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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怎样开展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1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56
【前言】: 职务侵占罪就是指被告方运用职位的便捷,盗取企业某些会计,而且此外这一会计务必是限额的,并非小额度,那麼职务侵占案怎样开展无罪辩护?下边这篇内容就为各位解释,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职务侵占罪就是指被告方运用职位的便捷,盗取企业某些会计,而且此外这一会计务必是限额的,并非小额度,那麼职务侵占案怎样开展无罪辩护?下边这篇内容就为各位解释,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职务侵占案怎样开展无罪辩护?

  辩护词

  法官、审判员:

  北京市法律事务所接纳此案被告高某某某直系亲属的授权委托,并且经过高某某某自己允许,分派xxx刑事辩护律师出任其一审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辩护律师执行中国法律授予的岗位职责,从答辩的视角依规确保中国法律的合理执行。

  刚刚被告何某跟叶某的辩护律师讲到,绩效考核工资的派发有理有据,沒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协合公司规章制度,对于此事,我彻底赞成,与它们同样的建议,我便不会再相同了。依据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被告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中间,影响力互不相关,虽然被告高某某某自己觉得自身犯法,认罪服法、全额的退还,但辩护律师坚持不懈觉得,公诉行政机关控告被告高某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不可以创立。原因有下面一些层面:

  一、高某某某不具有“职位便捷”这一法律规定构成要件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要求,职务侵占罪就是指企业、公司或是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将本企业钱财不法据为己有,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说白了“运用职位上的便捷”就是指运用自身在本企业职位上所具备的负责人、管理方法或是经手人本企业钱财的便捷。是不是有“运用职位上的便捷”的行为表现是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高某某某系原某某某干细胞美容基因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协合企业)的董事会秘书,法律事务部审计部主管。即便仅从一般基本常识看来,这一职位不管怎样也和“负责人、管理方法或是经手人本企业钱财”扯不上关联。协合企业《董事会规则》(卷三第97页)从股东会办公会的视角具体要求了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职责:“担负股东会大会的主要事务管理,如承担会议报告、执行董事联系、文档收取和发送、工作人员招待等工作中”,从协合企业运转的具体情况看,高某某某的职位与企业钱财或薪酬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沒有任何的关联,压根不太可能执行运用职位便捷非法侵占罪本企业钱财的个人行为。故高某某某不具有刑诉法明文规定的“职位上的便捷”标准,缺乏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职务侵占罪显而易见不创立。

  二、高某某某沒有参加制订《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刑事犯罪压根不会有

  1、在首席总裁办公会探讨和决议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时,高某某某并沒有参加。

  2008年2月19日《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卷五第7-8页),此次会议内容之一是探讨《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参与人:何某、方某、张某、柴某某某、叶某,高某某某是列席,换句话说高某某某的地位与别的五个人迥然不同,仅仅带上一双耳朵里面去的,沒有投票权。高某某某在此次首席总裁办公会上沒有表示一切主观性意向,特别是在此次大会上高某某某及其别的被告沒有说“要避开股东会,没报股东会准许”。并且该会议记录仅有何某的签名,沒有高某某某及其别人的签名,高某某某对该会议纪要所纪录的信息是不是认同从该证据上体现不出来。

  因而这一份会议记录不但不可以证实高某某某参加制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有意使该规章制度不汇报股东会的客观事实,反倒从高某某某是列席人员这一点上能够看得出,他并并不是该机制的制定者,更并不是该机制的决定人。

  2008年4月11日《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卷五第9-10页),內容之一是决议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参与人:何某、方某、张某、柴某某某、叶某;纪录是林某。这一份会议纪要上明明白白地记述郑某是缺阵大会,换句话说,在最后确定要执行《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情况下,高某某某压根沒有参与。

  更何况,依照某某某企业的规章,企业推行首席总裁责任制,首席总裁办公会仅仅首席总裁行使权力的輔助监督机构,高某某某即便参与首席总裁办公会也仅是出席,没有权利参加企业的管理决策。退一步讲,就算高某某某有参加制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见解和意向,也不太可能参加得进来。

  2、根据各被告的口供,我们可以看得出:派发绩效考核工资一事最开始由企业高级副总裁方某明确提出、何某允许,让叶某拟定,随后开首席总裁办公会探讨。在《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斟酌环节,高某某某沒有与别的被告共商,要避开股东会、不汇报股东会来制订这一规章制度。纵览所有案件材料,沒有各被告沟通交流犯意,互相共商的一丝一毫的直接证据。协合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压根就没有高某某某的岗位工作职责,退一步讲,即便制定规章制度以前有些人就这事向高某某某资询过能走哪些程序流程,高某某某的回答也仅是咨询性建议,这与作出管理决策或是参加管理决策是2个特性。再退一步讲,即便高某某某回应不对,那也单单是水准难题,和“共商”二字沾不上边。

  民事起诉书评定的违法犯罪时间2008年1月-4月;而《关于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的请示》的时间2009年2月18日,这一時间距《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根据和执行早已有一年的時间,不管高某某某是不是签名,对派发绩效考核工资这件事情沒有其他危害,亦即其个人行为与《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决议根据沒有逻辑关系。

  三、高某某某在企业的地位与别的被告有压根差别

  1、高某某某不属于企业高級管理者。

  依据案件材料表明,高某某某在协合企业的职位是董事会秘书、法律事务部审计部责任人。在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对企业高級技术人员有清晰的要求:“高級管理者就是指企业主管、总经理、财务主管、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和企业章程規定的其余工作人员”。高某某某曾于2008年12月30日被聘用为上市企业上海市谁谁谁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即目前的某某某某某某干细胞美容生物技术股权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在这里我提早法院留意:高某某某的这两个董事会秘书真实身份,一个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另一个是在上市企业,而该案的受害者某某某企业并不是上市企业,仅为有限企业,因而高某某某在该案中并不是上市企业的董事会秘书;高某某某被聘用为上海市谁谁谁股权公司的时间段在2008年12月30日,这时候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早已实行了整整的一年了。

  企业的规章沒有明文规定企业高級技术人员的范畴。协合企业《董事会规则》(卷三第一07页)有这种的內容:

  “第七十三条 别的高級管理者,公司经营监督机构中的其余工作人员,包含高级副总裁、高级工程师、总会计师、部门负责人以内均帮助首席总裁工作中,对首席总裁承担。别的员工的职权范围和义务,由股东会依据合伙制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法案及相关规章的要求和企业的具体必须,作出详细要求。”

  依据这条要求,做为法律事务部审计部主管的高鹏德是不是归属于“别的高級管理者”呢?最先,此条要求內容与文章标题同工异曲:从文章标题上看,此条好像是定义别的高級技术人员的范畴,而信息上,第一句话是讲首席总裁责任制,公司经营监督机构中除首席总裁之外的别的一切工作人员,自然地包含高级副总裁、高级工程师、总会计师、部门负责人以内均帮助首席总裁工作中,对首席总裁承担。那麼除开首席总裁之外,运营监督机构中的什么工作人员是其它高級管理者呢?我们知道,依据破产法要求的企业管理体制,运营监督机构是相比于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来讲的,除开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之外,企业别的工作人员都归属于运营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范畴。假如公诉部门觉得依据此条第一句话的要求,高级副总裁、高级工程师、总会计师、部门负责人这些人全是高級管理者,那麼这些人之外的运营监督机构别的工作人员例如企业新聘请的驾驶员都不理应被排出在高級管理者范畴以外,实际上这不是好笑的结果吗?显而易见公诉行政机关那样理解是以偏概全。第二句內容是运营监督机构的其余员工的职权范围和义务由股东会作出详细要求。从上述剖析还可以看得出,某某某企业《董事会规则》第七十三条并沒有明确高級技术人员的范畴。

  次之,《董事会规则》并不是企业章程。虽然它自称为“本标准做为企业章程的配件,是企业章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它也是由协合企业的2个公司股东制定的,但它既沒有像企业章程一样在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它的改动程序流程又充足曝露并不是规章的实质。从该标准第八十一条看,假如《董事会规则》与企业章程不符合,《董事会规则》务必作出改动,改动的行为主体是股东会,整体执行董事二分之一之上根据后起效。而按照在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企业章程的改动则是企业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会对企业章程没有权利改动。因而《董事会规则》并非规章,本质上归属于企业的基本上管理方案。《董事会规则》和协合企业章程的关联,如同在我国《刑法》和《宪法》的关联,虽然全是由全国人大制订的,可是刑诉法的法律效力小于宪法学,那样粗浅的关联不应该有争执。

  故即便在协合企业《董事会规则》里明文规定部门负责人归属于高級管理者,也违背了在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由企业章程要求高級管理者范畴”的明文规定。

  2、高某某某具有高级副总裁工资待遇,但沒有高级副总裁的职位

  假如高某某某是高级副总裁,那当然会具有相对的工资待遇,压根不必刻意标出。在公司或是行政机关里,具有某类等级工资待遇刚好代表着他不具备那一个等级的职位,不论是一般的工作经验基本常识或是从中文语言表达的剖析,大家都只有得到这一结果。在民事起诉书中,公诉行政机关评定高某某某的职位便是协合企业董事会秘书、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科长,除此虽知。

  3、高某某某的薪资由公司老总决策合乎某某某公司规章制度

  因为高某某某既并不是企业执行董事,也不是企业高級管理者,他的薪资由公司老总决策。2005年5月30日协合企业发布执行的《组织结构、领导分工及工作职责(试运行)》中要求(第二次补查卷第六0页):首席总裁选择企业的组织体制和人事部门定编,决策总裁助理、技术总监、各业务经理等的人事任免、酬劳、奖罚。因而,高某某某得到的薪资,只需是首席总裁决策的,全是合乎协合企业要求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高某某某彻底有根据信任首席总裁准许发送给他这一级工作人员的薪资是合理合法合规管理、合乎公司规章制度的。

  从这种视角亦能看得出,《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不是所有内容都违背协合企业的管理制度,最少企业副总经理级下列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资的派发是合理合法、合规管理,彻底合理的。

  4、有关“高管”的范畴难题,协合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卷五第24页)第九条中提及“高管”这个词,可是遍查《薪酬管理制度》、《董事会规则》、协合企业《章程》,也没有对“高管”这个词开展确定的界定,高管的范畴有什么人,是不是包括部门负责人这一级其他初级管理者,某某某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也没有明文规定。辩护律师觉得,在要求未知的情形下,从刑诉法的谦抑现实主义标准考虑,理应做出有益于被告的表述,即无法将高某某某纳入高管的范畴,高某某某彻底能够依照协合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领到月度总结奖励金,也就是职工绩效工资。

  四、高某某某的“不当作”并不是违法犯罪

  1、高某某某的岗位工作职责中沒有“阻拦企业高管违纪行为”这一项。

  此案的主要难题是《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沒有历经协合企业股东会准许就实行了。不管从企业章程或是企业的别的管理制度而言,某一事宜是不是汇报股东会,高某某某没有权利决策,也没有权利阻拦别人。

  辩护律师注意到,2010年6月29日某某某企业提供了一份《关于公司财务总监、法务部经理、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的情况说明》(补充侦查卷四第7-8页)该表明阐述: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职责中有:“……帮助股东会行使权力,对股东会决议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企业章程等相关要求的状况,提出质疑”、“帮助参加拟订企业本年度运营计划的制定和企业重特大管理决策事宜的探讨”;法律事务部主管岗位职责中有:“参加企业管理制度制定”。

  针对这一部分內容,辩护律师报请法院留意,该表明是XX企业于案发前作出的,某某某企业实际上是受害人,那样的表明归属于受害人在案发前所做的阐述,而不是证据。依照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人民法院针对一切直接证据都需要核查,实际到这一份表明而言,也务必调研是不是确凿,而不是立即选用。更何况此案受害人与案子事件处理有极大利益关系,要是没有别的充足直接证据进行证实则不可被采纳。

  公诉人觉得:各被告在某某某企业工作中,仅有某某某企业能表明它们的事权和范畴,但公诉人忽视了那样一个基本事实:高某某某、叶某、柴某某某等被告的岗位职责及其职责分工,从来没有在那时候产生书面形式文档,故仅有四名被告自身对岗位职责和职责分工是最了解的,他人都归属于事别人,沒有客观原因去清晰地掌握。该表明是企业进行的,但一切企业个人行为,全是由人作出的,企业的行为表现是人的行为在法规上的表明,公诉人匪夷所思这一份表明是由某某某企业哪些人历经什么调研,查看了什么书面形式文档进行的这种表明!

  辩护律师觉得,该表明压根不可以做为确定的依据,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协合企业《董事会规则》(卷三第一07页)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司经营监督机构中首席总裁之外的其余员工的事权和义务,由股东会作出详细要求。故高某某某的事权和义务是由股东会决策的,理应由有关的股东会文档来证实。

  2、退一步讲,就算高某某某有义务对《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流程开展核查严格把关、提出质疑,有义务对何某的资询作出详细、精确的解释,而具体不执行那样的义务,都不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从刑诉法的要求上看,职务侵占罪是非常典型的做为违法犯罪,不当作不组成本罪。假如把高某某某沒有阻拦《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根据和执行的情形评定为违法犯罪得话,显而易见违背了罪刑法定标准。

  更何况,某某某企业在斟酌制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时,某某某企业不仅有专业的长期律师顾问,又有聘请的社会发展刑事辩护律师,高某某某最少并不是唯一能够询问的人,更并不是某某某企业能够触碰到的这些方面法律问题最有权威性的权威专家。

  3、《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而2008年4月11日该方法才在首席总裁办公会上讨论根据,这一点能够看到高某某某既并不是该方法的决定人也不是参加领导者,仅仅接纳一个既成事实。

  4、根据对被告高某某某、叶某、何某的审讯,我们可以看得出,在何某、叶某向高某某某就派发绩效考核工资一事资询时,《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连文稿都并未产生,何某、叶某均未向高鹏德讲明派发绩效考核工资的目标、范畴、金额,因而高某某某没法作出确切的分辨,这也是情理当中的事儿,压根算不上违法犯罪。

  五、此案的解决违反了法律法规跟前一律平等的标准

  依据案件材料表明,某某某企业的所有行政部门管理者,十几个单位,几十个人都取得了绩效考核工资。如前所述,高某某某沒有参加制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其接到绩效考核工资是XX企业发送给他的,他仅仅处于被动接纳。假如这类处于被动接纳个人行为也被确认为违法犯罪得话,则某某某企业的全部行政部门管理者都涉刑,而且均超过了职务侵占罪5000元的起诉规范,这些人都应该遭受违法犯罪的控告,显而易见如此的理论依据是荒诞的,不可以是不是取得绩效考核工资为规范来考量是不是涉嫌犯罪。

  在该案中,企业高级副总裁方某、企业人事部主管林某都进行了《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在其中方某或是企业副总经理等级,归属于企业的高端管理者。假如侦察行政机关、公诉部门的在该案中所表达的确认规范是正规的,那麼这两人为何得到避免于法网决赛以外,难道说她们的个人行为不会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所管吗?!显而易见侦察行政机关、公诉部门觉得方某之个人行为并不是违法犯罪;为此推之,高某某某更不可涉嫌犯罪。因而侦察行政机关、公诉行政机关在该案中所秉承的评定违法犯罪的标准规定是因人有所不同的,是强盗逻辑,这说到底对法律法规的歪曲。

  六、此案中被告的犯法口供是虚报直接证据,不具备真实有效

  辩护律师历经细心判卷发觉,此案同一被告不一样时间段的许多 口供、不一样被告中间的许多 口供彻底重叠,不仅每一个字同样、每一个标点符号同样,乃至连病句都一模一样,显著违反常情。那样的询问笔录不具备真实有效、合理合法,请仲裁庭不予以采取。有关这些的状况,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后边独立附一份清单,供仲裁庭参照。

  法官、审判员,从以上剖析还可以看得出,高某某某不组成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清晰、明确的,不可存有异议。通常这一时时刻刻,大家必须的只是是忠诚真相、忠诚法律法规,忠于祖国授予的职责所在,清除一切干涉、勇于保卫法规的信念和信心。

  在此案移交移送起诉环节,辩护律师以前向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发布了与以上基本一致的建议。辩护律师本认为,高某某某不具有组成职务侵占罪的“职位便捷”的法律规定要素、高某某某并不是某某某企业的高端管理者和高某某某沒有参加制订《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最少这三点客观事实是不言而喻、不用争执的,针对一个搞刑诉法的法律工作者而言,这就如同小学算术题1 1=2这么简单,但可惜的是,不知道为什么公诉行政机关对那样突出的真相却置若罔闻,并且自始至终沒有正脸讲明白高某某某是怎样参加制订《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

  总的来说,请仲裁庭依规作出被告高某某某没罪的裁定,马上释放出来。假如人民法院出自于谨慎的考虑到不可以尽早作出无罪判决,那麼请人民法院最少出自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到高某某某极端的健康状况,先给予取保侯审,使他可以获得及早高效的医治,防止再次关押很有可能造成 的出现意外。

  我的辩护意见请仲裁庭给予采取。

  此致 

  辩护律师:xxx

  之上便是这篇论文的任何內容,假如您也有问题还可以到本网站开展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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