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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之举是不是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1-09-23 01:41:1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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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历年来游手好闲, 无所作为。为牟取收入来源, 三个月前, 李某曾在道路阻拦已经行驶的往日车子, 强制行乞钱财。期内, 因李某忽然奔向一客运车, 客车司机为预防其死伤, 应急避让中不小心把车翻至山脚下,导致三人身亡五人负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我想问一下:李某之举是不是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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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的个人行为已组成以危险方法伤害公共安全罪, 理应遭受邢事封禁。依规可处十年之上刑期、有期徒刑或是死罪。

  以危险方法伤害信息安全就是指采用与纵火、下毒、决水、发生爆炸的危险因素非常的其他危险方法,伤害交通安全的个人行为。“其他危险方法”的含意是无论危险方法的主要方式怎样,其危险因素务必与纵火、下毒、决水、发生爆炸的危险因素大体相当。此案中,李某的个人行为与之符合:最先,李某为了更好地行乞采用强制拦停的方式 ,具备违背交通法规的有意;次之,此案的关键是李某上道拦停是不是与纵火、决水、发生爆炸、下毒的危险因素非常、足够伤害信息安全。一方面,李某理应了解车辆做为快速运载工具,一旦驾驶员采用应对措施,非常容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信息安全,其个人行为危险因素应与决水、起火、发生爆炸、下毒非常;另一方面,李某已执行了这类危险方法;再一方面,李某的情形早已导致三人身亡、五人负伤的严重危害, 严重危害也就是因为李某强制拦停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且所造成的死、伤员,事先为不特殊的大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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