,每个群体的赌徒基本相同。如果有人踩雷但不退款,他会把这个人踢出小组,为他退款。在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中,群规则并不是定性的关键因素。

  毫无疑问,建立微信红包赌博群,聚集赌徒,制定微信红包群规则。然而,这一标准是赌博犯罪的一般标准。

  二、微信红包群分工与场所固定性与定性的关系。

  微信红包赌博案例存在一定的分工合作,主要是红包、会计、福利等,但分工往往不严格,存在交叉角色、分工和场所固定,不能作为区分赌场犯罪和赌博犯罪的标准。

  为了逃避调查和处罚,组织者可能不会继续组织赌博,甚至每隔一段时间解散一次赌博群体,然后重建一个群体。该标准对此类不可持续、不固定的组织赌博性质存在争议。

  微信抢红包群的分工和固定不能成为定性标准。比如五五班小学同学的微信群,陈某和妻子一起管理微信群,雇佣被告苏某、洪某、张某帮忙发红包,提取头薪;利用抢红包的比例,还设置了代发红包提取头薪的分工;这个群体没有从犯罪中删除和更换群体,而是固定用于抢红包赌博,没有认定开设赌场罪。【(2016)浙江0302刑初408号】

  但被告陈某佳在赌博组担任资源管理员,负责拉手团队的联系和维护,负责夜班的资金,托团队在赌博过程中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此外,福建省漳平市某地租赁房屋设立了上下分工工作室,但分工明确、场所固定的,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2020)苏0830刑初213号)

  因此,微信红包赌博的分工、固定场所,也是赌博犯罪的一般标准。

  三、赌博方式、赌博工具与提取头薪与定性的关系。

  红包是微信社交软件的一个功能,很难确定为组织者提供赌博工具。在微博红包赌博案件中,赌徒之间的沟通是间接的、匿名的,他们之间的地位相对平等,红包的数量是幸运的,或者是随机的,而不是人控制的。当然,对于赌博方式,提取第一份工资,一般由组织者、经理单方面确定,也与赌徒协商确定。

  案例一:公安机关在查获福建省漳平市上下分工作室时,现场扣押了197011元备用资金和1011元备用资金的作案工具手机部分,托工作室时扣押了几部作案工具手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好运来赌博群共803人参与赌博,共赌资15306843.35元(2020)苏0830刑初213号)

  案例二:庄家在群内发送300元或500元红包(下同),由5人随机抢劫。抢红包金额最小的继续发送300元或500元红包,重复;红包金额限制后,被告人陈某、朱某、苏某、洪某等代包人代为发送红包,从中抽头10元至30元不等。【(2016)浙0302刑初408号】

  案例一和案例二有不同的赌博规则,但往往存在备用资金、手机作为赌博工具、提取头薪等行为。但案件一系列开设赌场罪,案件二系列赌博罪。

  因此,微信红包群赌博的赌博方式、赌博工作取头薪都是赌博犯罪的一般标准。

  四、社会不具体公众,场所开放性与赌徒不具体定性之间的关系。

  微信是一种社交工具,具有传播迅速、涉及面广的特点。在微信红包赌博案中,赌徒通常较多,赌博信息传播迅速。除了赌博场所、分工、固定场所、赌博方式、赌博工具和抽头比例外,开设赌场罪还需要是否向公众开放。

  案件(2016)浙江0302年初408,被告陈用其微信号创建五班小学生微信群,以抢红包比例赌博的形式,期间,妻子是被告朱管理微信群,雇佣被告苏、洪、张(另一)帮助发送红包,提取头薪。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起诉被告,但法院不同意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而是以赌博罪判决。

  笔者还同意法院判决赌博罪的结果;因为微信群是利用微信社交媒体创建的,邀请朋友在同一个界面交流互动。辐射范围仅限于群内成员各自的朋友,他人需要群内人员的主动邀请才能进入。而且,被告陈某通过微信群聚集的赌徒是朋友和朋友邀请的朋友,不向社会开放,他人无法通过网络搜索群体并径自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场所开放性和赌徒不具体性的特点。因此,被告陈某利用微信群聚集朋友和朋友的朋友,以抢红包比的方式赌博,应认定赌博罪。

  因此,微信群赌博场所的开放性是微信群红包赌博犯罪案件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标准;如果赌博场所不开放,不对特定对象开放,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可以为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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