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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06 10:21:20 作者: 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6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一,定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其中:销售是指以任何有偿方式销售、转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至于该商品的质量是否与真正注册商标的质量不同,我们不会问。

  二、立案标准。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的,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推定为知识: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变更或者覆盖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销售同一假冒注册商标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行为人被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告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销售商品的购买价格和质量明显低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购买价格和质量;

  (6)从异常渠道取得商品后销售;

  (7)根据行为人自身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8)其他可以推定行为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较大数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超过25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巨额,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变更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销售同一假冒注册商标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构成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任何有偿方式出售、转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商品。至于该商品的质量是否与真正注册商标的质量不同,我们不会问。非法所得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应得的全部非法所得。

  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解释一》,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的,属于较大金额。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销售数量、数量、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8号案件指出:在认定犯罪的主观知识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供词,还要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一致。

  行为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当然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但是,行为人提前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合谋,然后分工合作的,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四、非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非法所得金额是利润金额,因此计算利润金额必须在非法经营金额(或销售金额)的基础上扣除一定的成本,这是利润金额。但成本应限于哪些范围,是否应包括税费、房屋租赁费等合理费用,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非法所得金额,应当是非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减去所售商品购买价格的差额。如何扣除合理费用,应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和计算:

  1.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仅扣除购买价款。广告费、物流费、包装费、礼品采购费、房屋租金、水电费、员工工资等。为增加销售而支付的,应当属于犯罪成本,根据任何人不得从其犯罪活动中获利的原则,不得扣除。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扣除广告费、房屋租金等经营费用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成本证明责任的无限扩大,因此不应扣除上述费用。

  2.真假混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区分情况,适当考虑扣除范围。首先,对于未建立完整的财务账簿的,由于无法通过核实相关财务账簿来查明真实性,可以推定为避免处罚的目的,并参照第一维度的情况进行处理。第二,对于可以提供相关财务账簿的人员,可以计算核实的非法和合法费用金额,并扣除相关的合法费用。具体可扣除的合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项目。第三,对于因合法和非法混合而无法区分具体减少项目的部分,可以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扩大减少范围,以显示差异。

  3.按照上述步骤处理后,仍存在争议的部分,如相关经营活动产生的管理费、财务费、税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原则上不计入扣除范围,但考虑到相关活动的合法性,量刑时可适当调整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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