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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有“特权”,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

发布时间:2021-08-26 05:46:0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38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出于人性方面的考虑,法律规定有一种人是有“特权”的,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即已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若正在怀孕,死刑应该停止执行。即使是孕妇生完孩子后,也不会继续判处死刑。

  一、孕妇有“特权”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此可看出,审判的时候发现罪犯怀孕的,不能判处死刑。那么已经判处死刑后才发现罪犯怀孕怎么办?应该停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2条规定,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三种: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因第1、2种情形停止死刑后,还有可能继续执行死刑,但必须是待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才能执行。

  而因第3种情形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改判就是绝对不执行死刑了,孕妇生完孩子也不需要执行死刑。

  二、孕妇什么时候怀孕可以免除死刑?

  罪犯什么时候怀孕可以免除死刑,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不管是审判前已经怀孕,还是审判后才怀孕,也不管是什么原因怀孕,只要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怀着孕都不能执行死刑,已经判决死刑的要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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