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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判定惩罚

发布时间:2021-09-01 02:52:09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24

案件:

犯罪嫌疑人唐某趁群众邓某个没有人之机,将邓某身份证件、信誉等级证盗走后,并私刻邓某的人名章一枚,在邓某不知道的情形下,到镇农村信用社以邓某的为名借款600零元占为己有。邓某在知道状况后报警,公安部门将唐某抓捕。

对唐某个人行为的判定,存有下列四种不一样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唐某以不当得利为目地,采用捏造事实实情的方式,假冒别人为名与农村信用社签署借款合同,并将借款骗为己有,符合实际诈骗罪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建议觉得:唐某捏造事实实情,用偷盗而来的有效证件,向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在客观上面有非法侵占罪贷款银行的目地,客观性上采用的有效证件并不是自己的,归属于运用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要求的虚报证明材料。其个人行为特性合乎行骗借款罪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依照刑诉法有关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基础理论,优先选择可用特别法并从一重罪解决,应清除可用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而要以行骗借款罪判罪,但因为唐某的违法犯罪额度都没有做到该罪的量刑标准,故不涉嫌犯罪。

第三种建议觉得:唐某捏造事实实情,用偷盗的身份证证件、信誉度证和私刻的人名章, 假冒别人的理由骗领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其情形合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特点,应以合同诈骗罪判罪惩罚。

第四种建议觉得:唐某盗得邓某的合理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之后以邓的为名从信用社贷款占为现有。从民事法律关系关联上看,其借款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使邓某与农村信用社中间产生了合理合法合理的借款方,导致邓某担负负债,唐某的方式本质与偷盗邓某现钱并无不一样。应以诈骗罪判定惩罚。

小编觉得:

唐某的个人行为不组成诈骗罪。最先,唐某盗得的身份证号码及信誉等级证不是具备资产使用价值的有价证卷,不属于诈骗罪的侵害目标;二是在此案中,唐某获得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并不是密秘盗取,只是正根据一定的、表层上看来是合理合法的方式所得的。唐某的刑事犯罪损害的资产并不是邓某的只是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因此 ,唐某的行为表现不符诈骗罪的违法犯罪特点。从唐某违法犯罪的理性层面看,唐某采用私刻印章、冒充别人为名与农村信用社签署借款合同并骗取贷款的个人行为,犯案方式上运用了合同书的方法,方式上采用了捏造事实实情的方式 ,损害是农村信用社的借款。从表达形式上看,其情形合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行骗借款罪的基本上客观性要素。从犯罪客体上剖析,唐某的方式既侵害了公与私财物使用权,又侵入了我国合同书管理方案和商务管理纪律,也合乎三个罪行的行为主体要素。依照刑诉法犯罪形态基础理论,侵权人根据一个伤害社会行为,违犯多个罪行,假如违犯的法律条文中间具备宽容与被宽容的联系就归属于法条竞合犯,假如法律条文中间沒有宽容关联就归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刑诉法第266条的要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和行骗借款罪中间均存有宽容关联,依据特别法好于普通法的要求,此案不可以定诈骗罪,只有可用合同诈骗罪或行骗借款罪。对唐某的个人行为挑选可用罪行时,又合乎想象竞合犯的特点,理应从一重罪解决。依照刑诉法的要求,行骗借款罪的法定刑比合同诈骗罪高,理应优先选择可用行骗借款罪。但因为唐某的犯案额度小于行骗借款罪的起诉规范,所以个人行为不可以以虚假诉讼罪论。[page]

尽管唐某的手段沒有做到行骗借款罪的起诉规范,但不可以因而舍弃对唐某的方式开展惩罚。法条竞合犯的解决标准和想象竞合犯的解决不一样,法条竞合犯以特别法好于普通法为一般标准,在普通法相较特别法惩罚关键的情形下,仅有在刑诉法明确规定可用偏重的普通法时,才可以清除特别法的可用,其义为即便 特别法要求不涉嫌犯罪要是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也无法可用普通法惩罚。从刑诉法理论上了解,这一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严格三打击一整治,而不是放肆违法犯罪,假如由于重罪行无法建立而舍弃对其追责,显而易见违反刑诉法这一惩罚标准,因而,在重罪行无法创立时,应予以别的可选用的罪行给予解决,那样合乎违法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并且展现了刑诉法的精神实质。

不难看出,唐某的个人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判罪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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