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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涉嫌诈骗犯罪怎么有效辩护(影视投资诈骗)

发布时间:2022-03-23 10:43:04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09

  一、影视投资背景信息。

  在普通人看来,投资电影是一个相对较高的项目。然而,高票房的电影和电视作品需要有三个特点:第一,好剧本,好主题,是电影和电视作品成功的基石,近两年票房高,流行电影、喜剧和军事主题占据了一半;第二,一线演员,优秀的剧组可以更好地展示剧本和情节,以获得观众的认可;第三,成本控制和宣传,一般电影票房达到制作成本的三倍,适当控制成本,创作高质量的影视作品,配合有效的宣传,广泛宣传,提高票房同样重要。

  影视投资项目分为个人投资项目和机构投资项目;(2)影视类型分为:影院电影、网络电影和电视剧;(3)影视主题分为:喜剧、爱情、动作、科幻小说、战争、犯罪、惊悚、动画、动画、武术、情节、恐怖、悬疑和幻想;(4)认购状态分为:已完成和成功的项目。

  影视投资项目需要了解投资的电影记录材料、分析报告、宣传材料和分账计算。然而,即使对投资的影视项目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记录查询和分析,也不能表明影视投资是正式的、模仿的或合同欺诈的。

  律师认为,在这类文化媒体公司工作的普通主管、推销员和员工可能无法意识到影视项目的投资是否真实,募集的投资资金是否最终流向合同项目下的影视作品。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分析了涉嫌欺诈的影视投资的特点及其有效的辩护理念,探讨了影视投资项目公司、主管和员工如何实现有效的辩护。

  二、涉案公司与影视制片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合同协议≠诈骗。

  (1)虚假影视作品投资项目。

  涉案公司与电影制片人签订了投资合同,但在合同账户期间,他们并没有真正支付投资资金。这种情况真的是联合制片人吗?显然,即使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投资合同也没有成立和生效,涉案公司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影制片人或联合制片人。

  如果不是影视作品的制片人或投资者,从而谎称是联合制片人或投资者,拥有高质量的电影投资项目,承诺低投资、高回报;虚假挂明星,伪造合同,骗取电影投资资金,涉嫌欺诈犯罪。

影视投资涉嫌诈骗犯罪怎么有效辩护(影视投资诈骗)

  (2)真正的影视作品投资项目。

  真正的影视作品制作人是讨论案件是否不构成欺诈犯罪的价值;真正的影视作品制作人是不构成欺诈的有利辩论之一。如果它属于真正的影视作品制作人,即使是小额投资的联合制作人,至少也有真正的投资项目,对于涉及的公司、普通高管或普通员工来说,一根救命稻草。

  律师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电影投资项目,向不特定公众融资,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容易陷入刑事犯罪泥潭;但真正的影视作品制片人是获得市场投资,将相应的投资份额转移给特定投资者,筹集资金,符合市场交易行为,不应一刀切。

  三、涉案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真实的投资协议≠诈骗。

  1.涉案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虚假投资协议。

  投资影视作品,涉及公司一般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同意电影投资预算、高成本、大制作、明星、知名影视公司、合作和风险防治内容,如电影估值、投资者投资、投资比例、预期票房、预期收益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真实投资还是虚假投资,签订投资协议都是影视投资的常规做法。

  如果涉案公司不是涉案电影的制片人,投资协议项下的影视项目不存在,投资者的投资资金用于涉案公司老板的个人挥霍,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然而,作为主管或普通员工,他们可能不是诈骗犯罪的帮助犯。

  2.涉案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真实的影视作品投资协议。

  (1)如果涉案公司是涉案电影的真正制片人,是否不构成诈骗罪?不一定。虚增投资份额也容易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假设涉案公司属于联合制片人,电影制片人合同的真实投资额为8000万元,票房收益圈仅为5%,那么涉案公司的投资额度应为400万元,并约定不能转让所持股份或用于融资。但涉案公司虚增投资额2亿元,按虚增投资额2亿元将投资份额或融资转让给投资者,转让或融资4000万元,其中400万元用于投资,其余用于挥霍。最后,由于票房不佳,投资者损失严重,虚增投资份额的行为仍可能被评为诈骗犯罪。

  (二)涉案公司是否有权转让所持股份或者用于融资。

  如果涉案公司属于制片人,即使与电影制片人不能转让股份或融资,但公司根据真实制片人合同转让股份或融资,转让股份或融资用于影视作品投资,根据实际票房收入支付投资者,即使影视作品最终因损失无法支付投资者,涉及公司的行为也不应被评为欺诈。

  律师认为,影视作品投资协议和内容的真实性对案件的定性有重要影响。但违反个别合同条款的,不能作为欺诈犯罪的依据;涉及公司的分公司主管、普通主管和普通员工很难了解公司与其他电影制片人是否有合同关系或合同关系下的具体条款。因此,即使涉及的公司制造了虚假制片人的合同,如果分公司主管、普通主管和普通员工主观上不知道虚假制片人的合同和其他虚假投资,也不应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

  四、溢价或以出售衍生品的名义出售票房份额≠诈骗。

  涉案公司有电影分红权益、票房份额、溢价出售相应份额的,即使违反投资合同有关规定,也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一些机构通过卖衍生品-赠积分-积分兑票房的方式销售衍生品,

  多层溢价转让、票房赌博等混乱,但需要结合整个案件事实、证据和欺诈罪的要素进行综合评价。

  虚假影视投资项目崩溃,如一些影视众筹平台、影视金融平台等平台,雷电过后,组织者带着钱逃跑,承诺高回报,甚至最低回报,让投资者赔钱;然而,真正的股息权益、票房份额,即使是溢价销售,即使由于管理不善,也不应被评为欺诈,而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律师认为,影视投资、投资协议和投资内容的真实性是无罪的前提;涉案公司主管、分公司主管、普通员工不具备主观意识的,虽然在诈骗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帮助,但只负责项目的某一部分,可能没有共谋实施诈骗的主观意图,无法判断其虚假性。因此,即使涉案公司涉嫌犯罪,也不代表主管和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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