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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一审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1-09-18 02:38:05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948
【前言】: 现如今法律法规了诈骗罪对行骗个人行为开展严格的处罚,可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具有着各种各样方式的行骗个人行为,在其中就包含虚假诉讼罪,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有关“虚假诉讼罪一审辩护词——无罪辩护”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现如今法律法规了诈骗罪对行骗个人行为开展严格的处罚,可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具有着各种各样方式的行骗个人行为,在其中就包含虚假诉讼罪,下边这篇内容为各位介绍了有关“虚假诉讼罪一审辩护词——无罪辩护”的內容,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虚假诉讼罪一审辩护词——无罪辩护

  尊重的法官、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要求,山东省xx法律事务所接纳高某某某的授权委托,并经被告王某某允许,分派张xx刑事辩护律师出任因涉嫌骗贷案子被告王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接纳分派后,辩护律师根据见面被告,查看卷宗原材料和参与现在的开庭审理,觉得公诉行政机关控告被告王某某组成虚假诉讼罪客观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罪行无法创立,辩护律师为被告王某某作无罪辩护。现指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给予考虑到并采取。

  一、一切一种违法犯罪的建立都需要具有四个层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违法犯罪主观性层面、犯罪客体和违法犯罪客观性层面

  虚假诉讼罪是侵权人的理性个人行为与主观性犯意紧密结合的有机化学总体,评定虚假诉讼罪也必须从主观因素相一致的标准去掌握。一方面,侵权人客观上面有非法侵占罪的用意,另一方面,侵权人应用欺诈方法获得了借款,这二者缺一不可。这也是评定虚假诉讼罪创立是否的重要。评定侵权人是不是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地,理应坚持不懈主观因素相一致的标准,不可以单纯性依据客观性个人行为和损害結果客观性归罪,也不可以光凭被告自身的口供,而应依据案情详细情况深入分析。

  二、共犯就是指二人之上一同过失犯罪,务必具备相同的犯罪故意和刑事犯罪,即各共犯人的行为全是偏向同一的总体目标,彼此之间联络,相互配合,结为一个有机化学的刑事犯罪总体

  (一)是各共犯人所执行的情形都一定是刑事犯罪;

  (二)是每个共犯人的行为由一个相同的违法犯罪总体目标将它们的单独个人行为联络在一起,产生一个有机化学关联的犯罪行为总体;

  (三)是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和产生的违法犯罪結果有逻辑关系。而且了解到这些人的一同刑事犯罪与共犯結果中间的逻辑关系。

  三、被告王某某客观性上未从业借款的行骗个人行为,主观性上不具有非法侵占罪及与高某某某的一同犯罪故意,不具有虚假诉讼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

  为了更好地有利于表明难题,辩护律师依照下列反方向逻辑性开展论述剖析,便于剥茧抽丝,追本溯源,以做到客观性公平。

  1、假定张某等借款人全是真實的买车人,各种各样证件和材质也基本都是真實的,那麼借款就彻底没有问题。借款的办理手续包含借款人及另一半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人的个人收入证明和资产证实,贷款申请书,买车税票,机动车合格证等。段某军的讯问笔录能够证实,持以上办理手续和证明文件申请办理车辆信用贷款是合乎程序流程的。在这类假定的情形下,仍由被告王某某去实际申请办理,还会继续有哪些情况吗?换为他人去办会有什么问题吗?显而易见没有问题!只需办理手续和证明文件齐备而且是真實的,谁去申请办理都满足条件!

  2、如今为何出难题了呢?便是由于借款人和办理手续原材料是虚报的!那麼,虚报的证件和证明文件是由谁申请办理的?因而,难题的本质和关键不取决于谁去申请办理,由谁来填好车辆产品购销合同、贷款申请书及本人申请表格和谁出具的税票?而取决于各种各样证件和资料是不是真正?而各种各样证件和证明文件的真实可靠性又与被告王某某不相干,全是高某某某联络并一手实际操作的!借款办理手续中必须机动车合格证,交了订金就能获得机动车合格证,就能出具买车税票,而缴纳订金是高某某某申请办理的,机动车合格证是高某某某交到王某某的。借款人是高某某某联络的,需要的身份证件和资产证实等也是高某某某交到王某某的。产品购销合同及贷款申请书和本人申请表格的信息也是受高某某某分配填好的。在全部借款流程中,被告王某某所做的便是伸伸手填点原材料、运动腿泡泡卡丁车金融机构等,沒有一项积极主动会动的为借款作假给予协助的个人行为。虚报的借款人和申报材料等全部都是高某某某亲自联络并一手制作的,王某某既不知道也未参加,更不会有由其协助作假的情况。沒有上述情况的各类证件和证明文件,便是申请报告和本人申请表格填得再好,车险公司也不会申请办理商业保险,金融机构也不会放贷!

  3、那麼被告王某某为何要去申请办理这种事儿呢?这一点由王某某和高某某某的真实身份关联就可以一切正常有效表述。报请法院需注意被告马某与高某某某中间的真实身份关联!王某某是受高某某某聘请的兼职工作人员,而不是无关系或公平真实身份的两人!如果是无关系或公平的两人,那麼大家一定会问需不需要做那些事儿?为何要约你做?而该案中回答非常简单:便是由于王某某是高某某某聘请打工赚钱的,叫她干什么她就得干什么,要不就无需她!王某某做为企业的员工,根据与公司领导的各个部门主从关系,只有机械设备地实行领导干部的指令。遵从高某某某的分配,做一些填好原材料、开票,泡泡卡丁车金融机构乃至煮饭洗衣服等事务管理彻底一切正常。由于她是高某某某的员工,自然要受其布置和操纵。哪一个企业的职工不是这样?谁可以不听从老总或领导层的分配?即便王某某没去,高某某某也会分配他人去申请办理!

  4、就如公诉人所讲,王某某去做事情,也理应辨别所做的事儿是不是合理合法。可是实际到此案,按一般人的了解,以王某某的学历和工作能力水准,她能分辨所做的些事儿是正规的或是违反规定的吗?显而易见不可以!借款深圳前海平企业高唐子公司以车辆个人消费贷款的形式卖过许多 车,一直在一切正常市场销售车子,真正的买车贷款办理手续也是那样办的,车险公司和金融机构与海平子公司是老业务流程关联,之前没出现过难题。张某强的讯问笔录还可以证实这一点。之前是那样办的,王某某如今也是那样办的,二者没有什么差别。并且按照规定车险公司和金融机构有责任核查借款人是不是有偿还工作能力、是不是合乎贷款政策,车险公司的调研结果是做为保证人的第三货运公司资信评估稳步增长。连她们都无法审批出去,乃至车险公司和金融机构都明知道事实上是高唐第三货运公司并非赵箭等五人借款,依然给予申请办理了商业保险和借款,更为表明一切正常借款也是必须如此的证件和程序流程。在这样的情形下被告王某某的情形根本归属于常规实际操作。奢求王某某辨别什么是确实,什么是假的,就太不合理了!

  5、从借款后王某某的主观性情况和客观性个人行为看来,王某某压根不清楚借款是什么时候审批的,都没有非法侵占罪。她并没有从借款中获利,没获得一分钱,乃至她连打工赚钱期内的薪水都没彻底获得,借款的用处和操纵更不清楚。以她的为名所立储蓄卡上的钱也不是她的,是由高某某某操纵和采用的,王某某只不过做为职工受高某某某分配经手人申请办理罢了。对于给借款人每个人800—1000块钱,被告王某某也确不知道真实情况,仅仅以为是集团公司的经营模式,并且返利或奖赏是同业竞争企业通用性的作法。

  6、从借款前王某某的主观性情况上看,被告王某某在企业仅仅一名勤杂工,并没有学习培训过会计学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就算是管点现钱和抄记现金账,也不能说是真正的的意义上的财务会计。针对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运营的利润亏本等也压根不明白,针对借款那么错综复杂的事儿她更不太可能懂。并且贷款类个人行为是不是涉嫌犯罪的邢事民事诉讼界线便是专业性的法律法规人员中间一定会有异议,怎么可能奢求王某某就得了解什么叫骗贷呢?针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王某某也只有是以外表上直接体会,不太可能清晰地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针对买车税票和机动车合格证是不是有相对的相匹配车子。那时候的确卖了许多 车,企业也停着车,而要区别这种未车辆上牌的车子,必须 依据原产地、型号规格、发动机号码、车铁架子号等,被告王某某压根沒有工作能力也没责任核查哪一辆车售出了,哪一辆车不卖,这种并不是被告该做的,也不是她能做的。

  7、归纳之上反方向逻辑性便是:假如借款人和办理手续原材料真正,借款就不容易有什么问题;但借款人和办理手续原材料不真正与王某某不相干,是高某某某办完后交到王某某的,內容填好也是高某某某分配的,王某某仅仅个抄录手;借款后王某某并没有从这当中获利,也不清楚借款的用处和操纵状况;王某某经办人员的这种事儿,以她的工作能力和水准没法辨别真假和合理合法;王某某申请办理这种事儿,仅仅由于她是受高某某某聘请的职工,服从安排的分配,领导干部分配干什么就得干什么,对实际真实情况并不了解,也无权过问。

  8、按正方向逻辑性便是:王某某是受高某某某聘请的职工,服从安排的分配,领导干部分配干什么就得干什么,对实际真实情况并不了解,也无权过问;高某某某把办理手续和原材料交到她,她去实际申请办理,但她没法辨别真假与合理合法;假如借款人和办理手续原材料真正,借款就不容易有什么问题;但借款人和办理手续原材料不真正与王某某不相干,是高某某某办完后交到王某某的,內容填好也是高某某某分配的,王某某仅仅个抄录手;借款后王某某并没有从这当中获利,也不清楚借款的用处和操纵状况。

  9、综上所述能够看得出,难题的重点就取决于王某某的员工真实身份与共犯所规定的“同犯”真实身份相重叠!但二者的差异就取决于是不是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和相关联的刑事犯罪?前面一种是干了但不一定有有意,后面一种是一般明知道有有意才会做。王某某的情况显而易见归属于前面一种!王某某仅仅抄抄原材料,跑跑腿服务申请办理,并没有作假,也不知道,其个人行为与贷款成功的最后沒有立即的逻辑关系,并且借款的方案策划、执行、操纵及最后的结论均与被告王某某不相干,被告高某某某也从没与其说商议过或向其表明过,两个人不会有一同的犯罪故意和含意联系,目前直接证据也无法证实这一点!不可以仅因被告王某某填好了一部分原材料、实际经办人员了一部分事务管理,就评定其有骗贷的客观有意,就与高某某某组成共犯。假如依照这个逻辑性,部队战士运行命令战斗,就能评定是该战士进行的战事吗?这也是常见的客观性归罪!这不符“罪刑法定”的标准,对被告王某某也是极不合理的!

  四、针对公诉行政机关给予的济宁市济南槐荫区人民检察院(2004)济里面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因该个人行为产生于2003年3月至4月间,而该案的方式产生于2002年7月至10月间,早于济宁市案的時间,而且归属于不一样次的个人行为,不可以主观臆断,或简便地推导可用,理应单独客观性地对此次个人行为是不是涉嫌犯罪开展分辨评定。

  总的来说,辩护律师觉得,被告王某某主观性上沒有非法侵占罪的有意,都没有与高某某某的一同犯罪故意,客观性上沒有从业骗贷或协助作假的个人行为,压根不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起诉书控告的罪行客观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刑诉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标准,理应宣布被告王某某没罪,以反映在我国法律法规公平合理的标准和精神实质!

  之上辩护意见,请法院给予考虑到,并期待可以采取!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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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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