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米脂故意杀人案宣判,死刑!
发布时间:2021-08-26 05:46:0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75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故意杀人一案。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赵某进行辩护。赵某持刀对学生下手,致9死12伤的行为是否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故意杀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么算的?下面由华荣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
一、赵某持刀对学生下手,致9死12伤
赵某先后在网上购买刀具五把,预谋作案。因未找寻到同学,赵某将报复目标转为米脂某中学在读学生。被告人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行至该中学等候学生放学。
米脂某中学学生放学后,被告人赵某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迎面冲入学生人流中,自西向东对途经的学生进行疯狂捅刺,致豆某某等九人死亡;姬某某等四人重伤;姜某某等七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脚右足骨折为轻微伤。赵某被闻讯赶来的三中教师、保安、学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员。
二、赵某是否属于“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与“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很可能会在量刑时从宽。
被告人赵某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系米脂某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所致,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但是米脂某中学的学生本身没有过错,并没有刺激到赵某,国外刑法有规定“激情犯罪”的,也基本上以受害人存在不法行为为前提,激愤完全是由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引发的。因此,赵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也不得到从轻或者减刑处罚。
三、赵某犯罪行为凶残被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因此法院宣判,被告人赵某犯罪动机卑劣、犯罪目标明确,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故意杀人民事赔偿责任怎么算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故意杀人罪肯定是将被害人致死了的,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民事赔偿,当然少不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的内容由华荣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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